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雷萨起重机分公司“3.23”事故
发生时间:2011年3月23日16时左右
发生地点:海淀区丰秀路1号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事故类别:起重伤害
伤亡情况:死亡1人
一、事故简介
2011年3月23日,在海淀区丰秀路1号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雷萨起重机分公司(以下简称福田雷萨分公司)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9.011万元。
2011年3月23日,按照总装车间的工作安排,组装班长李××带领本班组的巩××、梁××等4人,按照《总装装配工艺卡片》要求,使用10吨桥式起重机(地面操作式)组装QUY80履带起重机的人字架等部件。作业中由李××操作桥式起重机负责各部件的挂钩和起吊,其他人员负责配合。16时许在安装人字架后支撑架(长2.58米,宽0.14米、厚0.08米,重209.45公斤)时,李××用一条铁链穿过支撑架一端的销轴,挂在桥式起重机的吊钩上(但未在销轴端头安装止退开口销),并起吊至支撑架另一端的装配孔与人字架轴平齐,而后按照装配工艺要求用铜锤沿人字架的轴向敲击支撑架,将其装在轴上。因吊挂支撑架的销轴未安装止退开口销,在敲击振动的作用下,销轴沿轴向退出,支架从吊装铁链上脱落,沿径向方向向北侧倾倒,砸中站在北侧的李××头部。现场人员立即将其救出,并拨打了120和110报警电话。经120急救人员确认,李××已当场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李××在装配过程中组织属于危险作业的吊装作业时,未安装吊挂支撑架销轴的止退开口销,未确保起吊支撑架吊挂牢靠,且站在支撑架脱钩可能倾倒的危险区域内,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李××不具备桥式起重机特种操作资格证,违规操作10吨桥式起重机作业,最终引发事故。
2. 吊装作业属于危险作业,福田雷萨分公司疏于对危险作业的管理,疏于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未明确装配作业中各部件的吊装部位、方法及相应安全措施,疏于对吊装作业现场的监管,致使现场人员违规作业,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三、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李××违反上述规定,违规操作桥式起重机,并在支撑架吊挂不牢靠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福田雷萨分公司违反上述规定,疏于对吊装作业的管理,疏于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致使不具备桥式起重机特种操作资格的人员操作桥式起重机;未明确装配作业中相应的吊装安全措施,疏于对吊装作业现场的监管,致使现场人员违规作业,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对事故负有相应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同时责成福田雷萨分公司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区安全监管局备案。
【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违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应从事故中吸取的教训:
1.信号工、起重机司机等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且必须持证上岗。
2.施工作业人员应了解周边环境,做到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吊装作业属于危险作业,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明确装配作业中各部件的吊装部位、方法及相应安全措施,加强安全监管,杜绝违规作业。
小知识:
起重机械常见事故有以下原因:
1.司机、信号工、挂钩工安全技术知识不足,对起重机构造、原理、性能、操作知识缺乏足够的了解。
2.违章作业、操作纪律不严。
3.设备安装不符合要求,使用前又未进行认真的使用验收。
4.非司机操作、无证人员从事信号指挥和挂钩岗位的作业。
5.安全保护装置不完善、失灵。
6.缺乏经验性的检查和维修,强令机械带病运转。
7.纪律松散,错误、酒后作业以及自然条件突然作用或违章指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