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按照市领导同志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我局代拟起草了《北京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代拟稿)》,现将有关工作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及必要性
近几年来,天津、广东、海南、甘肃等省、市先后制定了省级安全生约谈制度文件,并分别以省政府办公厅或省安委会文件印发实施,为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做好重点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整治工作,首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较大以上事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今年以来,我市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和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充分暴露出部分地区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还存在问题,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仍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还不深入。制定出台《北京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将安全生产约谈法治化、制度化,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效率和效能;有利于推动“综合监管、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和专项监管”的责任落实,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空白和重点难点问题;有利于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对于确保首都特大型城市的安全稳定、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意识十分重要。
二、起草过程
按照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自3月4日开始,我局开始着手起草《北京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我局搜集整理并认真研究了交通运输部、甘肃省、广东省、贵州省、天津市等10个省、市、部级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制度),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制度》,起草了约谈办法初稿。其后,树森局长、陈清局长多次组织有关处室专题讨论并进行修改完善。4月3日,树森局长带队向延昆副市长进行了专题汇报。4月8日,局长办公会进行审议。4月14日,局领导及有关处室再次专题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4月16日,市安委会办公室向17个区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29个市政府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对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并修改完善,形成《北京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代拟稿)》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三、主要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3.《北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京政发〔2013〕38号)。
四、主要内容
《北京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共十三条,分别明确了约谈的目的依据、约谈定义,规定了约谈主体、约谈对象、约谈组织、约谈程序、约谈内容、约谈要求、约谈处理决定、督办落实,对媒体报道、备案归档及其他事项进行了说明。
重点内容主要有:
第二条,对安全生产约谈进行定义并对需进行安全生产约谈的事项作出规定: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针对以下事项,由市政府组织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实施的约见谈话:1.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2.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3.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4.30日内连续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5.被连续3次警示性通报或经通报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6.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确定约谈主体为市政府。约谈人员为市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或其他副市长,以及市安委会有关领导。
第四条 确定约谈对象为1.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2.区(县)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3.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4.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对约谈处理决定作出规定,约谈会议可以对被约谈单位单独或合并做出以下处理决定:1.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2.责令其向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书面检查。3.本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不得为优。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上级主管机关取消被约谈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当年市级各类系统评优评先的资格。5.视情形提交相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