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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文机构]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 00
[有效性]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
2009-12-17 16:51:33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允许在本市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的通告

发布日期:2009-12-17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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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在本市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的通告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京质监标发[2005]560号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如下:

一 、下列规格、品种的烟花爆竹可以在本市的非禁放区销售和燃放。

(一)D级产品

各种规格的D级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产品。  (二)C级产品

1、各种规格的C级喷花类、线香类、吐珠类产品。

2、长度≤50毫米、内径≤5毫米且单个装药量≤0.2克的C级爆竹类产品。

3、单筒内径<40毫米,单发装药量在20克以下,且总装药量在1500克以内的C级组合烟花类产品(扇型、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的组合烟花及燃放效果中含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漂浮物带燃烧效果的组合烟花除外)。

二、B级组合烟花类、喷花类、旋转类产品以及带升空效果的多响(含双响)爆竹仅允许烟花爆竹专营单位配送给确定的燃放点有组织地燃放,其他地区不得销售和燃放。

三、未列入第一、二条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在全市销售和燃放。

附: 

允许在本市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明细表

产品分级

产品类别

规格型号及药量要求

限制条件

品种

规格型号

单发装药量

总装药量

D

喷花类


≤2克



线香类


≤5克



旋转类


≤1克



造型玩具类


≤3克



C

喷花类


≤200克



线香类


≤25克



吐珠类


≤2克

≤20克


爆竹类

单发长度≤50毫米、

≤0.2克




组合烟花类

单筒内径<40毫米

≤20克

≤1500克

1、扇型、V型、W 型、Z型、S型等特殊燃放造型的组合烟花在全市范围不得销售、燃放。


2、燃放效果中含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漂浮物带燃烧效果的品种在全市范围不得销售、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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