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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安全生产
[发文机构]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2017年 第8号
[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
2017-10-30 22:54:26
[实施日期]
2017-10-30 22:54:32
[废止日期]----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恢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10-30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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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恢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17〕83号)等文件的规定,本市将于2017年10月31日起,恢复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15年5月27日(注册工作暂停之日)至2017年10月30日(注册工作恢复之日前1天)期间的,需重新注册。

注册安全工程师自注册工作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重新注册的,若执业单位未发生变化,仅需在注册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免除提供继续教育证明,不需报送有关纸质申请材料;若执业单位发生变化,需在注册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报送有关纸质申请材料,免除提供继续教育证明。重新注册终审通过后,不再制发新的执业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注册终审机构将印有注册记录的专用标签邮寄至各初审机构,申请人在初审机构领取专用标签后,自行粘贴在所持执业证的注册记录页中即可。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自注册工作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重新注册的,只需在注册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不需报送有关纸质申请材料,免除提供继续教育证明。重新注册终审通过后,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重新制发执业证。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且申请延续注册的,免除提供继续教育证明。

三、上述情况以外的注册申请人员条件、办理程序、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时间地点,均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人员条件和办理程序》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注册人员条件和办理程序》规定执行。

四、按照《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累计不少于48学时的继续教育。

五、对注册工作暂停前,已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接收材料通知单》,到北京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回相关申请材料。

特此通告

附件:1.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人员条件和办理程序.doc

      2.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注册人员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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