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各市属企业、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7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要求,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发了市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并制定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并就贯彻实施和信息系统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信息系统应用工作
目前,市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已初步建设完成。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对于列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企一标准、一岗一清单”编制试点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使用新的信息系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在原隐患排查治理系统注册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各区安全监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梳理企业台账,督促其逐步由使用旧系统转变为使用新系统。各区要制定工作计划,做好新旧系统的转换工作。
二、积极配合,实现系统数据的共享对接
使用自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和企业,要对照有关标准对系统功能和数据标准进行分析研究,做好信息系统数据共享对接工作。达不到相关功能要求和数据对接条件的单位,要及时对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确保系统数据共享对接工作的如期完成。自身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和企业,要按照要求,应用市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三、强化宣传,加大系统培训工作力度
各地区要突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不断提高企业的认知度,为隐患排查系统全面推广应用奠定良好基础。要结合“一企一标准、一岗一清单”编制试点工作,加大对企业信息系统使用的培训力度,研究制定培训计划,确保企业真正掌握隐患信息系统应用能力。
四、加强执法,强力推进系统的应用推广
各区要紧密结合年度执法计划,按照市政府第266号令等法规要求,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专职安全员的作用,对企业使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要求使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各区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自由裁量决定是否予以处罚。经复查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信息系统对接使用工作已纳入对各区政府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内容,年底将对系统对接使用工作开展考核。
附件: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doc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