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文机构]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
〔0〕0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
2009-12-17 16:51:33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允许在本市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的通告
发布日期:2009-12-17 16:51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允许在本市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的通告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京质监标发[2005]560号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如下:
一 、下列规格、品种的烟花爆竹可以在本市的非禁放区销售和燃放。
(一)D级产品
各种规格的D级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产品。 (二)C级产品
1、各种规格的C级喷花类、线香类、吐珠类产品。
2、长度≤50毫米、内径≤5毫米且单个装药量≤0.2克的C级爆竹类产品。
3、单筒内径<40毫米,单发装药量在20克以下,且总装药量在1500克以内的C级组合烟花类产品(扇型、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的组合烟花及燃放效果中含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漂浮物带燃烧效果的组合烟花除外)。
二、B级组合烟花类、喷花类、旋转类产品以及带升空效果的多响(含双响)爆竹仅允许烟花爆竹专营单位配送给确定的燃放点有组织地燃放,其他地区不得销售和燃放。
三、未列入第一、二条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在全市销售和燃放。
附:
允许在本市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明细表
产品分级 | 产品类别 | 规格型号及药量要求 | 限制条件 | ||
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发装药量 | 总装药量 | ||
D | 喷花类 | ≤2克 | |||
线香类 | ≤5克 | ||||
旋转类 | ≤1克 | ||||
造型玩具类 | ≤3克 | ||||
C | 喷花类 | ≤200克 | |||
线香类 | ≤25克 | ||||
吐珠类 | ≤2克 | ≤20克 | |||
爆竹类 | 单发长度≤50毫米、 | ≤0.2克 | |||
组合烟花类 | 单筒内径<40毫米 | ≤20克 | ≤1500克 | 1、扇型、V型、W 型、Z型、S型等特殊燃放造型的组合烟花在全市范围不得销售、燃放。 | |
2、燃放效果中含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漂浮物带燃烧效果的品种在全市范围不得销售、燃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