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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文机构]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 京安监发2009152
[有效性]失效
[成文日期]
2009-09-16 16:17:07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失效)关于在污水井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16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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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市属企业:

今年我市连续发生多起有限空间急性中毒窒息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为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提醒、警示现场作业人员认清危险,避免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参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现就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警示标志设置范围

有限空间主要存在硫化氢、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危险有害因素,极易造成缺氧和中毒。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下列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重点包括污水井(池)、化粪池、电力井、燃气井、热力井、电信井、地下室、沼气池、密闭垃圾站等。此外,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性质在其他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设置警示标志。

二、警示标志设置内容

设置警示标志应根据有限空间存在的主要危害,选择相应的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警示用语,例如:当心中毒、当心坠落、必须系安全带、必须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等。设置内容见附件12

三、警示标志设置要求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要求规格和形式进行制作和设置(警示标志式样见附件2)。警示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位置,密闭设备应在设备上设置警示标志;地上有限空间应在入口1m范围内竖立专用标志牌;地下有限空间应在从事有限空间作业时,在现场周围设置护栏和安全告知牌。安全告知牌内容包括警示标志、作业现场危险性、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危险有害因素浓度要求、应急电话等(安全告知牌式样见附件3)。

密闭设备、地上有限空间警示标志由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进行设置。地下有限空间警示标志由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设置。警示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金属材料或PVC等材料制作,并具有良好的昼夜视认性能以及防腐、防潮性能,保证其具有5年以上的使用寿命。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格执行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防范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资金投入,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认真核查,摸清底数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内存在有毒有害、通风不良的有限空间,认真识别,逐一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切实做好警示标志设置工作。对长期废弃的检查井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封堵或填埋,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三)加强管理,及时维护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警示标志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警示标志档案,并将其列入日常检查内容,如发现有变形、破损、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标志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四)督促落实,强化监督

安全监管部门应将警示标志设置情况作为日常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对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警示标志的设置应在2010年2月底前完成。市安全监管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对警示标志设置情况进行抽查。

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将此通知迅速至各生产经营单位。

 

附件:


附件1

典型有限空间警示语句列举

 

有限空间种类

有限空间名称

主要危害因素与后果

警示语句

密闭设备

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压力容器

缺氧,一氧化碳(CO)中毒,挥发性有机溶剂中毒,爆炸

当心中毒、当心缺氧、当心爆炸、注意通风

冷藏箱、管道

缺氧

当心缺氧、注意通风

烟道、锅炉

缺氧,一氧化碳(CO)中毒

当心中毒、当心缺氧、注意通风

地下有限空间

地下室、地下仓库、隧道、地窖

缺氧

当心缺氧、注意通风

地下工程、地下管道、暗沟、涵洞、地坑、废井、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

缺氧,硫化氢(H2S)中毒,可燃性气体爆炸

当心中毒、当心缺氧、当心爆炸、当心坠落、注意通风、必须系安全带、必须戴防毒面具

地上有限空间

储藏室、温室、冷库

缺氧

当心缺氧、注意通风

酒糟池、发酵池

缺氧,硫化氢(H2S)中毒,可燃性气体爆炸

当心中毒、当心缺氧、当心爆炸、注意通风、必须戴防毒面具、必须系安全带

垃圾站

缺氧,硫化氢(H2S)中毒,可燃性气体爆炸

当心中毒、当心缺氧、当心爆炸、注意通风、必须戴防毒面具

粮仓

缺氧,磷化氢(PH3)中毒,粉尘爆炸

当心中毒、当心缺氧、当心爆炸、注意通风、必须戴防毒面具

料仓

缺氧,粉尘爆炸

当心缺氧、当心爆炸、注意通风

 

注:此表仅供参考,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实际情况和行业规范有关要求,自行选择相关警示标志进行设置。

 

 

附件2

 

北京市社会影响较大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社会影响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社会影响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下列情形:

(一)造成2人死亡、2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

(二)造成1人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人死亡、10人以上轻伤的;

(三)造成6人以上重伤的;

(四)造成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给排水、输油气等涉及城市运行安全的重要管线基础设施破坏,导致600人以上疏散或者重要交通干线中断,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发生爆炸、泄漏,紧急疏散300人以上的;

(六)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场所发生爆炸,紧急疏散300人以上的;

(七)国家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发生的,或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区安全监管局接到社会影响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派人赶赴现场,按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有关情况,依法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市安全监管局接到区安全监管局事故报告后, 经确认为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应确定人员对事故调查处理进行跟踪指导;确认为本《规定》第三条第四、五、六、七项情形的,应立即派专人到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按照市政府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市安全监管局应当按照《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组成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对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社会影响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对市政府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的,事故发生地区安全监管局应当积极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协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开展下列工作:

(一)配合做好事故新闻宣传工作;

(二)配合开展事故相关调查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核定工作;

(三)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为事故调查提供便利条件;

(四)提供本区组织开展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五)负责事故现场相关善后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的社会影响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结案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市安全监管局可以交由事故发生地区安全监管局实施。事故发生地区安全监管局应当及时将处罚落实情况报告市安全监管局。

第九条  社会影响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复结案后,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事故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开事故调查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市安全监管局对本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的社会影响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本市有关事故评估规定要求,事故结案后一年后及时开展事故评估工作,并将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体系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3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式样



  

 


 

 

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一)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经作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作业。

(二)坚持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对危险有害因素浓度进行检测。

(三)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四)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安全带(绳)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等防护用品

(五)必须安排监护人员。监护人员应密切监视作业状况,不得离岗。

(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严禁盲目施救

 

 

作业场所浓度要求


●硫化氢

作业场所最高容许浓度:10mg/m3

●氧含量

空气中氧含量:不低于19.5%

●甲烷

爆炸下限5%

●一氧化碳

爆炸下限12.5%

作业场所最高容许浓度:20mg/m3

 

报警电话:110       急救电话:120 

注:告知牌仅供参考,各单位可结合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实际情况和行业规范有关要求,自行设置警示内容。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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