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解读说明

发布日期:2023-06-12 17:10 来源: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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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和过程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落实《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1〕18号)《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在试行《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京应急规文〔2022〕3号)基础上,总结有关工作,进一步修订完善,广泛征求了意见建议,按程序印发实施。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修改了文件名称,将《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修改为《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是进一步甄别了适用《清单》的违法行为,删除了1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新增了1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清单》的不予处罚适用条件。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违法行为,增加了特种作业人员已按规定参加培训和复审的要求;2.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违法行为,增加了已建立培训档案的要求但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要求;3.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排除了隐患记录不属实和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违法行为,排除了记录不属实的情形。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适用条件的有关含义。尤其是对“首次被发现”进行了明确,并且改变了原来按“一个自然年度”进行认定的要求,避免出现连续两个年度出现同一违法行为仍不予处罚的情况。

五是进一步明确了不予处罚的程序要求。执法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做好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复查等工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并规范制作行政处罚案卷。

六是增加了不适用不予处罚的情形。新增了近三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近一年内被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有法定从重情节等不适用《清单》不予处罚的情形,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

相关文件: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简明问答】关于《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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