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房山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要求
1.2 房山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3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4 目的和依据
1.5 适用范围
1.6 事件等级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组织体系框架
3 预测、预警
3.1 预测
3.2 预警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预案启动
4.2 基本响应程序
4.3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和总结
6 信息管理
6.1 信息监测与报告
6.2 信息共享和处置
6.3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7 保障措施
7.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7.2 通信保障
7.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4 应急队伍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医疗卫生保障
7.7 治安保障
7.8 物资保障
7.9 资金保障
7.10 人员防护保障
7.11 技术开发与储备
7.12 法制保障
8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8.1 宣传教育
8.2 培训
8.3 演习
9 奖罚原则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10.2 预案管理
10.3 制定与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房山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要求
1.1.1 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对房山区的功能定位,房山区是北京西南区域发展的经济重心;是集聚新型产业,带动区域发展的北京城市发展新区;是首都经济圈重要的石油化工新材料基地、新型建材基地、现代装备制造业和物流基地;是北京大都市重要的文化旅游区和绿色生态保护区;是北京西南的生命线,保证首都水、电、气供应通道安全。
1.1.2 房山区位于北京西南,属于暖温带半湿润、半干旱大陆性季风气候,地处6、7、8度地震烈度地区,地理和地质环境较为复杂,水资源短缺,受多种气象灾害影响,存在诸多产生突发公共事件的自然条件。房山区平原、山区发展不平衡,有良乡和燕房两个卫星城,人口密集,经济活动集中;流动人口多、矿山多、工地多,存在诸多产生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因素。
1.1.3 当前及今后几年,是房山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加速期;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期;是缓解二元结构矛盾,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推进期;也是发展中产生的新矛盾与历史沉淀的旧矛盾相互交织的矛盾凸显期。制定《房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增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应急反应能力,对保证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全区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努力建设成为首都的工业强区、城市新区、旅游大区、文化名区和绿色产业示范区,具有重大意义。
1.2 房山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2.1 房山区是突发公共事件的多发区。主要突发公共事件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
14小类、34种(见下表):
房山区主要突发公共事件
四大类 | 分 类 | 种 类 |
自然灾害 | 水旱灾害 | 洪涝、干旱灾害 |
地震灾害 | 破坏性地震灾害 | |
地质灾害 | 泥石流、滑坡、采矿塌陷灾害 | |
气象灾害 | 风雹灾害 | |
低温冷冻灾害 | ||
冰雪灾害 | ||
暴雨、雷电灾害 | ||
森林火灾 | 森林火灾 | |
生物灾害 | 美国白蛾灾害、红脂大小蠹灾害、蝗虫灾害等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 |
事故灾难 |
安全事故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核事件、放射性污染事故 | ||
矿山事故 | ||
建筑工程事故 | ||
特种设备事故 | ||
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 ||
道路、桥梁突发事故 | ||
社会火灾事故 | ||
城市燃气管道事故 | ||
供、排水事故 | ||
供热事故 | ||
供电事故 | ||
通信线路和通信设施事故 | ||
人防工程事故 | ||
爆炸事故 |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故 | |
公共卫生事件 | 重特大传染病疫情 | 鼠疫、炭疽、霍乱、非典、流感等疫情 |
重特大动物疫情 |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等疫情等 | |
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 | 群体食物中毒与职业中毒事件 | |
社会安全事件 | 重特大群体性事件 |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
重特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 ||
公共场所滋事事件 | ||
民族宗教群体性突发事件 | ||
重特大刑事案件 | 重大恐怖事件和刑事案件 | |
涉外突发事件 | 涉外突发公共事件 |
1.2.2 房山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房山区是京郊大区,历史上由房山县、良乡县和燕山区合并成区,以建筑、建材、化工、旅游为主导产业,旅游、矿产资源丰富,工地多,矿山多,景区、景点分布广泛,有一所50万伏超高压变电站,军用机场飞机起降架次频繁,多条国家级和市级公路、铁路穿境而过,交通非常发达,居住和流动人口多。山区、丘陵、平原各占三分之一,地质和地理环境复杂。以人为致灾因素为主,自然灾害频发。
人为致灾因素突出。随着房山区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交通安全、生命线工程、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社会火灾、森林火灾等事故灾难时有发生。因流动人口增加而导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突发恐怖袭击事件以及非典型性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鼠疫、炭疽、霍乱等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历史遗留问题多,城市居民拆迁、农村占地补偿、企业拖欠工资、关闭非法矿山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社会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等呈上升趋势,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是房山区主要的灾害事故。
灾害种类较多,致灾源点分布广泛,发生特大、重大事故的可能性较大。煤矿开采形成大面积采空区,生态破坏明显;炸药库多、库存量大;燕化公司等大型化工生产企业及原子能研究院存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核事件、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可能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波及范围大,危害严重。
处置难度大。专业队伍力量较弱,设备不足;房山区与外省市、外区县交界主要路口多达48处,驻区燕化公司、原子能研究院、京煤集团、长阳农场等中央、市属单位和部队,与房山区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不同,增加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难度。
1.2.3 低温冷冻、大风、冰雹、冰雪等气象灾害以及地质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仍将是房山区的主要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重特大传染病疫情、重特大动物疫情、重特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危险源事故及爆炸事故等灾害是主要的潜在致灾因素。
1.3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区公共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宜居宜憩新城的需要出发,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齐全、反应迅速、运转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和应变能力。
1.3.2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党委和政府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防范工作,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精力和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下大力气夯实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加强预警分析,抓好预案演练,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控制危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有效遏止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努力把突发公共事件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间的协调联动。
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指挥,专业处置指导。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府统一指挥协调驻区单位、企业、部队,建立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指挥体系,形成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体系。
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调动全区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民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结合起来,形成政府领导、专业机构管理、企业和志愿者队伍参与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制,实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化。
1.4 目的和依据
1.4.1 目的
针对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编制本预案,要达到以下目的:
(1)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组织管理机构和信息等资源,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防范、指挥、处置体制和机制;
(2)通过规范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组织的职责和权力;
(3)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
(4)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体系;
(5)通过总体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4.2 依据
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和《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实施。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房山区内,由房山区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区各专项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1.6 事件等级
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参见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全区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调度区有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调度个别部门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房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对于特别重大且影响全区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处置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并上报市应急办。
2.1.2 区应急委主任由房山区政府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主管社会稳定副书记和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各主要责任部门、区应急救援专业部门和相关委办局负责人担任。突发公共事件未设专业应急机构管理的,由分管本部门工作的副区长牵头,事件主管单位为具体指挥机构。主管单位不明确的,由区应急委指定。
建立区应急委协调机制,负责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统筹协调工作。区政府办主任为区应急委总协调人,区委办、区政府办副主任及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协助总协调人开展工作。
区应急委的工作职责是:
(1)在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负责本区内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负责本区内发生的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指挥应对工作;
(4)审定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协调与中央、市属企业、驻区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6)领导全区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7)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区处置能力时,依程序报市政府请求支援;
(8)在发生和预测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时,
启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指挥;
(9)负责对全区年度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和总结。
2.1.3 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同时加挂房山区应急指挥中心(简称区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区应急办(区应急指挥中心)为区应急委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区应急办主任由区政府办副主任担任。区应急办根据区应急委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规划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区应急委的指挥平台。
区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区应急委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规划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收集区内外各专业系统报送的全区社会安全的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区应急委;
(3)根据所收集的信息决定发布预警信息;
(4)组织修订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查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并组织督促检查预案的演习工作;
(5)组织协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6)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信系统,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平台;
(7)承担区应急委的日常工作。
2.1.4 区应急委下设15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是: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区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燕山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
除以上15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由分管区领导和相关责任单位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
2.1.5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临时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密切配合,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2.1.6 区应急委、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聘请专家,成立突发公共事件专家顾问组。
专家顾问组的主要职责是:
(1)为房山区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建议;
(3)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向区应急委和应急指挥中心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1.7 各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可操作性应急预案。
2.1.8 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并结合房山区特点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区人防办专项指挥部是区应急委备份指挥平台。
2.2 组织体系框架
2.2.1 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2.2 组织体系框架图(见框架图)
2.2.3 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应急委负责与市应急办、驻区单位、企业、部队的沟通与协调。在北京市、房山区的统一指挥下,在驻区单位、企业、部队的协同配合下,共同处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
2.2.4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区信息办(信息中心)、房山药监分局和保险部门等是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障部门。
3 预测、预警
3.1 预测
各专项指挥部、各乡镇(街道)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和日常工作的信息统计及分析,随时掌握发展动态,每月按时向区应急办上报统计数字及预测结果。根据市属各部门管理要求,设定各预警级别标准,当分析结果接近或达到预警标准时,要及时上报区应急办。
3.2 预警
3.2.1 区应急办负责全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督和管理工作。各专项指挥部、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根据预测结果及时向区应急办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3.2.2 各专项指挥部、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的分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保障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行动,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
3.2.3 区应急指挥中心应整合全区各类紧急报警信息,承担起全区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的报警受理和先期处置工作。对于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涉及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上报区应急委。
3.2.4 预测将有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区应急办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根据事件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各相关部门,并适时建议区应急委启动专家顾问组。
3.2.5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区应急办要及时上报市应急办,配合市应急办做好指挥工作,同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3.2 各专项指挥部、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预案或专项预案过程中,应依照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结合本区情况对预警级别加以细化。
3.3.3 预警级别首先由主要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专项指挥部、各乡镇(街道)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制定的分预案、专项预案中所确定的预警级别提出预警建议,并报区应急办批准。严重、特别严重预警建议,由区应急办报市应急办批准。
3.3.4 一般或较重级别的预警,由区应急办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发布或宣布取消。严重或特别严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市应急办负责发布或宣布取消。
3.3.5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6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办、各专项指挥部、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3.3.7 各专项指挥部、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区应急办有权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调整或变更各专项指挥部、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所提出的预警建议,并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当全市启动应急预警后,必要时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同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4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1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本区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由区信息办(信息中心)牵头,制定全区综合预警体系建设的技术标准,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监测手段,特别加强社会治安、交通、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气象、市政、环保、地震、森林火灾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4.2 由区应急办、区信息办(信息中心)、房山公安分局负责,建立房山区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跨乡镇、跨部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3.4.3 区人防办作为区备份应急指挥平台,防备现有指挥平台瘫痪而导致的应急工作出现指挥混乱。
4 应急响应
4.1 预案启动
按照市应急预案要求,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由市应急办和各专项指挥部负责启动和指挥;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由区应急委负责启动和指挥。对应市启动应急预案级别,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启动适合房山区的预案级别,必要时可提高或降低预案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由区应急办报请区应急委批准后报市应急办,按照市应急办统一要求,由区应急办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区委书记、区长和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并参加由市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房山区主要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区分管领导指挥区各专项指挥部和事件属地乡镇(街道)按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由区应急办报请区应急委批准后报市应急办,按照市应急办统一要求,由区应急办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并参加由市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领导或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区政府主要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区分管领导指挥区各专项指挥部和事件属地乡镇(街道)按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在市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指导下,由区应急办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区主要领导在区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区主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由区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负责指挥处置工作,指导配合事件发生属地乡镇(街道)具体处置。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区相关部门或事件属地乡镇(街道)报区应急办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区主管领导在各专项指挥部指挥,专业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由相关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全权负责处置。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 基本应急
(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和各职能部门应按照“统一指挥、绝对服从、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要求,及时上报区应急办。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和事件的主责部门的主要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区政府主管副区长应及时赶赴现场指挥,组建由各相关乡镇(街道)、部门领导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实施有关专项预案,并指挥协调公安、消防、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帮助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2) 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区应急办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各种决策咨询。
(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区应急办上报。由区委、区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协助调配其它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可能被事件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按《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6)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处置事件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7)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外事办、房山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2.2 扩大应急
(1)如果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房山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区应急委名义,协同中央驻区单位、驻区部队参与处置工作。
(2)需要宣布房山区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区应急办在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依法以区政府名义提请市政府决定;如需全区进入紧急状态,则依法并按《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报请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后实施。
(3)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涉及本区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房山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市或其他区县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区应急委应将情况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直接指挥,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
4.2.3 社会动员
(1)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人员、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2)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社会动员的等级(全区动员、局部动员)。在启动全区应急处置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
(3)全区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区应急委报请市应急委批准,由区应急委发布。区内局部小范围的社会动员,由区应急委决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应急办备案。
(4)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要积极通过各种宣传途径,提高、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参与意识,以保证社会动员工作顺利实施。
4.3 应急结束
4.3.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3.2 Ⅲ级、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处置的各专项指挥部、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现场指挥部,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报区应急办,经区应急委批准后,做出应急结束的决定。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委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报市应急办,由市应急办做出应急结束的决定。
4.3.3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5.1.2 区相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5.1.3 区市政管委、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应及时收集、清理污水、污染物等垃圾,由专业运输工具运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5.2 社会救助
5.2.1 接到特别严重、严重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或确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区民政局、房山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人武部、区商务局等部门及相关乡镇(街道)应全力配合区政府,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2 区民政局应组织力量,对损失情况逐户核实,评估等级,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5.2.3 区民政局及时展开救灾捐款工作,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迅速安排使用。
5.2.4 区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在各自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3 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应及时派人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区应急委适时成立事故原因调查小组,组织专家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并报市应急办。处置结束4日内,区现场指挥部、区各相关部门应起草总结报告上报区应急办,区应急办组织有关专家顾问成立事故处置调查小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在15日内做出评估报告,上报市应急办。
6 信息管理
6.1 信息监测与报告
6.1.1 各专项指挥部、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监测制度,规范信息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并上报区应急办批准备案。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时,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成为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区应急办,接到情况报告后于1小时内将现场发生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并根据事态发展随时续报。区应急办及时将信息上报市应急办。
6.1.2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各类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上报区应急办,并及时通报给各相关部门。建立并逐步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测信息库,及时维护更新,做到有效监控掌握。
6.1.3 各部门上报涉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
6.1.4 由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全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
6.1.5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6.1.6 对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可能导致其发生的各种隐患,房山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区应急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及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报告,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6.2 信息共享和处置
6.2.1 由区信息办(信息中心)配合区应急办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
6.2.2 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包括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及时向区应急办、区外事办报告详情,由区应急办、区外事办请示区应急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向市应急办汇报,并启动相关专项处置预案。
6.3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6.3.1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由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对发布和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负责提供事件发展相关信息,并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6.3.2 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区应急办在上报区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向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6.3.3 Ⅰ级、Ⅱ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按照市应急办和市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与协调。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对发布和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负责提供事件发展相关信息,并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6.3.4 Ⅰ级、Ⅱ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市新闻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以及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应指派专人配合市新闻部门做好新闻报道工作。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以及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灾害公告,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报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3.5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外报道应由区应急办会同区委宣传部、区外事办和区新闻办配合市应急办及市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7 保障措施
7.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7.1.1 区应急办负责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括: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指挥通信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快速评估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7.1.2 区信息办(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配合市信息办(信息中心)建设统一标准、全市共享的基础电子地图。由区信息办(信息中心)负责,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在区应急办建立支持应急指挥决策的全区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
7.1.3 区应急办、区信息办(信息中心)、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数据库、统一规范的专业数据库、基于空间位置的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危机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实现对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应急指挥的可视化定位与分析决策支持。
7.2 通信保障
7.2.1 区信息办(信息中心)、房山公安分局负责,区电信局和歌华有线房山分公司等部门配合成立联合指挥协调机构,统一组织本区内各电信运营公司、有线政务专网和无线政务专网等运行部门,建立房山区信息通信应急保障队伍。
7.2.2 区信息办(信息中心)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房山区有线政务专网和无线政务专网为核心,整合社保网等其他社会公共网络资源,与市级网络对接,形成覆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三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7.2.3 在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时,由区电信局协调市通信管理局或区相关企业,保障事件现场与区应急办及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之间的联系。
7.2.4 区信息办(信息中心)配合房山公安分局,以房山公安分局已经建成的图像监控系统为主体,整合其他图像监控资源,建立图像监控网络。
7.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3.1 各专项指挥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7.3.2 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区应急办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设备维护、保养补助费用,紧急情况下区应急办可代表区委、区政府直接调用。
7.3.3 按照统一格式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7.4 应急队伍保障
7.4.1 专业应急队伍组建
公安、消防、交管、医疗急救、市政、城管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驻区中央市属单位、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
人防、地震、防汛、森林消防、矿山、建筑工程等专业救灾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各专业部门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7.4.2 社区和志愿者应急队伍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由团区委牵头,依托青年志愿者组织,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以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发挥积极作用。
由区应急办或区各专项指挥部指导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救援等方面的工作,由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技术装备、人身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7.4.3 应急队伍调动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时,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属地乡镇(街道)按照相关预案调动相应应急队伍进行处置。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应急办按照区应急委的要求,根据相关预案调动相应应急队伍进行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应急委按照市应急委的要求,统一协调组织应急处置队伍。
需要调动驻区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进行处置时,由区人武部负责协调调动。
7.4.4 应急队伍演练
各类应急处置队伍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和生产实际,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
由区应急办按计划组织,各专项指挥部牵头,负责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7.5 交通运输保障
7.5.1 由区交通局牵头,房山交通支队、房山公路分局等单位配合,建立健全公共交通线路规划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建立与交通运营部门的沟通和联动机制。
7.5.2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区建委、区市政管委、房山公路分局等部门应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顺畅。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它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7.6 医疗卫生保障
7.6.1 由区卫生局负责,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在北京急救中心(120)房山分中心(简称区急救分中心)的基础上,建设乡镇级院前急救点,共同构成院前急救体系。区急救分中心(120)和红十字会急救分中心(999)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区、乡(镇)两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同时做好疾病控制、卫生防疫和卫生医疗、器械准备,并随时进行实施。
7.6.2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区卫生局应快速组织区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及卫生监督队伍进入现场,对伤病员进行紧急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和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况。区卫生局、区商务局、房山药监分局等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协调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7.6.3 区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区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7.7 治安保障
7.7.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房山公安分局、房山交通支队和乡镇(街道)负责治安保障,适时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7.7.2 由房山公安分局负责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事件属地乡镇(街道)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7.7.3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如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
7.8 物资保障
7.8.1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专项指挥部、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根据不同危机事件和灾害种类,确定本区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
7.8.2 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他区县以及省市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备本区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7.8.3 区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区应急办统一组织协调。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民政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房山药监分局、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和供应。
7.8.4 区发改委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商务局(区粮食局)、区农委、房山工商分局、区质监局、房山药监分局、区工业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掌握区内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市场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各乡镇(街道)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
区应急办负责督办本区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落实应急货源渠道和供应网络。
7.9 资金保障
7.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主要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区和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7.9.2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经区应急委批准后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7.9.3 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区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7.9.4 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7.9.5 区、乡(镇)财政部门负责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重大资金动用要由区应急委审批。
7.9.6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10 人员防护保障
7.10.1 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分析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人员安全。
7.10.2 依据房山区总体规划,房山规划分局、区人防办、区市政管委、区建委、区地震办等单位,在本区人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本区人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7.10.3 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应急指挥部、应急棚宿区、应急供水、应急照明用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和应急厕所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和基本保障设施,并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DB11/224-2004)的规定设置标志牌。
7.11 技术开发与储备
区应急办、区信息办(信息中心)、区统计局、区科委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水平。
7.12 法制保障
7.12.1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区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7.12.2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区法制办负责研究和提供有关问题处置的法律意见。
8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8.1 宣传教育
8.1.1 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规划,编制公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专业技术教材和应急手册。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以专栏、板报、文艺演出、讲座等多种形式,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8.1.2 开设房山区综合减灾信息网站
在“房山信息网”网站上,开设房山区综合减灾信息网站,由区应急办牵头,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参与,区信息办(信息中心)负责开发,及时发布房山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宣传党和国家公共安全管理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发布预警信息,报道本区公共安全工作动态;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等。开展面向农村和社区的远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信息服务。
8.2 培训
8.2.1 公职人员的培训
由区应急办、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和区行政学校(党校)负责,各专项指挥部牵头,开展面向公职人员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成绩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标准,以增加公职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能力。
8.2.2 群众培训
区各相关部门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群众提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根据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8.3 演习
8.3.1 区应急办、各专项指挥部和各部门根据预案,按计划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习,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8.3.2 各专项指挥部和乡镇(街道)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分项演练。
8.3.3 应急演习包括演习准备、演习实施和演习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预案。
9 奖罚原则
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要从全区整体利益出发,互相配合,积极开展应急工作,杜绝互相干扰、推诿现象的发生。区应急委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部门给予奖励或处罚。
9.1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对表现积极,贡献显著的,经区应急委同意,以区委、区政府名义给予相应奖励。
9.2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对不服从指挥、履行职责不到位或者未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的,由区应急办视情节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区应急委批准后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的,由区应急委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情节特别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由区应急委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突发公共事件: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是区委、区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区政府各职能部门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各种行动方案、相关保障方案和操作手册。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各单位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应急保障预案:是在预案保障措施部分涉及的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指挥系统技术、通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资金和应急避难场所等保障措施。
应急储备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主要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应急专项资金:是区、乡(镇)政府财政部门在一般支出预算“其他支出”中增设专项工作费用。
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指为应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成立的跨部门综合协调机构。如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
相关职能部门:指与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区各委、办、局,包括主责部门、预测部门和协作部门。
10.2 预案管理
10.2.1 应急预案的制定
(1)全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分为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四种。其中:
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政府依据《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和《北京市总体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制定和修订。
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依据处置突发事件分工,按照各自职责要求,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分别制定和修订。
分应急预案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负责制定和修订。
应急保障预案由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负责制定和修订。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2)各乡镇(街道)、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在制定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的过程中,应依照全区总体应急预案事件等级划分标准,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标准具体加以细化。
10.2.2 应急预案的审查
各乡镇(街道)、各类灾害事故应急处置主责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和所担负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专项预案和保障计划,由区应急办组织审查,并报区应急委备案。
10.2.3 应急预案的公布
本预案经区委、区政府审查通过后,由区长签署发布。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除涉密内容外,应广泛向社会进行宣传。
10.2.4 应急预案的修订
为使应急预案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吸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经验,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应急办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各专项指挥部、各乡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应适时对各自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进行修订,上报区应急办备案。
10.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房山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区应急委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10.4 预案实施时间
2006年2月9日区应急委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本预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