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文机构]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
京安监发〔2016〕65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
2016-11-16 13:55:23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北京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规范(加油站)(暂行)
发布日期:2016-11-16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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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规范(加油站) |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内容明细 | 检查依据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自由裁量基准 | |
资质管理 (一 )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 | 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经营许可证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违法使用。 | 经营许可证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违法使用。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裁量。 | ||
3.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情况。 | 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发生变化的,是否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 未依法申请变更。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裁量。 | ||
4.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情况。 | 近3年内的安全评价报告(内含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问题及整改方案)。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二) | 5.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 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岗位、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值班负责人 、加油员、卸油员、计量员和收银员等重要岗位工作职责,人员和职责变更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一) |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无裁量。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 |||||||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三) | 6.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 应当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例会、安全教育培训、值班、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防雷防静电和电气设备管理、电气线路检查和管理、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设备器材维护和管理、消防管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一) |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无裁量。 |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 AQ3010-2007 | 无裁量。 | ||||||
安全生产 操作规程(四) | 7.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 应当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加油站一般应制定以下操作规程:加油操作规程、计量操作规程、 卸油操作规程、加油机操作规程、设备使用检查操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二) |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无裁量。 |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9.0.2 AQ3010-2007 | |||||||
安全生产人员(机构)管理(五) | 8.加油站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 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书/公示/会议纪要;应急预案;组织机构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并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 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任命书/公示/会议纪要;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职责分工。 |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 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各项职责: 1.违反一项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两项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三项及以上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设备设施 安全管理(六) | 10.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 绝缘工具、特种设备、电气线路绝缘等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记录;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七)项: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有1处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备及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处5万元的罚款; 2.有2处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备及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备及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每半年委托专业机构对防雷防静电装置进行一次检测。定期检测所有防静电设备、测试仪表和防护用品,并建立设备档案。 | AQ3010-2007 | ||||||
特种作业 人员管理(七) | 12.特种作业人员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情况。 | 特种人员签到、培训记录;培训工作方案和培训内容;培训考核结果;特种人员操作证。委托其他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作业的,由被委托单位提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及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情况。 |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人员签到、培训记录;培训工作方案和培训内容;培训考核结果;特种人员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培训、复审情况。 | 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档案;特种作业人员复审档案。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裁量。 | ||
“三同时”管理(八) | 1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现场检查实际情况与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评价报告是否相符。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裁量。 | |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九) | 16.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情况。 | 签到和培训记录;教案,教育培训内容;培训考核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30%以上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七):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30%以上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7.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情况;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情况。 | 年度安全培训计划。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 |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裁量。 | ||
18.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的有关情况。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 | |||||
19.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 |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合格证书或成绩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0.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情况。 |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记录、档案(如委托外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作业的。由被委托单位提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及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1.对短期临时作业人员、实习人员、学习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 针对相关作业人员的培训签到和记录;教案,教育培训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30%以上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情况。 | 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中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和考核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四):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劳动防护 用品管理(十) | 23.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采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发放、领取记录;劳动防护用品产品是否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四):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未为5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为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为10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隐患排查和治理(十一) | 隐患制度 | 24.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 |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四):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隐患公示及过程管理 | 25.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 | 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记录;询问从业人员是否被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之一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一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隐患报告 | 26.事故隐患报告情况。 | 有下列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2).非本单位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隐患的。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内容:事故隐患现状、形成原因、危害后果和影响范围。 | 《北京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二条 | 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 《北京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 无裁量。 | |
隐患治理信息系统 | 27.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情况。 | 应当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排查时间、类型、位置、责任部门、责任人、治理措施和整改情况等。检查信息系统使用情况。 | 《北京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六条 | 未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 《北京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条:未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无裁量。 | |
发包承包(出租承租) 安全管理(十二) | 28.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 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安全管理措施;明确是否由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和协调,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1.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6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既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又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9.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情况。 |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或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资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0.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情况。 |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安全管理措施;明确是否由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和协调,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定期安全检查和问题整改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有三种情形中一种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有三种情形中两种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同时存在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三种情形的,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1.储存情况。 |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和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并由专人管理。检查是否存在在埋地油罐以外的其他场所、设施内存放汽油、柴油等危险化学品的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及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5万元的罚款; 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有两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和储存数量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危险作 业管理(十三) | 32.进行爆破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施工方案、施工方资质、双方安全协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备案情况;加油站现场管理情况;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 进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有1处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4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应急救援(十四) | 应急预案 | 33.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安监部门备案情况。 | 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应报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备案。本单位应急预案;安监部门出具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超过3年应重新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七条、十九条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无裁量。 | ||||
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 | 34.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情况。 | 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制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相关文件;应急救援组织工作职责。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一) |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应急演练 | 35.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情况。 | 应当每半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图片、文字;现场演练抽查从业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 36.配备应急物资及装备、使用状况档案、检测和维护情况。 | 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二)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裁量。 | |
37.灭火器、灭火毯、沙子配备情况。 | 每2台加油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具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应按照2台配置。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立方米,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2块,沙子2立方米。消防沙是否有板结或含大块石子;消防沙、灭火器和灭火毯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检测、更换。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第10.1.1条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裁量。 | ||
职业卫生(十五)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38.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是否具有属地安全监管局出具的申报回执。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 未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 1.未按照规定及时或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既未如实也未及时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 39.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情况 |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是否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评价报告。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 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四)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1.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涉及的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涉及的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涉及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职业病危害告知 | 40.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 | 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 未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未进行重新告知。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三)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 1.当工作场所存在1种至2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时: (1)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当工作场所存在3种至5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时: (1)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当工作场所存在6种及以上职业病危害因素时: (1)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2)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职业卫生培训 | 41.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持有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经过职业卫生培训。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47号令将修改)第四十八条(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 无裁量。 | |
职业健康检查 | 42.职业病危害检查情况 |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选择卫生系统公布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未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七)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人数在1人至5人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人数在6人至10人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人数在11人至15人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人数在16人至20人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5.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人数在21人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场所环 境管理(十六) | 43.加油机、埋地油罐和汽/柴油通气管管口等与周边的安全间距情况。 | 站内加油机、埋地油罐和汽/柴油通气管管口等与周边的安全间距应符合有关规定(安全间距见附录A)。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4.0.4条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4.使用明火设备情况。 | 站房内不应使用明火设备。加油作业区内不应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经营型餐饮、汽车服务等设施内设置明火设备时,应视为“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是指工业明火或者散发火花地点、独立的锅炉房等,不包括民用建筑物内的灶具等明火。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5.0.5条、5.0.10条 | |||||
45.站内爆炸危险区域情况。 | 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5.0.11条 | |||||
46.排雨水设施情况。 | 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当雨水由明沟排到站外时,应在围墙外设置水封装置。不应采用暗沟排水。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10.3.2条 | |||||
47.种植油性植物情况。 | 作业区内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12.3.1条 | |||||
48.站内禁止吸烟情况,站房外其他区域使用移动电话情况。 | 站内禁止吸烟,加油站站房外的其他区域禁止使用移动电话。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9.0.2 AQ3010-2007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9.反光减速带设置情况。 | 站区内距离入口和出口边线2m出应分别设置反光减速带,以减速带中心做视点的120度范围内不应设有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 《加油加气站非油品设施安全设置管理要求》DB11/T1229-20154.1.2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0.作业区内和油罐车附近的地下构筑物情况。 | 与加油作业、接卸油作业无关的阀门井、检查井和排水沟等有地下空间的构筑物,不应设置在作业区内和油罐车写有停车位周边5m的范围内。 | 《加油加气站非油品设施安全设置管理要求》DB11/T1229-20154.3.4 | |||||
51.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 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口和出口是否设置进出标识和反光减速带;站内是否设置安全警示牌,置于醒目位置并固定牢靠;操作区是否设置禁烟、禁火、禁止燃放、禁止使用手提电话、停车熄火、限速行驶的告示牌。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无裁量。 | ||
设备设 施管理(十七) | 52.油罐设渗漏检测立管情况。 | 油罐应设渗漏检测立管,满足在线监测要求,并保证油罐内外壁任何部位出现渗漏均能被发现。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6.1.8条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3.埋油地罐的人孔设操作井情况。 | 埋油地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井内应定期清扫,无杂物、无积水、无漏油。静电接地及跨接良好。设在行车道下面的人孔井应采用加油站车行道下专用的密闭井盖和井座。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6.1.12条 | |||||
54.油罐卸油时的防满溢措施情况。 | 油罐应采取卸油时的防满溢措施。油料达到油罐容量90%时,应能触动高液位报警装置;油料达到有关容量95%时,应能自动停止油料继续进罐。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6.1.13条 | |||||
55.油罐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监测系统情况。 | 油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监测系统。该系统应设置在写有现场操作人员能够听到或看到的地方和有人值守的房间内。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6.1.14条;《加油加气站非油品设施安全设置管理要求》DB11/T1229-2015 5.1 | |||||
56.每个油罐各自设置卸油管道的卸油接口情况及卸油接口及油气回收接口标识情况。 | 每个油罐应各自设置卸油管道的卸油接口。各卸油接口及油气回收接口应有明显标识。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6.3.2条 | |||||
57.加油机底部供油管道上设剪切阀情况。 | 加油机底部供油管道上应设剪切阀,当加油机被撞或起火时,剪切阀应能自动关闭。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6.2.4条 | |||||
58.加油岛端部的加油机附近设防撞柱(栏)情况。 | 加油岛端部的加油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其高度不应小于0.5米。防撞柱(栏)应符合以下规定:采用钢管或其他耐冲击材料圆管制作,直径不应小于100mm、壁厚不应小于4mm;底端应与混凝土地面固定牢靠;撬装式加油装置附近的防撞柱(栏)高度不应低于地面0.8m;表面宜喷涂黄黑相间的反光漆。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6.2.6条,《加油加气站非油品设施安全设置管理要求》DB11/T1229-2015 4.1.5 | |||||
59.加油机底部安全情况。 | 加油机底部是否用细沙填实,波纹法兰管、潜油泵拉断阀是否露出沙外。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0.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是否分开设置。通气管管口是否设置阻火器。 | 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通气管管口应设置阻火器。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6.3.8条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1.站内的工艺管道情况。 | 站内的工艺管道除必须露出地面的以外,均应埋地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应用中性沙子或细土填满、填实。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6.3.13条 | |||||
62.埋地加油双层管道系统最低点是否设检漏点,是否确保内层管和外层管任何部位出现渗漏均能在检漏点处被发现。 | 埋地加油双层管道系统最低点应设检漏点,并确保内层管和外层管任何部位出现渗漏均能在检漏点处被发现。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6.5.6条 | |||||
63.管道系统、双层油罐、防渗罐池的渗漏检测是否采用在线监测系统。 | 管道系统、双层油罐、防渗罐池的渗漏检测宜采用在线监测系统。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6.5.6条、6.5.7条 | |||||
64.加油卡式加油站设置视频监视系统情况。 | 自助加油站应设置视频监视系统,该系统应能覆盖加油区、卸油区、人孔井、收银区和便利店等区域。视频设备不应因车辆遮挡而影响监视。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6.6.5条 | |||||
65.加油卡式加油站营业室内的监控系统情况。 | 加油卡式加油站营业室内应设具备以下功能的监控系统:营业员可通过监控系统确认每台自助加油机的使用情况;可分别控制每台自助加油机的加油和停止状态;发生紧急情况可启动紧急切断开关停止所有加油机运行;可与顾客进行单独对话,指导其操作;对整个加油场地进行广播。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6.6.6条 | |||||
66.站内站房和罩棚等建筑物是否采用避雷带保护,在避雷带(网)上是否挂搭电话线和临时用电线路。 | 站内站房和罩棚等建筑物应采用避雷带保护、禁止在避雷带(网)上挂搭电话线和临时用电线路等。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11.2.6条 | |||||
67.设置紧急切断系统情况。 | 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系统应能在事故状态下迅速切断加油泵电源,并具有失效保护功能。紧急切断系统应只能手动复位。紧急切断系统的启动开关应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外,并应至少在下列位置设置:在加油现场工作人员容易接近且无关人员不易触碰的位置;设置在营业室、控制室或值班室内;应只能手动复位。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11.5.1条、11.5.3条和11.5.4条 | |||||
68.罩棚设置情况。 | 除撬装式加油装置外,罩棚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罩棚遮盖加油机的平面投影距离不应小于2m;檐口标识的商标、文字和图案应固定牢靠且准确规范;罩棚附近应设防撞柱;屋顶形式宜为平屋顶,厚度不宜大于1.5m。 | 《加油加气站非油品设施安全设置管理要求》DB11/T1229-2015 4.2.5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用电管理(十八) | 69.防雷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以及信息系统的接地情况。 | 防雷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以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应完好,宜共用接地装置。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11.2.2条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0.埋地钢制油罐与非埋地部分的工艺金属管道是否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 埋地钢制油罐应与非埋地部分的工艺金属管道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11.2.4条 | |||||
71.罐车卸车防静电情况。 | 加油站罐车卸车防静电应符合下列要求:卸车场地应设置可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状态的卸车用静电接地报警装置;油罐车卸油用的卸油软管、油气回收软管与两端接头,应保证可靠的电气连接。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11.2.11条、11.2.13条 | |||||
72.在危险爆炸区域内工艺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是否用金属线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 在危险爆炸区域内工艺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11.2.12条 | |||||
73.卸油点防静电设施相关情况。 | 卸油点防静电固定接地装置与卸油口距离不应少于1.5米。加油站卸油口防静电应符合下列要求:当油品卸车点设置保护箱时,保护箱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不燃材料制作,并设置通风孔;采用金属材料制作的保护箱,箱体应与防静电接地系统做可靠连接;卸油口附近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11.2.16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
74.户外安装的充电设备情况。 | 户外安装的充电设备基础应高于所在地坪200mm。户外安装的直流充电机、直流充电桩和交流充电桩的防护等级应为IP54。直流充电机、交流或交流充电桩与站内汽车通道(或充电车位)相邻一侧,应设置车档或防撞(柱)栏,防撞(柱)栏的高度不应小于0.5m。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11.3条 | |||||
75.加油机外壳和电机接地是否保持良好有效情况。 | 加油机外壳和电机接地是否保持良好有效,每月对加油枪和机体之间进行导通测试。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6.站内装接临时电气线路和用电装置情况。 | 站内不得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和用电装置。不宜使用大功率电器大容量蓄电池进行充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
77.危险爆炸区内电气装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严禁使用非防爆工具或电器。 | 危险爆炸区内电气装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严禁使用非防爆工具或电器。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
78.低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区、配电室和维护通道应铺设绝缘胶垫。 | 低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区、配电室和维护通道应铺设绝缘胶垫。 | DB11/527-2015 4.2.2条(强制)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9.配电室环境安全管理情况。 | 配电间内应有安全标识,应急照明灯应每周试验1次;应配置2个二氧化碳灭火器,并置于配电室门外;配电室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制作材料应为不燃材料;配电间内部不得放置杂物以及与操作无关的物品。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0.配电室设备安全管理情况。 | 配电柜应保持整体清洁、无灰尘、无脱漆;配电柜各部件连接螺栓应紧固可靠,接地装置完好有效,配有配电柜线路图;配电柜为非密闭落地结构时,配电间应设置防小动物挡板,高度不得低于400mm;配电柜底部电缆管沟用细沙填实。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
加、卸 油作业(十九) | 81.从业人员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等劳动防护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无裁量。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 |
82.卸油口安全管理情况。 | 卸油口应采取防止不同类型油品混卸的措施;卸油接口应装设快速接头及密封盖;卸油口未使用时应加锁。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3.采取密闭泄油方式情况。 | 应采取密闭泄油方式,并在各接口处设闷盖,闭合严密。 | 《加油站安全作业规范》第5部分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4.防静电接地设施情况。 | 防静电接地设施完好。 | ||||||
85.卸油作业消防器材配备情况。 | 卸油作业所需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应配置至少1台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台35kg手推式灭火器,灭火毯2块。 | ||||||
86.油罐车排气管是否安装阻火器。 | 油罐车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器。 | ||||||
87.油罐车进、出加油站或倒车时安全作业情况. | 油罐车进、出加油站或倒车时,应由加油站人员引导、指挥。 | ||||||
88.卸油作业中现场监视情况。 | 卸油作业中,必须有专人在现场监视,并禁止车辆及非工作人员进入卸油区;油罐车进站后,卸油人员应立即检查油罐车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检查合格后,引导油罐车进入卸油现场,应先接妥静电接地线夹头接线并确实接触。 | ||||||
89.卸油过程中,卸油人员和油罐车驾驶员注意事项。 | 卸油过程中,卸油人员和油罐车驾驶员不应离开作业现场,卸油口未使用时应加锁。遇雷雨天气或突发事件时应停止卸油作业。 | ||||||
90.非加油卡专用加油机的加油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 非加油卡专用加油机的加油作业应由加油员操作,不得由顾客自行处置。 | ||||||
91.加油站应停止加油作业的情况。 | 加油站上空有高强闪电或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加油作业,采取防护措施。遇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加油作业。 | ||||||
油罐清洗(二十) | 92.清洗油罐沉积物情况。 | 适时清洗油罐沉积物,装运不同油品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清罐时应按清罐安全要求进行,以防发生中毒和爆炸事故。 | 《加油站安全作业规范》第8部分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3.油罐清洗的要求。 | 油罐清洗,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公司依相关规定作业,清洗公司专门须指定并设置现场安全主管于现场指挥监督作业。如无作业现场,可以查看清洗合同、相关资质证明及施工方案。 | ||||||
94.加油站地下油罐清洗的原则。 | 加油站地下油罐以密闭机械清洗为原则,动力机械以采取气动式为原则,若采用电气机具则应为防爆型式并实施接地。 | ||||||
95.清洗油罐所用手持工具的要求。 | 清洗油罐所用的手持工具应为无火花安全工具和全棉清洁用具。 | ||||||
96.清罐油罐处,设置标识情况。 | 清罐油罐处,须设置施工标识,并严禁无关人员接近。 | ||||||
97.油罐清洗时应随时注意并测试油罐内、外油气浓度及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 油罐清洗时应随时注意并测试油罐内、外油气浓度及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 ||||||
98.油罐清洗作业期间,对值班站长的要求。 | 油罐清洗作业期间,值班站长须在现场监督清洗作业过程。如无作业现场,可以查看施工方案,调取施工期间监控录像。 | ||||||
特殊作业 及其他 (二十一) | 99.进行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动土等特殊作业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 进行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动土等特殊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监护指挥,确保遵守操作规程。 |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0.散装汽油购销情况 | 查验散装汽油购买人单位、姓名、有效身份证件、购买数量及用途等信息登记情况,不得给无牌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加油。 | 《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公治【2014】572号)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