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挂墙”等于隐患“落地”——平谷区某公司因粉尘清扫制度不健全被“双罚”警示案例
2026年5月,平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粉尘清扫制度中清扫范围未包括筛粉间地面、墙壁、旋振筛外部、集尘罩及滤芯等部位,未明确粉尘清扫责任人、清扫内容和周期,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中粉尘清理相关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
经调查,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粉尘清扫制度中清扫范围未包括筛粉间地面、墙壁、旋振筛外部、集尘罩及滤芯等部位,未明确粉尘清扫责任人、清扫内容和周期,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中粉尘清理相关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直接主管人员魏某杰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
(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第三十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典型意义】
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管理直接关系群死群伤事故防范,规范粉尘清扫制度、健全防爆管理制度是防范粉尘爆炸事故的核心举措。
本案暴露出部分企业在粉尘防爆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制度制定“照搬照抄”,未结合企业筛粉间地面、墙壁、旋振筛外部、集尘罩及滤芯等实际产尘部位明确清扫范围,未落实清扫责任人、内容和周期,导致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无法真正落地执行,形同虚设。
本案依法对企业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步作出罚款处罚,体现了“双罚制”的执法导向,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又促使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有效破解“企业违法、个人无责”的监管难题。
各粉尘涉爆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建立并执行粉尘防爆相关制度,做到现场积尘及时清理、制度健全规范、培训到位、管控有效,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应急管理部门将持续聚焦粉尘涉爆等重点行业领域,从严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度缺失、现场积尘严重、隐患整改不到位等违法行为,全力防范化解重特大事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