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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铁15号线07标段顺义站“7.14”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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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经过

2010年7月14日16时42分左右,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地铁15号线07标段顺义站基坑施工过程中,基坑东北角钢围檩及钢支撑坠落,造成基坑底部施工作业人员2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5.94万元。

    北京地铁15号线建设单位为北京东直门机场快速轨道有限公司。其中,07标段设计单位为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施工工程中标单位为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由其下属的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人员组成项目部,以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担工程施工,集团公司北京指挥部代表集团公司对项目进行监管并督导合同的履行,该工程使用三河圣祥诚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人员从事施工作业;工程监理单位为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均为北京勤业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顺义站换乘节点基坑于2010年3月采用明挖法开始施工,基坑分东西两个作业面,由东西向中间施工,事故地点钢支撑结构于7月11日前已完工。

基坑开挖过程中,北侧作为基坑开挖主要出土通道,在其地面大量堆积土方且长期停放重型车辆,基坑北侧地面沉降的六个监测点于2010年5月22日至7月12日7时被覆盖,没有实施监测。此后,监测点上的车辆和土方清理后,开始恢复监测地面沉降数值。

    7月11日上午发现基坑北侧地面出现不规则凹陷,凹陷面长约10米,宽约2至3米,最深处沉降约200毫米,且基坑东北阳角处有裂缝。针对此情况,同日11时40分,项目监理单位组织项目建设、施工、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决定采取加强监测频率等措施。

    7月12日,基坑北侧地表东北、西北阳角处均发现裂缝,基坑北侧凹陷区有裂缝;基坑北侧地表沉降速率为38.52毫米/天,地表累计沉降值为233.20毫米;桩顶水平位移速率为4.08毫米/天。当日地表沉降值和沉降速率已超过红色报警值。

    7月13日,基坑北侧凹陷区的裂缝有所发展;基坑北侧地表沉降速率为62.15毫米/天,地表累计沉降值为295.35毫米。当日下午14时,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决定采取加强防护和数据监测频率等措施,施工单位尽快组织中间段底板施工。会后,项目经理李XX组织项目部总工苏X、一工区负责人陈XX等人另行召开会议,决定调其他工区工人到事故发生地进行抢底施工;指定陈XX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苏X负责技术管理。

    7月14日零时至14时地表沉降16.95毫米,地表累计沉降值达到312.20毫米。上午10时30分,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再次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决定继续采取加强监测等措施和抢底施工。12时至14时,地面沉降速率为0.71毫米/小时;桩顶水平位移速率为2.69毫米/小时,水平位移累计值为6.83毫米。16时左右,第三方监测单位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除地表沉降数据外,其他监测数据无异常。

    此外,按照13日会议加强基坑监测的要求,监测单位在事故部位基坑东北角第一道最外侧的斜撑上布置了轴力监测点,监测数据显示,在7月14日12时至16时42分事故发生期间,该支撑轴力急剧减少了256.58KN。

7月14日下午,项目部安排作业人员继续到基坑底部中间段北侧进行施工作业。16时42分,基坑中间段东北角上层两根钢支撑与下层四根钢支撑发生坠落,在基坑底部作业的部分施工人员被砸。事发后,现场人员迅速展开自救和互救,施工单位及时组织救援。17时40分救出8名伤者立即送往医院救治。此时,仍有2名作业人员失踪。由于基坑存在异常,现场营救工作暂停。徐波副秘书长等市、区领导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决定在加强监测和保证施救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实施救援工作,并组织消防队伍实施专业救援。21时50分,2名失踪人员被救出(已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违章指挥冒险施工、基坑钢支撑的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1.从7月11日发现地面沉降到7月14日事故发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均违反有关规定,在基坑存在明显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施工单位仍指挥工人冒险作业。

2.事故部位基坑钢支撑支护体系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

(二)间接原因

    基坑施工相关各方管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施工管理存在严重缺陷。施工单位对基坑事故部位支护体系存在的质量缺陷监督检查不到位;聘请的监测单位与建设单位聘请的第三方监测单位为同一单位,导致监测数据监督机制的缺失;对监测数据长期的缺失、断档,未采取有效措施;基坑北侧地表长期堆土和停放重型机械设备、基坑载荷过重的事故隐患未排查整改;基坑出现险情后,未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停止施工作业。

    2.施工监理不到位。监理单位对未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的基坑钢支撑结构体系没有实施有效监督和现场验收;对基坑北侧载荷长期超限以及部分监测点的监测数据长期缺失、断档等隐患未实施有效监理;在基坑地面出现凹陷、裂缝、渗水和监测数据超红色预警值等危险情况后,未按规定下达停工指令、组织专家论证。

3.监测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监测单位未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对钢支撑初始安装时的轴力实施监测;未对基坑北侧桩体位移情况实施监测,在长达50天的时间内未监测基坑北侧地表沉降情况;在承接了第三方监测任务后,未及时终止与施工单位的施工监测合同,所派的施工监测组和第三方监测组人员职责不清;7月12日,基坑地表沉降值和沉降速率均超过红色预警值的情况下,未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未能严格落实监测数据报告和审核制度,事发当日桩顶位移、地表沉降速率和钢支撑轴力等监测数据发生急剧变化后,未及时报告参建各方。

4.建设单位在基坑地表沉降值和沉降速率均明显超过红色预警值,以及地面出现裂缝的危险情况下,未督促监理单位下达停工指令。

事故处理意见

   (一)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1.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地铁15号线07标段项目经理李XX,作为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负责该项目部安全生产的全面工作,在明知基坑出现重大险情情况下,未能及时消除隐患,而是继续组织人员冒险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3.8.8和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第16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2.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地铁15号线07标段项目副经理兼一工区(顺义站)主任陈XX,作为顺义站一工区施工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该工区的施工安全和管理工作,在基坑出现重大险情,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的情况下,仍然带领工人冒险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3.8.8和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第16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地铁15号线07标段项目技术员窦XX,作为基坑支护体系施工的现场技术员和质量员,未按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要求对基坑钢支撑支护体系进行现场验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地铁15号线07标段项目总工程师苏X,作为该标段的技术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管理工作,对基坑支护体系存在的质量缺陷和施工监测管理不到位;在基坑地表沉降等监测数值超过红色预警值的情况下,未提出停止施工的建议,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技术领导责任。责成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其撤销总工程师职务的处分。

    5.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地铁15号线07标段项目部工程部长王XX,全面负责工程管理和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对基坑支护体系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缺陷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对基坑施工监测数据和监测单位实施有效管理;在基坑地表沉降等监测数值超过红色预警值的情况下,未提出停止施工的建议,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责成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其撤销工程部长职务的处分。

    6.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郭XX,在本单位组织的对北京地铁15号线07标段项目部定期安全督查和巡查工作过程中,没有发现和督促整改基坑支护体系质量缺陷,也没有发现项目施工监测管理混乱、基坑北侧长期超载荷堆土和停放重型机械设备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4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1款的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度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7.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施工和设计方案组织基坑支护体系施工,对基坑事故部位支护体系存在的质量缺陷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对基坑支护体系及工程周边环境实施有效监测,施工监测数据长期缺失断档;基坑出现险情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停止施工作业;未及时消除基坑北侧地表长期载荷过重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40条、《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第16条、《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3.7.5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的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给予其1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第23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12、14条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在北京市建筑市场投招标资格60天;并将其违法事实函告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

    (二)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1.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刘X,全面负责北京地铁15号线07标段的监理工作,在基坑出现重大险情的情况下,未及时下达停工指令并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6.1.5和建设单位《土建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2.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驻地监理组组长赵XX,具体负责北京地铁15号线07标段顺义站的监理工作,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在基坑支护体系施工不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4.2.4第5项的规定到现场进行验收审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3.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场监理员李XX,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在基坑支护体系施工不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情况下,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4.2.4第5项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验收时未严格审查基坑支护施工质量即同意验收。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在基坑支护体系出现重大险情的情况下,未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施工单位基坑支护体系施工现场验收的审查不到位;在基坑北侧布置的6个监测点长期被掩埋的情况下,未能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重新布置监测工作。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第3款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54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的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给予其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在北京市建筑市场投招标资格60天的行政处罚。

    (三)第三方监测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1.北京勤业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方监测组现场负责人李X,负责北京地铁15号线07标段顺义站的第三方监测工作,未认真落实7月13日和7月14日项目参建各方会议加强监测频率和监测报告的要求,在7月14日12时至16时42分事故发生期间,支撑轴力急剧减少且基坑地表沉降及桩顶位移等监测数值超过红色预警值的情况下,没有发出红色预警信息,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北京勤业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焦XX,负责北京地铁15号线07标段顺义站的第三方监测工作,审核第三方监测组的监测数据分析结果,决定是否向项目参建各方发出红色预警信息。在7月12日至13日期间基坑地表沉降及桩顶位移等监测数值超过红色预警值后,未发出红色预警信息,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北京勤业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在7月12日基坑出现重大险情应当发出红色预警信息的情况下,未及时向参建各方发出红色预警信息;7月14日向建设单位提供的监测数据分析结论严重错误;违反规定承担了同一工程项目的第三方监测和施工监测;项目监测人员数量不能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施工现场项目监测管理混乱。其行为违反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64条第2款、第58条第2款、第61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的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给予其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1.北京东直门机场快速轨道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主任周XX,作为7月14日会议主持人,在基坑出现重大险情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未提出停止施工的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责成北京东直门机场快速轨道有限公司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2.北京东直门机场快速轨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钱XX,主管本单位安全质量工作,在基坑出现重大险情后,对周XX未督促监理单位下达停工指令的行为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责成北京东直门机场快速轨道有限公司给予其警告处分。

    3.北京东直门机场快速轨道有限公司在基坑出现重大险情的情况下,未按照《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3.8.8和建设单位《土建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第1项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4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在基坑地表沉降监测数据超过红色预警值的情况下,未在参建各方参加的会议上提出停止施工的意见,未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对设计单位“驻场设计服务”以及“对施工安全提出具体的要求和措施”的要求。由市安全监管局给予其全市通报批评。

    整改措施

    (一)施工单位应加强基坑工程的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法定职责,严格执行地铁施工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工程施工中班组自查、项目部自检、监理检查验收等多道质量控制程序规定。要加强对地铁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非主体工程、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的施工过程管理,严格质量控制,确保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的有效。要提高各级施工管理人员遵章守法意识,规范施工监测管理,提高事故隐患防范意识,发现重大险情时,果断采取应急措施,坚决杜绝冒险施工现象,避免事故的发生。

    (二)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要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等规定,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加强对地铁工程施工的过程监理,认真落实现场监理工作程序,进一步明确监理管理责任体系,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质量控制,避免监理工作流于形式。

    (三)建设单位应当认真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要求。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许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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