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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气象应急保障预案

发布日期:2017-01-03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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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北京气象灾害现状
  北京市位于华北平原的西北边沿,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枕山面海的特殊地理位置和典型的季风型大陆性气候,以及首都大城市备受关注的特征,使得北京地区的气象灾害呈现出频发、突发、局地性强和高影响等特点。
  北京市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主要有暴雨、雪灾、道路结冰、沙尘暴、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霾、寒潮和霜冻等气象灾害及与之对应的高影响天气。这些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往往会引发多种次生或者衍生灾害,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运行、重大活动保障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1.2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首善之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部门联动、全社会共同防御”的原则,以科学技术为支撑,依靠全市力量,构建高科技、高质量、高效益的首都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和气象灾害应急保障体系,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保障能力,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各项重大活动以及广大市民提供优质的气象服务。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
  (2)预防为主。
  (3)部门联动。
  (4)全社会共同防御。
  1.4 编制目的
  (1)明确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应急保障工作的任务、职责和运行机制;
  (2)规范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的沟通、发布和分级标准;
  (3)明确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应急响应部门联动工作流程;
  (4)提出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应急保障的有关要求。
  1.5 编制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中国气象局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其他有关政策依据及市气象局有关规范性文件。
  1.6 事件分级
  依据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将气象灾害的事件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Ⅰ级):指即将或已经发生特别严重的气象灾害,且将对首都公共安全、城市运行、重大社会活动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特别严重的危害;
  (2)重大气象灾害事件(Ⅱ级):指即将或已经发生严重的气象灾害,且将对首都公共安全、城市运行、重大社会活动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危害;
  (3)较大气象灾害事件(Ⅲ级):指即将或已经发生比较严重的气象灾害,且将对首都公共安全、城市运行、重大社会活动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比较严重的危害;
  (4)一般气象灾害事件(Ⅳ级):指即将或已经发生一般性气象灾害,且将对首都公共安全、城市运行、重大社会活动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一定危害。
  1.7 适用范围
  (1)本市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
  (2)本市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气象保障;
  (3)首都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活动的气象应急保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气象局牵头,相关部门组成市气象灾害应急保障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和指挥。
  组长由联系气象部门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职责:
  (1)执行市应急委的决定,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指导开展本市气象灾害及高影响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2)研究确定应对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的重要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及重大社会活动的气象保障工作;
  (3)负责气象灾害及高影响天气状况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制定气象灾害及高影响天气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应急保障工作计划;
  (4)负责气象系统专业队伍建设和管理;
  (5)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市气象灾害应急保障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市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
  (2)负责组织本市应急天气会商,负责协调本市周边各省、区、市气象部门开展跨区域天气联防;
  (3)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平台建设;
  (4)负责直接发布本市高影响天气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蓝色、黄色预警信号;负责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号的建议,批准与授权后迅速发布;
  (5)负责向本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气象灾害及高影响天气预警信息。根据需要,为处置突发事件和重大社会活动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6)协助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气象灾害联动部门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
  (7)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相关气象应急预案;
  (8)负责制定应对气象灾害及高影响天气宣传教育规划,普及气象灾害及高影响天气防御指南及相关知识;
  (9)负责建立全市气象灾害及高影响天气应急工作信息联络网,按照市政府、中国气象局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上传下达等方面的工作;
  (10)负责收集分析相关气象信息,及时向市应急办、中国气象局报告;
  (11)负责组织协调专家顾问组工作;
  (12)承担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由市相关部委办局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在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及高影响天气的监测与防御等工作,并负责向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供气象灾害及防御信息和有关资料。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较大以上气象灾害事件处置工作的新闻发布,配合开展相关知识宣传,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气象灾害及高影响天气应对工程市级固定资产投资,指导气象灾害应急规划的编制和执行。
  (3)市民政局:负责气象灾情的收集与报告。
  (4)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气象灾害及高影响天气应急设施运行预算资金。
  (5)市国土局:负责因暴雨等气象灾害引发的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的监测、勘察和预警、预防;负责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有关数据信息等相关工作。
  (6)市市政管委:负责协调所辖部门与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有关的数据信息共享等相关工作。
  (7)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市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的抢修与恢复工作和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8)市水务局:负责协调与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有关的水文资料信息共享等相关工作。
  (9)市农委:负责协调所辖部门与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有关的数据信息共享等相关工作。
  (10)市环保局:负责本市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负责协调与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有关的环境监测资料信息共享等相关工作。
  (11)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提供与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有关的资料信息共享等相关工作。
  (12)市信息办: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3)市气象局:负责本市范围内气象灾害及高影响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跟踪服务等工作。
  (14)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负责协调所辖部门与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有关的数据信息共享等相关工作。
  (15)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情况应急下通信网络应急恢复工作。
  (16)北京卫戍区:负责根据需要协调人工影响天气应急减灾作业实施的空域及相关气象信息工作。
  (17)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负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前预防、灾后救援和生产恢复工作,并及时向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气象灾害和灾后救援等情况。
  2.4 现场工作组及其职责
  在发生较大气象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后,以及重大社会活动举办时,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必要时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顾问组相关人员组成的现场工作组。
  其主要职责是:
  (1)进行气象灾害现场监测和分析,必要时进行气象灾害及灾情延伸预测指导工作;
  (2)与气象灾害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主责部门及时沟通信息并提供现场气象保障服务;
  (3)根据要求做好重大社会活动现场气象保障服务;
  (4)完成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市气象应急专家顾问组成员由在京单位气象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对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进行预测预报分析,为应对工作做好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决策建议等方面的工作;
  (2)参与并指导对突发气象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后果评价;
  (3)指导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及相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完善。
  3 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的监测与预警
  市气象部门是本市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气象灾害实况信息制作和发布的主责单位。
  3.1 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的监测与报告
  (1)按照世界气象组织(WMO)、中国气象局技术规范和国家行业标准,充分利用气象卫星、气象雷达、闪电定位仪、风廓线、气象自动站网等现代探测技术,对可能影响本市的各类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实施有效监测。
  (2)短时临近预报员负责实时监视雷达回波演变,监视重要天气的发生、发展,发现未来一段时间内将有气象灾害发生,或预测到未来一段时间将有气象灾害引发的其它次生灾害发生时,及时向短期天气预报值班员报告监测和预警信息。
  (3)短期天气预报员负责严密监视各类探测系统信息,及时向值班首席预报员报告高影响天气监测信息。
  (4)各区县气象局及时将观测或收集的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情况及受灾情况上报市气象台,并积极与本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联系,及时报告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情况,主动了解受灾情况。
  (5)市、区县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导致的受灾情况,及时赶赴实地调查了解情况,做好现场气象服务,并及时通过各种手段、多种形式上报灾情和气象服务情况。
  (6)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手段和途径记录气象灾害事件,向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时提供有关信息。信息提供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3.2 各类气象灾害的预警及级别划分
  (1)气象灾害的预警及级别划分,根据中国气象局有关规章、《北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防御标准》和《北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制作发布业务暂行规定》执行,预警时按照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由低到高原则上划分为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表示。
  (2)当气象灾害及高影响天气未达到《北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防御指南》所规定的有关标准,但可能对城市运行、重大社会活动和突发事件处置产生影响时,市气象台应发布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预警信息加以提示。
  3.2.1 暴雨
  (1)降雨高影响天气预警。
  当预计本市可能或已经出现的降雨达不到暴雨灾害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对本市的重大活动以及交通等城市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时,发布降雨高影响天气预警信息。
  (2)暴雨蓝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可能或已经造成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带短时积水;
  ——暴雨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一定影响,需要采取措施保证其正常举办;
  ——暴雨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一定影响。
  (3)暴雨黄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可能或已经造成环路出现20厘米以下积水,或山区、平原河道发生洪水;
  ——暴雨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较大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延迟原计划活动;
  ——暴雨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较大影响。
  (4)暴雨橙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预计暴雨可能或已经造成交通干线及放射线出现20—30厘米积水,或山区、平原可能出现较大洪峰;
  ——暴雨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改变(易地或者取消部分日程)原计划活动;
  ——暴雨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严重影响。
  (5)暴雨红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可能或已经造成交通干线及放射线出现30—50厘米积水,或大型水库及主要河道出现较大洪峰;
  ——暴雨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取消原计划活动;
  ——暴雨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3.2.2 暴雪
  (1)降雪高影响天气预警。
  当预计本市可能或已经出现的降雪达不到大雪灾害的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对本市的重大社会活动、交通等城市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时,发布降雪高影响天气预警信息。
  (2)暴雪蓝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暴雪蓝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业有影响;
  ——降雪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一定影响,需要采取措施保证正常举行;
  ——降雪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一定影响。
  (3)暴雪黄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暴雪黄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业有影响; 
  ——降雪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较大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延迟原计划活动;
  ——降雪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比较严重影响。
  (4)暴雪橙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暴雪橙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业有较大影响; 
  ——降雪可能或已经造成机场、高速公路、铁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降雪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改变(易地或者取消部分日程)原计划活动;
  ——降雪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严重影响。
  (5)暴雪红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暴雪红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业有较大影响; 
  ——降雪可能或已经造成机场、高速公路、铁路连续封闭24小时以上;
  ——降雪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取消原计划活动;
  ——降雪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3.2.3 道路结冰
  (1)道路结冰高影响天气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道路结冰高影响天气预警信息:
  ——预计未来12小时内出现降水,且气温低于0℃,可能发生部分路段的道路结冰,且可能或已经对交通运输或市民出行造成一定影响;
  ——道路结冰可能或已经对举行重大社会活动的地区造成一定影响,需要采取措施保证正常举行;
  ——道路结冰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一定影响。
  (2)道路结冰黄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息: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道路结冰可能或已经对交通运输造成较大影响;
  ——道路结冰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较大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延迟原计划活动;
  ——道路结冰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较大影响;
  (3)道路结冰橙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息: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道路结冰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改变(易地或者取消部分日程)原计划活动;
  ——道路结冰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严重影响。
  (4)道路结冰红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息: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道路结冰可能或已经对交通运输造成特别严重的影响;
  ——道路结冰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取消原计划活动;
  ——道路结冰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3.2.4 寒潮
  (1)寒潮高影响天气预警。
  当预计本市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大风降温天气达不到寒潮标准,但可能或已经对本市的重大社会活动或对交通等城市正常运行以及农业生产或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时,发布寒潮高影响天气预警信息。
  (2)寒潮蓝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寒潮蓝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寒潮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一定影响,需要采取措施保证正常举行;
  ——寒潮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一定影响。
  (3)寒潮黄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寒潮黄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寒潮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较大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延迟原计划活动;
  ——寒潮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较大影响。
  (4)寒潮橙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寒潮橙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寒潮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改变(易地或者取消部分日程)原计划活动;
  ——寒潮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严重影响。
  (5)寒潮红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寒潮红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寒潮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取消原计划活动;
  ——寒潮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3.2.5 大风
  (1)大风高影响天气预警。
  当预计本市出现未达到发布大风天气预警信号标准的大风天气,但可能或已经对本市的重大社会活动造成影响,或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时,发布大风高影响天气预警信息。
  (2)大风蓝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大风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一定影响,需要采取措施保证正常举行;
  ——大风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产生一定影响。
  (3)大风黄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大风黄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大风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较大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延迟原计划活动;
  ——大风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4)大风橙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大风橙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大风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改变(易地或者取消部分日程)原计划活动;
  ——大风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产生严重影响,或可能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大风红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大风红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大风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取消原计划活动;
  ——大风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产生特别严重影响,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2.6 沙尘
  沙尘天气包括沙尘暴、扬沙和浮尘三种灾害性天气现象。
  (1)沙尘高影响天气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沙尘高影响天气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12小时内可能出现扬沙和(或)浮尘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预计扬沙和(或)浮尘天气可能或已经发生,且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经济社会影响;
  ——扬沙和(或)浮尘天气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一定影响,需要采取措施保证正常举行;
  ——扬沙和(或)浮尘天气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一定影响。
  (2)沙尘暴黄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沙尘暴黄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12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沙尘暴天气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较大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延迟原计划活动;
  ——沙尘暴天气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较大影响。
  (3)沙尘暴橙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沙尘暴橙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沙尘暴天气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改变(易地或者取消部分日程)原计划活动;
  ——沙尘暴天气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严重影响。
  (4)沙尘暴红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沙尘暴红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沙尘暴天气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取消原计划活动;
  ——沙尘暴天气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3.2.7 高温
  (1)高温高影响天气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高温高影响天气预警信息:
  ——预计未来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维持在33℃、且相对湿度在85%,可能或已经对供水、供电等能源供应造成影响,或造成人员中暑事件;
  ——高温天气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一定影响,需要采取措施保证正常举行;
  ——高温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一定影响。
  (2)高温黄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已出现35℃以上日最高气温,预报未来两天内最高气温仍将持续以上强度,或该强度高温范围会进一步发展;
  ——高温可能或已经造成供水、供电等能源供应紧张,或造成一定的人员中暑事件;
  ——高温预计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较大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延迟原计划活动;
  ——高温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较大影响。
  (3)高温橙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已出现37℃以上日最高气温,预报未来24小时内最高气温仍将持续以上强度,或该强度高温范围会进一步发展;
  ——高温可能或已经造成供水、供电等能源供应紧张,或造成24小时内较重的人员中暑、死亡事件;
  ——高温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改变(易地或者取消部分日程)原计划活动;
  ——高温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严重影响。
  (4)高温红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已出现40℃以上日最高气温,未来24小时内最高气温仍将持续以上强度,或该强度高温范围会进一步发展;
  ——高温可能或已经造成供水、供电等能源供应特别紧张,或24小时内引起特别严重的人员中暑、死亡事件;
  ——高温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取消原计划活动;
  ——高温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3.2.8 干旱
  (1)干旱高影响天气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干旱高影响天气预警信息:
  ——预计3个区县以上综合气象干旱等级可能或已经达到中旱等级,且预报未来7天以上情况仍将持续;
  ——干旱可能或已经对本市生产和生活以及农作物、牲畜等造成较大影响。
  (2)干旱橙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干旱橙色预警信息:
  ——预计未来7天3个区县以上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区县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预计3个区县以上综合气象干旱等级可能或已经达到重旱等级,且预报未来7天以上情况仍将持续;
  ——干旱可能或已经对本市生产、生活以及作物、牲畜等造成严重影响。
  (3)干旱红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干旱红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7天全市3个以上区县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区县有60%以上的作物受旱;
  ——当预计3个以上区县综合气象干旱等级可能或已经达到特旱等级,且预报未来7天以上情况仍将持续;
  ——干旱可能或已经对本市生产、生活以及作物、牲畜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3.2.9 雷电
  (1)雷电高影响天气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雷电高影响天气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12小时内可能出现雷雨天气,且可能或已经对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雷电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一定影响,需要采取措施保证正常举行。
  (2)雷电黄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雷电黄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雷电可能或已经造成人员受伤或停电事故;
  ——雷电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一定影响,需要延迟原计划活动。
  (3)雷电橙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雷电橙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雷电可能或已经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大面积停电及通讯网络事故;
  ——雷电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较大影响,需要延迟原计划活动;
  ——雷电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严重影响。
  (4)雷电红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雷电红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雷电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大面积停电和通讯网络事故;
  ——雷电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会造成特别严重后果,需要取消原计划活动;
  ——雷电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3.2.10 冰雹
  (1)冰雹高影响天气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冰雹高影响天气预警信息:
  ——预报未来6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在部分地区出现分散的冰雹,造成相对较大的供电及通讯设施损坏和作物损失等;
  ——冰雹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冰雹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一定影响,需要延迟原计划活动;
  ——冰雹可能或已经在局部地区引发其他突发事件;
  ——冰雹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影响。
  (2)冰雹橙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冰雹橙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冰雹可能或已经造成较严重的人员受伤、财产损失;
  ——冰雹可能或已经造成较严重供电及通讯设施损坏和作物受损等;
  ——冰雹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
  ——冰雹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较大影响。
  (3)冰雹红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冰雹红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冰雹可能或已经出现成片的强冰雹,造成严重的房屋等损毁、供电及通讯设施损坏和农作物绝收等;
  ——冰雹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冰雹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冰雹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处置造成严重影响。
  3.2.11 霜冻
  (1)霜冻蓝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霜冻蓝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2)霜冻黄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霜冻黄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敏感人群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3)霜冻橙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霜冻橙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3.2.12 大雾
  (1)大雾高影响天气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大雾高影响天气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12小时内部分地区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将持续;
  ——大雾可能或已经对交通运输造成一定的影响;
  ——大雾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一定影响,需要采取措施保证正常举行;
  ——大雾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一定影响。
  (2)大雾黄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大雾黄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大雾可能或已经对交通运输造成较大的影响,机场、主要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大雾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较大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延迟原计划活动;
  ——大雾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较大影响。
  (3)大雾橙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布大雾橙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大雾可能或已经对交通运输造成严重的影响,机场、主要公路连续封闭24小时以上;
  ——大雾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改变(易地或者取消部分日程)原计划活动;
  ——大雾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严重影响。
  (4)大雾红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物,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大雾可能或已经对交通运输造成特别严重的影响,机场、主要公路连续封闭48小时以上;
  ——大雾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取消原计划活动;
  ——大雾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3.2.13 霾
  (1)霾黄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布霾黄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霾可能或已经对交通运输造成较大的影响,机场、主要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霾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较大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延迟原计划活动;
  ——霾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较大影响。
  (2)霾橙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霾橙色预警信息:
  ——当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霾可能或已经对交通运输造成严重的影响,机场、主要公路连续封闭24小时以上;
  ——霾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改变(易地或者取消部分日程)原计划活动;
  ——霾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严重影响。
  3.3 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3.3.1 预警信息的制作
  (1)由天气预报人员根据中国气象局有关规章和《北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制作发布业务暂行规定》,综合分析各种监测信息和天气实况以及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制作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的预警信息。
  (2)由相关主责部门,依据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相关部门标准,负责制作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其他各类突发灾害的预警信息。
  3.3.2 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当气象部门监测到当前或预计未来一段时间本市有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发生时,由本市气象部门及时制作并发布预警信息;当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结束后,本市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1)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以及影响范围在3个区县以下的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气象台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2)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气象局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气象局发布和解除。
  (3)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气象局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气象局发布和解除。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其他各类突发事件,其预警信息由相关主责部门负责制作并发布。可按照有关程序,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3.4 预警信息的传播
  3.4.1 决策预警信息报送
  市气象局在第一时间通过传真、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专用通讯渠道等,将气象灾害及高影响天气预警信息发送至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办以及有关部门;通过手机短信发布系统将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发送至市各相关部门应急责任人。
  3.4.2 公众预警信息传播
  (1)按照《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在市委宣传部的领导和协调下,建立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信息新闻发布制度,由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手机短信等渠道及时、准确、权威地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监测、预警、处置、服务等信息;重大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以及相关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敏感人群等特殊情况的新闻发布,由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小组统一组织。
  (2)市气象局及时将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预报预警信息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公共信息播发设施发送到各媒体,充分利用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以及广播、电视、报纸、电子显示屏、农信机、手机短信等多种手段向公众快速传播气象预警信息。
  (3)各有关部门应及时传播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预警信息,为主动防御气象灾害及高影响天气争取时间。
  4 应急响应
  4.1 基本响应
  (1)气象灾害预警或高影响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传送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发生发展情况及跟踪预报预测服务信息。
  (2)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应及时到岗,按照本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监测到的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信息传送相关联动部门或单位。
  (4)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市属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等级,或已发生气象灾害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实际情况,按照事件级别,迅速启动相关预案进入相应应急程序。
  (5)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等级,以及已经发生的气象灾害事件的严重程度,通过IP视频会议系统或800兆电台等应急专用设备加强会商,及时研究决策应对灾害的措施和决定。
  (6)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应对其他突发事件或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需要,做好针对性气象保障服务工作。市属有关单位应主动及时向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气象应急保障服务的需求,并提供突发事件地点、范围、事件类别等信息。
  4.2 部门联动
  当市气象部门发布高影响天气或气象灾害预警后,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应积极按照本部门职责,采取相应措施防御或避免高影响天气或气象灾害可能带来的影响。
  4.3 社会响应
  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社会公众应积极采取防御措施,主动做好应对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的准备工作。
  4.4 分级响应
  4.4.1 Ⅳ级响应
  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市气象部门发布高影响天气或蓝色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启动下列应急程序:
  (1)市气象局应急办成员到岗,掌握灾害性天气或高影响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市气象局所属相关业务单位加强对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的区县的天气预报、预测技术和产品进行指导,必要时与国家气象中心及北京区域相关省区市气象部门会商,及时向主管局领导汇报有关情况。
  (3)市气象局应急办应当及时收集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的发生、发展情况,以及预报服务情况,上报主管领导,并及时向市应急办、中国气象局应急办报告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的发生、发展及预报服务情况。
  (4)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传送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发生发展情况及跟踪预报预测服务信息;根据其他突发事件或重大活动需求,做好针对性气象保障服务。
  4.4.2 Ⅲ级响应
  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市气象部门发布黄色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应当迅速启动下列应急程序:
  (1)市、区县气象局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全面掌握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跟踪预报预测服务。
  (2)市气象局加强与国家气象中心及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的区县的天气会商,加强对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的区县天气预报、预测技术和产品的指导;必要时组织北京区域的各省区市和在京军地气象同行单位的天气会商。
  (3)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发生后,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酌情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监测、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4.4.3 Ⅱ级响应
  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发布橙色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应当启动下列相应的应急程序:
  (1)市气象局应急办成员全部到岗待命,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或高影响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和中国气象局领导汇报。
  (2)市气象局加强与国家气象中心、北京区域气象中心、各省区市以及在京军地气象同行单位的天气会商,随时与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的区县气象局保持联系。
  (3)区县气象局根据需要,按照市气象局要求及相关实施方案的规定,启动加密气象观测,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传送有关信息。
  (4)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发生后,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调派人员或通知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发生地区县气象部门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进行相关的监测、现场服务等工作。
  4.4.4 Ⅰ级响应
  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发布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应当迅速启动下列相应的应急程序:
  (1)市、区县气象局全部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密切监视、全面掌握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跟踪预报预测服务。
  (2)市气象局加强与国家气象中心、北京区域的省区市以及在京军地气象同行单位的天气会商,随时与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的区县气象局保持联系。
  (3)各成员单位及协调小组办公室24小时保持信息沟通、发布渠道畅通。市气象局进一步加强对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的区县天气预报、预测技术和产品的指导。
  (4)市气象局应急办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根据需要在适当时候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的有关情况。
  (5)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发生后,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监测、现场服务等工作。
  对于突发事件及重大社会活动的气象服务响应等级,均根据有关部门需求,按照市气象局《突发公共事件气象服务保障服务应急预案》、《大型活动气象保障方案及应急气象服务预案》执行。
  4.5 响应结束
  当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结束后,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办,并向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应急处置联动部门下达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预警解除信息。应急响应结束分为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内部应急结束和应急处置相关联动部门应急结束。
  4.5.1 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急结束
  (1)一般和较大的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预警,由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确定应急结束。
  (2)重大和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预警,由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或市应急办审核,经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组长或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5.2 应急处置相关联动部门应急结束
  参与应急联动处置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结束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本市属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具体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5.2 总结评估 
  5.2.1 对影响程度在较大以上的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事件,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在事件结束后7个工作日之内,将应急情况总结报市应急办。
  5.2.2 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或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在较大气象灾害发生后,根据情况组织气象灾害现场调查评估组,开展气象灾害影响评估,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送市应急委。
  6 保障措施
  建立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间信息交流制度,由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定期进行情况交流,沟通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气象服务需求,不断完善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机制。
  6.1 通信保障
  参与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应急处置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市应急办和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通信干线中断或出现网络盲区等,必要时由市通信保障和安全应急指挥部协调本市通信资源,为气象灾害预警等信息的传送和应急气象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通信保障。
  6.2 技术保障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事件应急响应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高综合应急响应和处置联动能力。
  6.3 资金保障
  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列入同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予以保障;信息发布系统维护、应急技术支持、人员培训、演练等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6.4 交通保障
  因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致使气象探测等基础设施遭破坏,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应当提供快速通道,保证抢修气象设施车辆通行。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
  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防御知识科普工作,提高广大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各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社会媒体应当加大对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防御知识的宣传。
  7.2 培训
  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经常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对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事件的相关培训,逐步完善应急工作机制。
  7.3 演练
  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及区县气象局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相关演练,增强对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监督检查
  预案启动期间,市气象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预案实施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以保障应急措施的到位。
  8.2 奖励和抚恤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3 法律责任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理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4 名词、专业术语说明
  (1)气象灾害
  因天气、气候因素引发的北京地区突发灾害事件及次生灾害事件,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运行、重大活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北京地区的气象灾害主要有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13种。
  (2)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依据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及北京市气象局有关业务规定,市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预警文字信息两种。预警信号由气象灾害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预警信息由气象灾害名称和防御指南组成。
  (3)高影响天气预警信息
  当预计北京地区灾害性天气发生或已经发生,但未达到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及北京市气象局有关业务规定的预警标准,且可能或已经对本市的重大社会活动或对交通等城市正常运行以及农业生产或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时,市气象台发布高影响天气预警信息。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5 预案管理
  8.5.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区县气象部门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并按照要求报相关部门备案。
  8.5.2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
  8.5.3 预案审核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组织审核。
  8.5.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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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