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海淀区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要求
1.2 海淀区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3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4 目的和依据
1.5 适用范围
1.6 事件等级
1.7 海淀区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专项指挥机构
2.4 专家顾问库
2.5 各镇(乡)、街道(地区)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4.2 先期处置
4.3 指挥协调
4.4 处置措施
4.5 现场指挥部
4.6 响应升级
4.7 社会动员
4.8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9 应急响应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人员防护保障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 气象服务保障
6.11 资金保障
6.12 技术开发与储备
6.13 法制保障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8.2 监督检查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9 附件
9.1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9.2 海淀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框架图
1 总则
1.1 海淀区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要求
1.1.1海淀区位于北京市西北部,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之一,国际知名的高等教育和科研机构聚集区,国内知名的旅游、文化、体育活动区,城市功能拓展区。
1.1.2海淀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
海淀区位于北京市区西北部,属温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地处Ⅷ度高地震烈度地区,受多种气象灾害影响,存在诸多产生突发事件的自然条件。海淀区人口稠密、民族众多、建筑密集、经济要素高度积聚,政治、文化及国际交往活动频繁;海淀中心地区经济社会活动集中,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多,北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存在诸多产生突发事件的社会因素。
1.1.3海淀区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已超过1万美元。制定本预案,对于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增强党委和政府的应急反应能力,提高海淀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具有重大意义。
1.2 海淀区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2.1海淀区是突发事件较多的区域之一,主要突发事件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23分类51种(见表1)。
表1 海淀地区主要突发事件
四大类 | 分 类 | 种 类 |
自然灾害 | 水旱灾害 | 水灾 |
旱灾 | ||
气象灾害 | 气象灾害(暴雨、大风、沙尘暴、浓雾、冰雪、雷电、冰雹、高温等) | |
地震灾害 | 破坏性地震 | |
地质灾害 | 突发性地质灾害(泥石流、崩滑塌等) | |
生物灾害 | 林木有害生物疫情 | |
植物疫情 | ||
外来生物入侵 | ||
森林灾害 | 森林火灾 | |
事故灾难 | 工矿商贸等企业安全事故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矿山事故 | ||
建筑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 ||
火灾事故 | ||
交通运输事故 | 道路交通事故 | |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 ||
公共电汽车运营突发事件 | ||
铁路行车事故 | ||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 ||
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 | 特种设备事故 | |
道路突发事故 | ||
桥梁突发事故 | ||
燃气事故 | ||
供水突发事件 | ||
排水突发事件 | ||
供热事故 | ||
电力突发事件 |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公网、专网、无线电等) | ||
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 ||
人防工程事故 |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 辐射事故 | |
重污染天气 | ||
突发环境事件 | ||
公共卫生事件 | 传染病疫情 | 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乱、SRAS、流感等)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
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 | 食品安全事件 | |
职业中毒事件 | ||
动物疫情 | 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 |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 药品安全事件 | |
社会安全事件 | 恐怖袭击事件 | 恐怖袭击 |
刑事案件 | 刑事案件 | |
经济安全事件 |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 |
能源资源供给事件 | ||
粮食供给事件 | ||
金融突发事件 | ||
涉外突发事件 | 涉外突发事件 | |
群体性事件 | 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 |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 ||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 ||
其他 | 新闻舆论事件 | |
旅游突发事件 |
1.2.2海淀区突发事件
海淀区属城乡结合部地区,经济要素高度积聚,突发事件以非自然因素为主,灾害种类多、损失重、影响大、连发性强、处置难度大,特点是:
人为致灾因素突出。道路交通、城市生命线、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火灾等人为灾害事故所占比例较大,危害突出;各种重特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城市居民拆迁、农村占地补偿、企业拖欠工资以及其他经济社会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上访事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民族宗教群体性突发事件、旅游安全事件以及涉外突发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呈上升趋势。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这些突发事件仍可能是海淀区危害较大的突发事件。
危害程度严重。由于海淀区城市要素高度积聚,突发事件的连发性强,损失的放大效应突出,突发事件往往会对城市秩序、社会功能、环境与资源等造成严重的破坏,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造成强烈的冲击。
处置难度大。海淀区有众多的中央驻区单位、著名高校、驻区部队和大量流动人口,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增加了处置突发事件的难度。
1.2.3大风及沙尘暴、浓雾、冰雪、冰雹、暴雨、雷电等城市气象灾害,以及地质灾害、地震仍将是海淀区的主要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信息安全事件、交通运输事故、城市路桥事故、超大地下空间与超高层建筑等特殊场所事故、城市工业化灾害与重大危险源事故等仍是海淀区主要的事故灾难。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重大动植物疫情、群体性事件将是主要的潜在致灾因素。
1.3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继承和巩固奥运成果,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海淀公共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建设世界城市的需要出发,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履行党委和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
1.3.2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是党委和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落实“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非常态相结合”的要求,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到城市安全运行各个环节,强化应急管理基础能力建设,加强监测预警工作,统筹做好应急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形成协调有效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协调联动。
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府统一指挥协调辖区内各单位,建立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形成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民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和公众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提高全社会的应急意识和灾害应对能力。
1.4 目的和依据
1.4.1目的
针对海淀区突发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编制预案,要达到以下目的:
●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和社会力量等资源,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体制机制;
●通过规范突发事件的等级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启动程序,明确区政府、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紧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抓不懈的突发事件处置保障体系;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突发事件信息支撑系统;
●通过海淀区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从而进一步提高海淀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2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北京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定本预案。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发生在海淀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海淀区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海淀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1.6 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将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务院有关规定。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将对海淀区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北京市调度多个部门、区县、有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突发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区县、有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突发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海淀区或个别部门、有关单位或的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1.7 海淀区应急预案体系
海淀区构建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单位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等六类组成的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区应急委)在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市应急委)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全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1.2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区政府分管处置突发事件的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负责人组成。
2.1.3建立区应急委的协调机制,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统筹协调工作。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总协调人,负责协助区应急委主任、副主任统筹协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政法委分管副书记、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协助总协调人开展工作。
2.1.4区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
●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审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协助配合市应急委处置区内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组织指挥处置全区各类一般突发事件;
●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与市委和市政府各部委、驻区部队、武警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分析总结全区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指导各镇(乡)、街道(地区)办事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相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应急办)为区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同时加挂北京市海淀区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区应急办根据市应急办和区应急委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区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2.2.2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区应急委的指挥平台。区民防局指挥平台是区应急委备用指挥平台。
2.3 专项指挥机构
2.3.1区应急委下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指挥部),包括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区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区地震应急指挥部、区森林防火和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区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区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区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分管领导担任。
2.3.2除以上区专项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管区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组织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3.3区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律法规;
●研究制定本区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负责具体指挥、协调本区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分析总结本区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3.4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有关部门,作为区专项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3.5各专项指挥部、临时应急指挥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与区相关委办局密切配合,具体负责有关突发事件的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2.3.6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市政市容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商务委、公安海淀分局、区财政局、区民防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药监海淀分局、海淀交通支队、区信息办等部门和保险机构是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保障部门。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分工见表2。
表2 海淀区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序号 | 事件类别 | 应急处置主责部门 |
1 | 水灾 | 区水务局 |
2 | 旱灾 | 区水务局 |
3 | 气象灾害(暴雨、大风、沙尘暴、浓雾、冰雪、雷电、冰雹、高温等) | 区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市容委、农委、海淀交通支队 |
4 | 地震 | 区地震局 |
5 | 突发性地质灾害(泥石流、崩滑塌等) | 国土资源海淀分局 |
6 | 林木有害生物疫情 | 区园林绿化局 |
7 | 植物疫情 | 区园林绿化局 |
8 | 外来生物入侵 | 区园林绿化局 |
9 | 森林火灾 | 区园林绿化局 |
10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区安全监管局、环保局、海淀消防支队 |
11 | 矿山事故 | 区安全监管局 |
12 | 建筑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
13 | 火灾事故 | 海淀消防支队 |
14 | 道路交通事故 | 海淀交通支队 |
15 | 公共电汽车运营突发事件 | 海淀交通支队 |
16 | 特种设备事故 | 区质监局 |
17 | 道路突发事故 | 海淀交通支队 |
18 | 桥梁突发事故 | 海淀交通支队 |
19 | 燃气事故 | 区市政市容委 |
20 | 供水突发事件 | 区水务局 |
21 | 排水突发事件 | 区水务局 |
22 | 供热事故 | 区市政市容委 |
23 | 电力突发事件 | 区发展改革委 |
24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公网、专网、无线电等) | 区经信办、区信息办 |
25 | 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 区市政市容委 |
26 | 人防工程事故 | 区民防局 |
27 | 辐射事故 | 区环保局 |
28 | 重污染天气 | 区环保局 |
29 | 突发环境事件 | 区环保局 |
30 | 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乱、SRAS、流感等) | 区卫生局 |
31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区卫生局、区公共委 |
32 | 食品安全事件 | 区食品办 |
33 | 职业中毒事件 | 区安全监管局、海淀消防支队 |
34 | 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 区农委 |
35 | 药品安全事件 | 药监海淀分局 |
36 | 恐怖袭击事件 | 公安海淀分局 |
37 | 刑事案件 | 公安海淀分局 |
38 |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 区商务委 |
39 | 能源资源供给事件 | 区发展改革委 |
40 | 粮食供给事件 | 区商务委 |
41 | 金融突发事件 | 区金融办 |
42 | 涉外突发事件 | 区外事办 |
43 | 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 区维稳办、区信访办 |
44 |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 区民宗侨办 |
45 |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 区教委 |
46 | 新闻舆论风险事件 | 区委宣传部 |
47 | 旅游突发事件 | 区旅游局 |
2.4 专家顾问库
2.4.1区应急委、区专项指挥部应分别联系相关专家,组成突发事件应急专家顾问库。
2.4.2专家顾问库专家主要职责:
●为海淀区在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演化趋势、应急方案、处置手段、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提出建议;
●发生突发事件时,向区应急委提供相关决策咨询方案等。
2.5 各镇(乡)、街道(地区)
2.5.1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要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2.5.2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主要职责
●负责本辖区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开展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前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指导辖区内居委会或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指导辖区内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本区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建立和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各阶段的动态评估。针对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重要基础设施和关键资源建立相应监测预警系统,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实施分级管理、动态监控。
3.1.2本区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程序和要求。根据各类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
3.1.3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
3.1.4区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突发事件信息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区应急办,并通报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3.1.5区紧急报警服务中心和区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分析个人或组织反映的各类信息,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3.1.6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3.2 预警
3.2.1本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区应急办负责全区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区专项指挥部、区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
3.2.2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标准,国家和北京市尚未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的,区相关部门可以先行制定,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北京市或者北京市确定的部门备案。
(1)红色等级(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橙色等级(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黄色等级(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蓝色等级(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3预警的发布和解除。
(1)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由市应急办分别报请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发布和解除。
(2)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5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应依据有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区应急办、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应急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6区应急办可依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影响程度,向预警发布单位提出预警级别的调整建议,并根据预警的调整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2.7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区应急办可向预警发布单位建议宣布解除预警,收到预警解除信息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2.8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3.3.1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区应急办会同市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建立统一的突发 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逐步实现与北京市及其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依托区气象局建立本区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
3.3.3区应急办会同区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建立健全本区 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应建立专业和区域风险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及时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镇(乡)街道,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个人或组织,要立即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政府及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4.1.2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镇(乡)街道、部门和有关单位获悉一般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后,应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同时报告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区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区应急委主要领导和市应急办。
4.1.3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各专项指挥部、镇(乡)街道、有关部门和事发单位应立即报告区应急办,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区应急办报请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以区应急委名义报告市应急办,上报时间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
4.1.4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区应急办,区应急办报请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立即报告市应急办。
4.1.5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有关信息,咨询相关专家,开展评估预判,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1.6上报涉及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种类、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所需支援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2 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及区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2.2突发事件所辖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要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4.2.3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4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区政府外事办及区相关部门要积极按照北京市有关要求,配合我国驻外(港澳)派出机构做好境外领事保护工作。
4.3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发生在海淀区的一般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Ⅳ级响应,根据市应急办指示,由区应急委或市相关部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时,根据需要,分管区领导或主责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件属地镇(乡)街道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区领导或主责部门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任现场副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由市相关部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时,根据需要,分管区领导或主责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协助市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相关镇(乡)街道在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发生海淀区的较大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Ⅲ级响应,由市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委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协助做好相关应急协调工作;区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相关镇(乡)街道在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发生海淀区的重大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Ⅱ级响应,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并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区长或分管区领导赶赴现场,协助做好相关应急协调工作;区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相关镇(乡)街道应在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发生海淀区的重大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Ⅰ级响应,由市应急委或国务院启动或成立国家一级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长赶赴现场,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区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相关镇(乡)街道应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 处置措施
4.4.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和区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区应急委或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下,及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2)开展突发事件动态评估,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相关专项指挥部或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必要措施。
4.5 现场指挥部
4.5.1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处置事件主责部门牵头,依托区相关专项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总指挥、现场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现场指挥部可根据情况下设专业处置组、宣传组、治安交通组、综合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5.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4.5.3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镇(乡)街道和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5.4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专家,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相关专家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5.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区应急委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5.6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镇(乡)街道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抢险队伍、应急设备和物资,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5.7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区政府外事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5.8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6 响应升级
4.6.1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海淀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区应急委名义,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北京市有关部门、北京市直属单位、驻海淀部队和武警支队、周边相关区县参与处置工作。
4.6.2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海淀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北京市或其他区县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区应急委应报请区委区政府将情况立即上报北京市,提请北京市统一协调、调动海淀区之外的北京市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4.6.3需要宣布海淀区部分或全部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区应急委应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依法以市政府名义提请国务院决定。
4.6.4发生重大灾害时,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形成应对重大灾害的机制,有效遏制重大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区应急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立即开展工作,强化应急处置的时效性。区应急办要立即协调全区应急力量,全面加强应急处置。
4.6.5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区应急委应与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密切配合,报请市政府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
4.7 社会动员
4.7.1区应急委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交通保障、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7.2全区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区委相关部门、区应急办负责全区社会动员,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区内部分范围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区应急委提请区政府批准,报市政府备案。
4.8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8.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应按照国务院、北京市和海淀区相关规定,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应急办进行管理与协调,由区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8.2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在上报区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向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4.8.3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区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协调小组报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协调小组批准后,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单位负责新闻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宣传组,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4.8.4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控制能力,由区委宣传部报请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区应急委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市政府外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4.9 应急响应结束
4.9.1突发事件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若各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应急响应工作即可结束。
4.9.2由区应急委启动的应急响应,由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或区应急办提出建议,报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区应急委宣布应急响应结束。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或市应急委启动的应急响应,依据市有关规定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9.3应急响应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信息。
4.9.4应急响应结束后,现场指挥部或负责突发事件具体处置的主责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报告原则上应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完成,并报区应急委。必要时,按要求将总结报告提交相关突发事件调查组。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1.1宣布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在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区相关部门、单位和属地镇(乡)街道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5.1.2区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安置工作,并会同商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疫病控制工作;环保部门、事发地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电力、市政、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事发地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组织基层组织,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拨发等工作。
5.2 社会救助
5.2.1区民政局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并会同区商务委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2区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5.2.3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立即开通 24 小时捐赠热 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5.2.4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在各自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2.5司法行政部门应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2.6卫生部门应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组织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3 保险
5.3.1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3.2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队伍以及参与应急救援的其他人员办理相应的保险;有关高风险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要求,为其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和相关应急人员购买相应的保险;应急志愿者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其他参加应急处置的抢险救援人员应加强保险意识,积极购买相关保险。
5.4 调查评估
5.4.1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纳入行 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调查评估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5.4.2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工作。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可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相关单位或海淀区组织对较大、一般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5.4.3对于由海淀区负责组织开展的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突发事件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5.4.4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需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无具体规定的,一般期限应在60日内;特殊情况下,经相关机构批准,期限可适当延长。
5.4.5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北京市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1.1区应急办组织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综合保障系统等。
6.1.2区信息办负责组织,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相关单位配合,建设完善海淀区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形成应急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更新维护的长效机制。
6.1.3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应急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及时维护、更新数据,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的辅助支持。
6.1.4公安海淀分局负责,区信息办等相关部门配合,加大整合全区各级各类图像信息资源力度,完善本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6.2 应急队伍保障
6.2.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区政府依托区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应急委统一调用,负责处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难以应对的事件,或代表本区参与区外的应急救援行动。
6.2.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1)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建设工作。区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相关单位统筹规划本领域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原则上应组建或者确立至少一支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未组建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相关领域部门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使用机制。
(2)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相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特点,有权调用区级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国内外增援的应急处置队伍,由区应急委统一调动。
(3)由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相关单位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服务保障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值班备勤、装备购置与维护、救援补偿费用。
6.3.3应急志愿者队伍
(1)健全社会动员机制,把应急救援志愿者服务纳入本区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和专门学会,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志愿者成立专业救援队,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教和普及,随时准备参与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2)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6.3 通信保障
6.3.1区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本区各电信运营企业、海淀区有线政务专网和无线政务专网的运行部门,建立本区信息安全与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6.3.2区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相 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海淀区有线政务专网和无线政务专网为核心,形成覆盖区、镇( 乡)街道、社区(村)的三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6.3.3由区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和 协调相关企业,在无线政务专网、公网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件现场与区应急办、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之间的联系。
6.4 交通运输保障
6.4.1由海淀交通支队牵头,区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配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和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
6.4.2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海淀交通支队等部门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地铁、铁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6.4.3区应急办牵头,会同海淀交通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应急通行机制。根据需要,由海淀交通支队负责开设应急救援 “绿色通道”。
6.5 物资保障
6.5.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定期组织征集应急物资储备需求,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相关单位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等部门,制定本领域、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区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事先掌握应急物资产能、运力等有关信息,保障应急物资的供给。
6.5.2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委、农委、质监局、工商海淀分局、药监海淀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掌握海淀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郊区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区卫生局负责编制应急药品和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落实应急医疗救治基地应急药品、物资装备;药监海淀分局负责药品的储存和供应。区民政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组织、调拨和紧急供应。区商务委负责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落实应急货源渠道和分销网络。
6.5.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相关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实际工作需求,采取平战结合、多方保障的原则,配备一定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调用等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相关信息的调查、收集等管理工作,采用紧急征用、有偿使用等多种保障手段,多渠道保障应急需求。
6.5.4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根据处置需要提出应 急物资需求,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后下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其它地区和单位需要调拨本区应急物资时,由区应急委统一协调。
6.5.5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北京市其他区县、北京市有关部门、部队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本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6.5.6必要时,区应急委可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本区应制定征用应急物资的补偿制度,以及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协调制度。
6.6 医疗卫生保障
6.6.1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区医学救援中心(120)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区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6.6.2发生突发事件后,区公共委应快速组织区属各级医疗机构(含区医学救援中心)组成医疗救护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受灾地区传染病的爆发和流行,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负责协调区医疗卫生资源组成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区属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况。药监海淀分局负责迅速组织向受灾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6.6.3在区现有医疗急救中心和分中心(站)基础上,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点和乡镇急救点,共同构成院前急救体系。
6.6.4加强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市、区急救资源状况,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区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6.7 治安保障
6.7.1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公安海淀分局和属地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7.2由公安海淀分局负责,驻区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和居(村)委会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打、砸、抢”的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秩序稳定。
6.7.3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
6.8 人员防护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分析各类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人员安全。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9.1根据北京市应急避难场所发展规划,区应急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组织制定海淀区应急避难场所发展规划,纳入海淀区城市发展规划体系,并制定应急避难设施的相关建设和管理规定。
6.9.2依据规划,在市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和建设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6.9.3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各种应急避难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相关要求,配备必要设施和物资。
6.10 气象服务保障
由区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提供不同周期的 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气象局应立即提供事件发生地天气情况,并尽快对该地未来天气情况进行预测。
6.11 资金保障
6.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区政府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6.11.2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区政府负责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管理,制定应急专项准备资金相关使用办法,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审批流程等。突发事件发生后重大资金动用经区应急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6.11.3发生突发事件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内部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经区政府批准动用公共安全应急专项资金,按照区政府相关文件审批执行。
6.11.4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区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11.5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 保障资金的使用及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管。
6.11.6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单位和其他组 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相应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6.11.7区有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6.12 技术开发与储备
(1)区科委负责,依托北京市科研机构,加强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建立突发事件管理相关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制订研发计划,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重点加强智能化的应急指挥通讯技术及装备、辅助决策技术信息系统、关键应急技术装备的开发工作,科学合理地进行配备。
(2)区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日常工作,组织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决策支持技术水平。
6.13 法制保障
6.13.1在突发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区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6.13.2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区法制办负责研究和提供有关重大问题处置的法律咨询意见。
6.13.3区政府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定、命令,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7.1.1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7.1.2区民防局、安全监管局、地震局、红十字会等单位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协助区应急办开展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7.1.3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区教委组织各类学校开展在校师生应急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
7.1.4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普及应急知识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和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7.2 培训
7.2.1区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面向区属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政府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培训内容,增强应急相关工作人员的应急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2.2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7.2.3应急志愿者的培训
团区委会同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区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其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协作能力。
7.2.4 相关公众的培训
各相关单位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相关公众提供突发事件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区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强有关人员自救、互救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7.3 应急演练
7.3.1区应急办统筹全区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区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全区综合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全区跨部门、跨区域、多种应急力量的综合应急演练。
7.3.2区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相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及一次专项应急演练;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负责本地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
7.3.3应急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五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突发事件: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市、区县党委、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协同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应急保障预案:针对市、区县涉及全局性的专项应急保障体制和机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部门应急预案:由市、区县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结合部门职责,为应对以个别或少数部门为主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单位应急预案: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为应对某项大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应急储备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主要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应急专项准备资金:是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财政部门在一般支出预算“其他支出”中增设的应对突发事件的专项准备资金。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为应对某类突发事件成立的指挥部、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
相关部门:指与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区属各部、委、办、局(包括主责部门、协作部门和保障部门)和与本区突发事件应对有关的、列为区应急委组成单位的有关单位。
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指应对突发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应急演练:是指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针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风险和应急保障工作要求,组织应急人员与公众,在预设条件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应急预案启动、预警与预警响应、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等工作环节进行的应对过程训练。
单项应急演练:由单一的应急机构针对本部门、本地区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预案中涉及自身职责而组织的应急演练。注重在一个部门内,针对某一个特定环节或功能的检验。
综合应急演练:由多个应急机构参与并共同针对相关的应急预案而开展的应急演练。在一个或多个部门内,针对多个环节或功能进行检验,并特别注重检验不同部门之间、条与块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
8.2 监督检查与奖惩
8.2.1区应急委定期对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其限期整改。
8.2.2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或者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3由区应急委组织制定海淀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8.3 预案管理
8.3.1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区应急委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具体起草由区应急办负责。
8.3.2 预案审查与批准
本预案由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审定。
8.3.3 预案印发、备案与发布
本预案以海淀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并报北京市应急委备案。同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内容,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8.3.4 预案修订
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发生变化,或预案适用范围内突发事件风险发生重要变化,或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程序发生相关变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了问题、出现了新情况,由区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
8.3.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9 附件
9.1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编 号 | 名 称 |
1 | 海淀区地震应急预案 |
2 | 海淀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3 | 海淀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4 | 海淀区突发气象事件应急预案 |
5 | 海淀区雪天道路交通保障应急预案 |
6 | 海淀区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 |
7 | 海淀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8 | 海淀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9 | 海淀区道路抢险应急预案 |
10 | 海淀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
11 | 海淀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救援应急预案 |
12 | 海淀区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预案 |
13 | 海淀区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
14 | 海淀区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15 | 海淀区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16 | 海淀区地下管线抢修应急预案 |
17 | 海淀区重、特大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18 | 海淀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
19 | 海淀区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
20 | 海淀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21 | 海淀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
22 | 海淀区突发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
23 | 海淀区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
24 | 海淀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25 | 海淀区处置突发恐怖袭击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
26 | 海淀区处置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
27 | 海淀区公共场所滋事事件应急预案 |
28 | 海淀区民族宗教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29 | 海淀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30 | 海淀区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预案 |
31 | 海淀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