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区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一案双罚!

发布日期:2025-07-01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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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2025年5月,平谷区应急局对辖区内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院内的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与吊车作业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

经调查,该公司存在“未与吊车作业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违法行为,且合同中没有规定双方安全责任条款,安全经理王某已依法履行现场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58裁量阶次A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安全经理王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界定出租方与承租方、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从而能够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安全问题,降低安全管理风险。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作业场所、作业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双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等方面内容。且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本案以涉事企业及该企业安全经理为主体实行“一案双罚”,既惩戒了企业的管理疏漏,也促使相关人员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有助于企业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同时通过该案例,警示相关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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