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捷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3.7”事故
北京路捷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3.7”事故
发生时间:2010年3月7日22时40分左右
发生地点:西五环香泉环岛东北角
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伤亡情况:死亡1人
一、事故简介
2010年3月7日,在西五环香泉环岛东北角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北京路捷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捷通公司)雇佣的一名北京华欣兴业市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欣兴业公司)人员在利用20吨汽车起重机进行溶雪剂吊装作业中,受被吊物摆动影响,身体失衡,导致其从溶雪剂洒布车上坠落至路面,后经北京三博脑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
北京市五环路由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集团)兴建。路捷通公司从首发集团承揽了五环路部分路段的养护工作,并将所承包路段的日常绿化和保洁作业发包给华欣兴业公司。为保证道路养护及除雪作业,路捷通公司租用了车主许××的一台20吨汽车起重机。
2009年3月31日,首发集团与路捷通公司签订了五环路养护承包合同,由路捷通公司承揽五环路衙门口桥到五元桥段,共37.275公里,匝道47.239公里,道路面积为145.2768万平方米的道路养护、保洁、防汛、除雪及路产设施修复工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路捷通公司制定防汛、除雪、抢险预案。2009年10月,路捷通公司编制了《2009-2010年冬季雪天道路交通保障应急工作预案》,并在公司养护工程部设立了领导小组,组建了雪天道路交通保障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该公司总经理任总指挥,成员由公司相关人员组成。
2010年1月1日,华欣兴业公司副经理高××代表公司与路捷通公司签订了五环路一、二期绿化、保洁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149.2747万元。承包内容包括五环路衙门口桥到五元桥段沿线37.275公里的防汛和路面除雪铲冰工作,并明确约定除雪作业认真贯彻执行路捷通公司制定的除雪预案。2010年1月1日,华欣兴业公司总经理王××与路捷通公司签订了五环路一、二期绿化、保洁安全生产合同,明确了路捷通公司的安全监管职责,也规定了华欣兴业公司的安全责任。
经调查,2010年3月7日,北京市普降中雪,路捷通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启动了2009-2010年冬季雪天道路交通保障应急工作预案。公司相关人员通过电话通知车主许××派汽车起重机到香泉环岛东北角,进行溶雪剂的吊装作业。同时通知华欣兴业公司高××安排人员配合溶雪剂的吊装、洒布作业,但未安排本公司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管。18时40分左右,在许××的安排下,持有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司机李××,带着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陈××,驾驶20吨汽车起重机到达香泉环岛东北角溶雪剂吊装现场,华欣兴业公司的季××、赵××等配合吊装的人员也到达作业现场。19时30分左右,在路捷通公司无人现场监管,未对从事吊装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审验,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现场作业人员开始向迪马牌洒布车内吊装溶雪剂(每包重约1吨)。持有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司机李××,明知陈××未取得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证,任由陈××操作汽车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自己却坐在汽车起重机下车驾驶室内。华欣兴业公司不具备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资格的季××在洒布车下负责溶雪剂的挂钩,而后指挥起重机将溶雪剂吊至洒布车顶部的装料口。同样不具备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资格的赵××,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站在洒布车顶部指挥吊车将溶雪剂包对准洒布车装料口,然后用镰刀划开溶雪剂包底部,使溶雪剂从开口处直接漏入洒布车内。由于陈××未经专门培训,不具备汽车起重机操作资格,致使溶雪剂包在吊装过程中大幅度摆动。22时40分左右,在吊装第四车的第六包溶雪剂时,陈××将溶雪剂包吊到洒布车上方,赵××半蹲着,准备用镰刀从底部割包,因溶雪剂包摆动幅度过大未能成功。在其刚站起身时,被摆动的溶雪剂包撞击胸部,致使赵××从洒布车顶坠落至路面,坠落高度约3米。现场人员立即将其送至北京三博脑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汽车起重机操作员陈××,未经专门培训,未取得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具备汽车起重机操作资格,违规操作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被 吊物失稳,导致事故发生。
2.赵××未经培训,不具备吊装作业信号指挥资格,安全意识淡薄,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站在洒布车顶部冒险指挥汽车起重机作业,受被吊物摆动影响,身体失衡,发生事故。
(二)间接原因
1.汽车起重机驾驶员李××,未履行对起重设备的管理职责,允许未取得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陈××操作汽车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最终酿成事故。
2.华欣兴业公司高××作为副经理,疏于对溶雪剂吊装作业的安全监管,未对吊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排不具备起重机吊运指挥信号资格的人员指挥起重机,致使吊装作业现场混乱、吊装人员随意作业,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3.路捷通公司作为五环路指定路段养护工作的总包单位,除雪工作的组织领导者,疏于对分包单位的协调、管理和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从而导致溶雪剂吊装现场无专人监管,吊装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无人审验,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三、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汽车起重机操作员陈××,未经专门培训,未取得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具备汽车起重机操作资格,违规操作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事故调查组建议司法机关对陈××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赵××未经培训,不具备吊装作业信号指挥资格,安全意识淡薄,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站在洒布车顶部冒险指挥汽车起重机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三)汽车起重机驾驶员李××,未履行对起重设备的管理职责,允许未取得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陈××操作汽车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事故调查组建议司法机关对李××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华欣兴业公司副经理高××,疏于对吊装作业的安全监管,未对吊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排不具备起重机吊运指挥信号合格证的人员指挥起重机,致使吊装作业现场混乱、吊装人员随意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相应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
(五)路捷通公司作为五环路指定路段养护工作的总包单位、除雪工作的组织领导者,疏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和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从而导致溶雪剂吊装作业现场无专人监管,吊装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无人审验,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相应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