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 (2022 年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 (2022 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 2022 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2022 年 7 月 19 日
目录
1总则
1.1指导思想
1.2基本原则
1.3工作目标
1.4编制依据
1.5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防汛指挥部
2.2区防汛指挥部
2.3基层防汛指挥机构
2.4社会单位
3总体要求
3.1落实责任制
3.2落实防汛预案
3.3落实抢险队伍
3.4落实物资储备
3.5落实避险措施
3.6落实隐患排查
3.7落实防汛资金
3.8加强宣传教育
3.9加强培训演练
3.10加强应急值守
3.11加强信息报送
3.12加强监督检查
4监测与预防
4.1监测与预报
4.2预防行动
5预警与响应
5.1预警分级与发布
5.2防汛预警响应
5.3防汛预警响应调整与结束
6应急处置与救援
6.1事件分类分级
6.2分级响应
6.3处置措施
6.4响应结束
7社会动员与信息发布
7.1社会动员
7.2信息发布
8恢复与重建
8.1灾后救助
8.2总结评估
8.3水毁工程及设施修复
8.4居民住房重建与修复
8.5保险与补偿
9附则
9.1奖励与惩罚
9.2预案管理
10附件
附件1市各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2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体系
附件3暴雨预警标准和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标准
附件4名词术语、缩略语的说明
附件5历史洪涝简介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坚持底线思维,树牢风险意识,以大概率思维应对小概率事件,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全周期加强防汛应急管理,突出首都城市功能定位,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做好洪涝灾害的防范处置,持续提升“四个服务”的防汛应急能力,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防汛安全保障。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责、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突出重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坚守“不死人、少伤人”的防汛工作目标,全力防范化解重大洪涝灾害风险,最大程度减少、减轻洪涝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防洪、气象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规定,结合各单位三定职责与防汛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汛应急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和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市防汛应急工作。
市防指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执行副总指挥由负责水务方面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其他副市长担任,秘书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秘书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指挥和成员由市防指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市园林绿化局、市人防办、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
市防指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防汛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3)审查各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各流域防汛指挥部、各区防汛指挥部防汛应急预案;指导市有关工作部门编制防汛应急预案;
(4)负责具体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防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和各区防汛指挥部开展较大、一般防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防汛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的综合研判,组织、指导、协调本市防汛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6)负责组织、指挥、调度全市防汛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调配防汛抢险救援应急物资;
(7)负责组织全市汛情对外发布;
(8)负责按权限申请蓄滞洪区调度运用;
(9)负责组建防汛抢险救灾专家队伍,为防汛抢险救灾提供技术支撑;
(10)承办上级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防指下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流域防汛指挥部、区防汛指挥部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防汛指挥部(以下统称“各相关防汛指挥部”)。
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设在市应急局,市防汛办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水务局局长担任,市防汛办执行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防汛办的主要职责: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各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各流域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各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市级防汛应急预案编制,组织协调本市防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指导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负责组织防汛会商,收集汇总雨情、水情、灾情、工情、险情,提出防汛预警响应启动建议,为市防指决策提供服务;完成市防指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防汛专项分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汛专项分指”)包括防汛宣传专项分指挥部、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住房城乡建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道路交通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城市地下管线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旅游防汛专项分指挥部7个专项分指挥部。
防汛宣传专项分指挥部: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建,市委宣传部分管负责同志和市防指新闻发言人任指挥。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各类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抢险救灾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市委网信办对互联网等新闻发布平台做好防汛舆情应对和引导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由市水务局牵头组建,市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编制河湖、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山洪的监测,负责洪水预报预警及预防行动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依权限负责洪水调度、统筹组织堤坊巡查与抢险,负责防御洪水和城市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负责指导各区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做好城镇积水排除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应对部署、洪水调度、水情信息、处置措施等情况;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牵头组建,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办公室设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应急调查和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指导各区政府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及预防行动工作;配合各区防汛指挥部开展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应对部署、灾害调查等情况;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组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监管范围内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轨道交通、全市人防工事、普通地下空间、低洼院落等安全度汛及暴雨、洪水、地质灾害的预防行动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应对部署、灾害调查、处置结果等情况;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道路交通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由市交通委牵头组建,市交通委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雨天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山区道路、轨道交通等全市交通安全运行保障及暴雨、洪水、地质灾害的预防行动工作;负责组织道路积水封路、交通疏导、应急排水、道路塌陷等抢险和修复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应对部署、积水、灾害调查、处置结果等情况;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市地下管线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由市城市管理委牵头组建,市城市管理委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城市生命线的暴雨、洪水、地质灾害的预防行动、安全度汛和防汛抢险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应对部署、设施受损、处置措施、抢修结果等情况;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旅游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组建,市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旅游系统暴雨、洪水、地质灾害的预防行动及防汛安全工作;指导旅游景区及各区防汛指挥部做好旅游景区的预警、关闭、避险、转移、安置、警示、人员疏导等工作;做好旅行社的防汛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各区防汛指挥部做好民宿和民俗户的管理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应对部署、处置措施等情况;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流域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流域防指”)包括永定河流域防汛指挥部、潮白河流域防汛指挥部、北运河流域防汛指挥部、大清河(拒马河)流域防汛指挥部、蓟运河(泃河)流域防汛指挥部5个流域防汛指挥部。
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流域防汛指挥部的指挥由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流经区域的区行政首长轮流担任,办公室分别设在永定河管理处、潮白河管理处、北运河管理处。大清河(拒马河)流域防汛指挥部指挥由房山区行政首长担任,办公室设在房山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蓟运河(泃河)流域防汛指挥部指挥由平谷区行政首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平谷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各流域防指在市防指和水务防汛专项分指的领导下组织流域防汛抗洪工作,对流域防汛工作实行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调度。负责组织、指导建立健全流域防汛组织体系、责任体系、预案体系、抢险队伍体系、抢险物资体系、应急处置体系;组织、协调、实施流域内雨水情监测、洪水预报调度、巡堤查险、防洪抢险等相关工作;及时向市防指及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报告应对部署、洪水调度、工程险情、抢险措施、避险转移、水毁损失等情况;协调落实超标准洪水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并做好技术支撑;承办上级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大清河(拒马河)流域防指、蓟运河(泃河)流域防指要分别结合流域所在区防汛指挥部职责做好流域防指职责落实。
各区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组建区防汛指挥部,区防汛指挥部包括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16个区防汛指挥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安门地区、重点站区在工委和管委会的领导下组建防汛指挥部。防汛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区长(主任)是本区(地区)防汛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如下:
负责辖区内防汛抢险工作,落实各部门以及乡镇、街道、社区、村及重点部位、重要设施的安全度汛责任制,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形成预案体系;落实应急抢险队伍,配备防汛抢险物资,设置并及时启动避难场所,做好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负责辖区内危旧房屋、低洼院落、山洪易发区、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采空区、水库、河道、塘坝、蓄滞洪区、旅游景区的群众安全避险转移;负责辖区内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及其危旧房屋的安全度汛保障工作;负责辖区内的河道清障工作,保障行洪河道畅通;负责区管道路、桥梁等设施的防汛抢险处置工作;负责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封路措施。
加强局地强降雨等灾害天气的预报、预警和响应工作,及时告知群众避险转移;加强避险自救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
街道(乡镇)要明确承担防汛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由街道(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属地防汛工作,在上级党委、政府和防指领导指挥下,做好防汛工作。
社区(村)应明确防汛责任人,负责建立防汛应急抢险机制、组织落实防汛措施。
2.4社会单位
有防汛任务的重要基础设施管理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编制防汛应急预案,负责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每年5月15日前落实并完成防汛责任制、应急预案、抢险队伍、物资储备、避险措施、隐患排查等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市防汛办。
行政首长和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防汛第一责任人。各级防汛指挥部要完善防汛组织机构和防汛责任体系,将防汛责任制落实到每一级政府、每一个行业、每一个单位、每一个责任人;河道、水库(塘坝)、闸站、险工险段、蓄滞洪区、避险点、地质灾害点、山洪沟道、城市内涝区域等防汛重点部位要逐一落实责任人并向社会公示;建立防汛专项分指、流域防指与各区防指、政府与企业、单位与个人、社区与居民条块结合的防汛责任制体系,充分发挥乡镇长、村长、街巷长的基层防汛作用,形成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防汛责任制体系,实现防汛指挥机构和责任制体系的全覆盖。
各防汛专项分指、各流域防指、各区防指及成员单位按照一专项一案、一部门一案、一流域一案、一区一案、一街道(乡镇)一案、一社区(村)一案、一点一案的要求,从大概率和大影响洪涝灾害两个维度出发,不断完善防汛应急预案体系。承担防汛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要在开展洪涝灾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防汛应急预案。
各部门要充分整合抢险队伍、装备设备,建设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防汛抢险队伍。各区要按照区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街道(乡镇)有抢险救援力量,社区(村)有应急分队的要求落实一定基数的防汛队伍。保障城市运行的单位或工程建设企业要结合各自需求组建相应人数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市防指统一协调指挥本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类防汛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做到装备器材入库、物料上堤、上坝、上关键部位。各相关防汛指挥部要制定抢险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每年汛前开展物资清查,建立完善物资调度联动机制,提高物资保障能力。
3.5落实避险措施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按照“七包七落实”要求落实低洼地区、危旧房屋、山洪易发区、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采空区、蓄滞洪区、存在防洪风险的旅游景区、水库库区及下游河道淹没等风险区域的群众避险措施。
各区、街道(乡镇)和责任单位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每年汛前进行更新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街道(乡镇)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对留守或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要明确责任人。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对河道水库、排水设施、危旧房屋、积滞水点、地下空间、山洪易发区、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存在防洪风险的旅游景区等重点部位开展安全度汛隐患排查,落实责任单位,建立防汛隐患台账,落实工程及非工程整改措施。对汛前无法完成工程措施治理的防汛隐患要落实应急度汛措施。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日常运转、信息化建设、防汛物资储备、抢险队伍建设、水毁工程修复、抗洪抢险救灾等所需经费,列入各单位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根据《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防汛应急资金纳入本市应急资金保障体系,按相关规定申请和使用。
各级防汛指挥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客户端、手机短信、微博、微信、公共交通移动媒体、公共交通广告等媒体,普及防汛知识,发布防汛信息,增强市民防汛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做到进单位、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景区、进村庄、进公共场所,努力实现社会宣传全覆盖。
市防指组织各防汛专项分指、各流域防指、各区防指及成员单位的防汛指挥长及防汛工作人员进行防汛培训,提高各级干部防汛应急处突能力。区防指要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村)防汛责任人的培训。各级防汛指挥部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预案培训,每年汛前至少培训一次。
市防指每年举行一次防汛抢险综合演练。各防汛专项分指、各流域防指、各区防指和公安、消防、电力、通信、地铁产权单位、地铁运营单位和排水等部门和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开展防汛应急演练,加强抢险救援队伍集中训练。
街道(乡镇)、社区(村)及企事业单位、居民楼院结合实际,汛前及时开展人员避险演练。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汛期按照“在岗、在职、在责、在状态”的要求,实行24小时领导在岗带班、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气象和汛情会商监测,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部门,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加强信息资源交流共享。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负责汇总上报职责范围内的防汛工作信息,各区防指负责汇总上报所辖区域内的防汛工作信息。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启动和终止蓝色防汛预警响应时,应向市防汛办报告。启动黄色及以上防汛预警响应时,要按照“零报告”与“一小时一报”要求向市防汛办报告汛情信息,内容包括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应对措施、时间、地点、人员、事件等基本要素和相应的分析等。
当防汛突发事件发生时,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应立即向市防指报告,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告,并及时续报发展趋势和处置进展情况,防汛突发事件处置基本结束后报送综合情况。涉及人员死亡(失踪)信息由市防汛办负责统计报送。市防汛办应及时向市委总值班室、市应急办报告。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防汛突发事件信息。社会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市防汛办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报告防汛突发险情和隐患,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采取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对防汛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水毁工程修复、预案编制、培训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避险转移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建立问题及隐患整改台账,实行销号式管理。
各级气象、水务、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按职责和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暴雨、洪水、山洪、城市内涝、地质灾害有关信息,并同时报告本级防指。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可能的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防指,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加强与河北、天津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等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
市、区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与同级应急管理、水务、规划自然资源、交通等部门实现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
市、区水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河道、水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城市内涝监测预报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风险预警指标,按照职责和权限提前向相关对象发布风险预警;建立城市积水内涝风险预警、会商、联动机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向同级党委、政府和防汛指挥部提出停工、停业、停学等措施建议。
市、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完善受地质灾害影响严重的村镇、高速公路、山区道路和旅游景区等局部区域的地质灾害监测设施,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视情加密巡逻监测,发现危险征兆立即预警,报告同级防指,指导协助村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做好周边群众快速转移工作。
4.2.1当预测未来3天内将发生全市日均降雨量接近或超200毫米时,应采取以下预防行动:
(1)市气象局提前1-2天提出预警建议,提前12-24小时发布橙色或红色预警信息,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与市防指天气会商,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风险提示及相关科普信息。
(2)水务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密切监测河道、水库和山洪沟道水情,分析研判水库、河道来水风险,制定并组织实施水库、河道雨洪调度,提前发布洪水预警、山洪灾害和城市积水内涝风险预警,提出山洪沟道封闭及人员转移避险、蓄滞洪区运用准备、堤防抢险力量及物资调度等建议并指导属地落实,向市防指报告洪水、山洪、积水内涝等防御应对措施及落实情况。
(3)规划自然资源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加强地质灾害监测,提前24小时发布地质灾害的预警信息,做好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明确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人员避险转移和区域封闭意见并指导落实,向市防指报告地质灾害防御措施及落实情况。
(4)交通管理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根据气象预警建议,制定或调整公交及地铁运营计划,通过道路电子显示屏及公交车、地铁车站显示屏发布强降雨提示信息,向市防指报告公交和地铁停运等意见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5)城市管理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加强对电、气、热、油等管线及综合管廊的巡检巡修,明确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城市生命线应急保障措施并指导落实,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加强在建工程、老旧平房、低洼院落、地下空间、建筑工地防汛工作,明确建筑工地停工及危旧房屋、低洼院落、地下空间等人员转移意见,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7)文化旅游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明确全部景区关闭、民宿和民俗户停业、游客劝返的措施并指导落实,及时发布提示性信息,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8)宣传部门组织各媒体加强防汛预警、社会动员、避险防灾等的宣传与引导,通过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等宣传渠道播报安全提示等信息,向市防指报告信息发布及宣传意见。市委网信办适时关注和引导舆情。
(9)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救灾物资准备,督导危险化学品企业、非煤矿山、尾矿库加强防汛工作并做好避险转移及应急抢险准备,并向市防指报告抢险队伍协同及部队参加防汛抢险意见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10)教育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危险校舍排查和解危工作,明确学校停学、停课措施并组织落实,并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11)体育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明确停止一切有组织的室内外体育赛事活动的措施并指导落实,协同相关部门落实登山、探险、徒步、骑行、涉水运动等相关人员的预警工作,并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12)人防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明确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关停措施并指导落实,做好人防工程的防倒灌工作,并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13)园林绿化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明确关闭所属公园、林场措施并组织落实,做好落叶清扫、主干道路旁的树木加固工作,并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14)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通信服务保障准备,组织落实紧急情况下通讯保障措施,并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15)市防指依据气象预警建议,提前1-2天组织全网会商,部署全市防汛工作。根据各防汛专项分指和行业部门提出的意见,提前发布启动防汛橙色或红色预警响应,滚动开展会商调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提示。
(16)各区防指落实市防指及各行业部门的防汛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部署防汛工作,加强对所辖区域防汛隐患再排查,落实包保责任和山区“七包七落实”措施,区委、区政府统筹选派区级领导率工作组深入街道(乡镇)指导防汛工作,视情安排干部逐级深入基层,充实基层防汛队伍。组织开展相关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工程的巡查及防守工作,加强抢险队伍和物资准备及预置工作,明确避险措施,做好人员避险转移安置准备。
(17)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排水集团、各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强化值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18)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做好参加防汛抢险的准备和预置工作。
(19)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抢险准备保障工作。
(20)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关注气象预警信息,根据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风险提示或通知公告,合理安排停工、停业、停课相关工作,并做好本单位防汛工作及相关人员避险安排。
(21)志愿者等社会抢险救援力量按照统一部署重点充实强化属地基层防汛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党员、团员和在册志愿者作用,依托街道(乡镇)及社区(村)组织防汛志愿者队伍,启动广泛参与防汛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22)社会公众要及时关注气象预警信息,根据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风险提示或通知公告调整出行计划,减少或避免出行,合理储备生活物资,做好避险准备。
4.2.2当预测未来3天内将发生全市日均降雨量接近或超150毫米但小于200毫米时,应采取以下预防行动:
(1)市气象局提前1-2天提出预警建议,提前6-18小时发布黄色或橙色预警信息,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与市防指天气会商,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风险提示及相关科普信息。
(2)水务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密切监测河道、水库和山洪沟道水情,分析研判水库、河道来水风险,制定并组织实施水库、河道雨洪调度,明确水库、河湖提前调度计划;提出山洪沟道封闭及人员疏散转移、堤防险工险段力量、物资预置意见,提前发布洪水预警、山洪灾害和城市积水内涝风险预警,向市防指报告洪水、山洪、积水内涝等防御应对情况。
(3)规划自然资源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加强地质灾害监测,提前6-12小时发布地质灾害的预警信息,做好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明确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人员避险转移和区域封闭意见并指导落实,向市防指报告地质灾害防御措施及落实情况。
(4)交通管理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根据气象预警建议,制定或调整公交及地铁运营计划,通过道路电子显示屏及公交、地铁车站显示屏发布强降雨提示信息,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5)城市管理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加强对电、气、热、油等管线及综合管廊的巡检巡修,明确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城市生命线应急保障措施并指导落实,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加强在建工程、老旧平房、低洼院落、地下空间、建筑工地防汛工作,明确工地停工及危旧房屋、低洼院落、地下空间等人员转移意见,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7)文化旅游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明确山区景区及非山区景区中的普通涉山涉水类景区关闭、民宿和民俗户停业、游客劝返意见并指导落实,及时发布提示性信息,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8)宣传部门利用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等宣传渠道播报安全提示等信息,向市防指报告信息发布及宣传意见。市委网信办适时关注和引导舆情。
(9)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救灾物资准备,督导危险化学品企业、非煤矿山、尾矿库做好防汛工作,并向市防指报告抢险队伍协同及部队参加防汛抢险意见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10)教育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危险校舍排查和解危工作,并向市防指报告学校停学、停课的意见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11)体育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通知有组织的室外体育赛事活动承办单位调整活动计划,并加强对有组织的登山、探险、徒步、骑行、涉水运动等相关人员的预警工作,并向市防指报告停止体育活动的意见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12)人防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做好人防工程的防倒灌工作,并向市防指报告平战结合利用的人防工程暂停使用和人员、车辆转移的意见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13)园林绿化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及时组织队伍做好落叶清扫,主干道路旁的树木加固工作,并向市防指报告所属公园、林场关闭意见及措施落实情况。
(14)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通信服务保障,做好紧急情况下通讯保障准备,并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15)市防指依据气象预警建议,提前1-2天组织全网会商,部署全市防汛工作。根据各防汛专项分指和行业部门提出的意见,提前发布启动防汛黄色或橙色预警响应,滚动开展会商调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提示。
(16)各区防指落实市防指及各行业部门的防汛指挥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部署防汛工作,加强对所辖区域防汛隐患再排查,落实包保责任和山区“七包七落实”措施,区委、区政府统筹选派区级领导率工作组深入乡镇(街道)指导防汛工作。加强抢险队伍和物资准备及预置工作,明确避险措施,做好人员避险转移安置。
(17)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排水集团、各防汛抢险队伍及社会力量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18)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做好参加防汛抢险的准备。
(19)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抢险准备保障工作。
(20)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关注气象预警信息,根据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风险提示或通知公告调整工作时间,做好本单位防汛工作。
(21)社会公众要及时关注气象预警信息,根据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风险提示或通知公告调整出行计划,合理储备应急和生活物资。
4.2.3当预测未来3天内将发生全市日均降雨量接近或超50毫米但小于150毫米时,应采取以下预防行动:
(1)市气象局提前1-2天提出预警建议,提前3-12小时发布蓝色或黄色预警信息,及时监视天气变化,与市防指天气会商,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向社会发布气象风险提示及相关科普信息。
(2)水务部门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密切监测河道、水库和山洪沟道水情,制定并组织实施水库、河道雨洪调度,明确水库、河湖提前调度计划,明确山洪沟道封闭及人员疏散转移意见,提前发布洪水预警、山洪灾害和城市积水内涝风险预警,向市防指报告洪水、山洪、积水内涝等防御应对情况。
(3)规划自然资源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加强地质灾害监测,提前3-12小时发布地质灾害的预警信息,做好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明确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人员避险转移意见并指导落实,向市防指报告地质灾害防御措施及落实情况。
(4)交通管理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根据气象预警建议,明确公共交通运营调整计划,做好重点场站旅客接驳准备,通过道路电子显示屏及公交、地铁车站显示屏发布强降雨提示信息,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5)城市管理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加强对电、气、热、油等管线及综合管廊的巡检巡修,做好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城市生命线应急保障准备,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明确建筑工地停工及危旧房屋、低洼院落、地下空间等人员转移意见,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7)文化旅游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通知旅行社调整涉山涉水的旅游计划,及时发布提示性信息,向市防指报告地质灾害类景区关闭、民宿和民俗户停业、游客劝返意见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8)宣传部门利用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等宣传渠道播报安全提示等信息,向市防指报告信息发布及宣传意见。市委网信办适时关注和引导舆情。
(9)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救灾物资准备,督导危险化学品企业、非煤矿山、尾矿库做好防汛工作,并向市防指报告抢险队伍协同意见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10)教育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危险校舍排查和解危工作,并向市防指报告课外培训机构和学校停学、停课的意见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11)体育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通知室外体育活动承办单位调整活动计划,并向市防指报告停止室外体育活动的意见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12)人防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做好人防工程的防倒灌工作,并向市防指报告平战结合利用的人防工程暂停使用和人员、车辆转移的意见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13)园林绿化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及时组织队伍做好落叶清扫,主干道路旁的树木加固工作,并向市防指报告所属公园、林场关闭意见及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14)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通信服务保障,并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15)市防指依据气象预警建议,提前1-2天组织会商,部署全市防汛工作。根据各防汛专项分指和行业部门提出的意见,提前发布启动防汛蓝色或黄色预警响应,滚动开展会商调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提示。
(16)各区防指落实市防指及各行业部门的防汛指挥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部署防汛工作,加强对所辖区域防汛隐患排查,落实包保责任和山区“七包七落实”措施,做好危险区域人员避险转移安置准备,视情可选派区级领导率工作组深入街道(乡镇)指导防汛工作。
(17)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排水集团、各防汛抢险队伍及社会力量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18)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抢险准备保障工作。
(19)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关注气象预警信息,根据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风险提示或通知公告调整工作时间,做好本单位防汛工作。
(20)社会公众要及时关注气象预警信息,根据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风险提示或通知公告调整出行计划,科学避险。
4.2.4当预测未来3天内将发生全市日均降雨量接近或超25毫米但小于50毫米降雨时,应采取以下预防行动:
(1)市气象局提前1-2天提出预警建议,视情提前3-6小时发布市级或区域蓝色预警信息,及时监视天气变化,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向社会发布气象风险提示及相关科普信息。
(2)水务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水库、河道雨洪调度和厂网河一体化联合调度,提前发布洪水预警、山洪灾害和城市积水内涝风险预警,向市防指报告洪水、山洪、积水内涝等防御应对情况。
(3)规划自然资源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视情提前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向市防指报告地质灾害防御措施及落实情况。
(4)交通管理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明确公共交通运营调整计划,通过道路电子显示屏及公交、地铁车站显示屏发布强降雨提示信息,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5)城市管理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加强对电、气、热、油等管线及综合管廊的巡检巡修,通过城市广告显示屏等渠道发布强降雨提示信息,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加强对在建工地、危旧房屋、低洼院落、地下空间等重点部位的巡查巡检工作,明确在建工地管控措施,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7)文化旅游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明确地质灾害类景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或区域封闭、民宿和民俗户停业、游客劝返措施,指导旅行社调整涉山涉水的旅游计划,利用旅游信息发布平台等渠道及时发布提示性信息,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8)宣传部门利用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等宣传渠道播报安全提示等信息。市委网信办适时关注和引导舆情。
(9)应急管理部门督导危险化学品企业、非煤矿山、尾矿库做好防汛工作。
(10)体育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明确停止户外体育活动及室外大型体育运动调整计划。
(11)教育、公安、人防、园林绿化、通信管理、公安交管等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12)市防指根据气象预警建议及行业部门意见,组织各防汛专项分指、相关成员及重点单位进行防汛会商,适时启动全市防汛蓝色预警响应或区域防汛预警响应,滚动开展会商调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提示。
(13)各区防指部署落实市防指及各行业部门的防汛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部署防汛工作,开展对所辖区域防汛重点部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包保责任和山区“七包七落实”措施,明确危险区域重点人群的转移方案,备足备齐人员转移所需物资及场所,做好抢险队伍、物资准备。
(14)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排水集团、各防汛抢险队伍及社会力量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15)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抢险准备保障工作。
(16)企事业单位及时关注气象预警信息,根据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风险提示,做好本单位防汛工作。
(17)社会公众及时关注气象预警信息,根据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风险提示,合理安排出行计划,注意防汛安全。
4.2.5当预测未来1-2天内将发生全市日均降雨量小于25毫米,局地小时雨强可能大于50毫米的降雨时,应采取以下预防行动:
(1)市气象局提前3-12小时提出预警建议,视情提前1-3小时发布市级或区域蓝色预警,向社会发布气象风险提示及相关科普信息。
(2)水务部门提前部署山洪、城市内涝应对措施,及时发布山洪预警和城市内涝风险预警,向市防指报告防御应对情况。
(3)规划自然资源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视情提前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向市防指报告地质灾害防御措施及落实情况。
(4)交通管理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明确交通高峰时段防汛应对措施,通过道路电子显示屏及公交、地铁车站显示屏发布强降雨提示信息,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5)文化旅游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指导旅行社调整涉山涉水的旅游计划,视情明确景区关闭措施,利用旅游信息发布平台等渠道及时发布提示性信息,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6)住房建设城乡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明确在建工地管控措施,落实危旧房屋、低洼院落、地下空间预防措施。
(7)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体育、人防、园林绿化、公安交管等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措施及落实情况。
(8)市防指依据气象预警建议及行业部门意见,组织各防汛专项分指、相关成员及重点单位进行防汛会商,视情启动市级或区域防汛预警响应或事件响应,滚动开展会商调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提示。
(9)各区加强与气象部门会商研判,结合实际部署落实防汛工作,适时启动防汛预警响应或防汛突发事件响应;各街道(乡镇)、社区(村)、各单位自主启动防汛预警响应或防汛突发事件响应。
(10)市排水集团、市消防救援总队等各抢险救援队伍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4.2.6当预测未来1-2天内将发生全市日均降雨量小于25毫米,局地小时雨强小于50毫米的降雨时,应采取以下预防行动:
(1)市气象局根据预警标准,及时分区域、分级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密切监测天气变化,根据需要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向社会发布气象风险提示及相关科普信息。
(2)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做好降雨应对部署工作,各区针对降雨变化视情启动防汛预警响应或防汛突发事件响应。
(1)市气象局应及时修正提出预警建议,尽早提前发布或调整预警级别,向社会更新发布气象风险提示及相关科普信息。
(2)水务、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时发布或升级预警级别,市防指、各区防指及时发布或升级防汛预警响应,根据实际降雨情况,可视情提级响应,各相关部门根据预警级别落实防汛预警响应措施或防汛突发事件响应。
(3)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部署本行业的防汛工作,及时发布本行业预警信息和相关风险提示,向市防指报告本行业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4)极端降雨区域内的区、街道(乡镇)、管理单位自主启动防汛预警响应或防汛突发事件响应,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5)市防指视情可启动防汛预警响应或防汛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4.2.8针对前期降雨情况,可视情加强预报、预防、预警措施。
4.2.9当预测未来3天将有强降雨,并同时伴有大风、冰雹、雷电等天气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本预案和大风、冰雹、雷电等相关应急预案统筹做好预防行动,落实应急准备措施。
5预警与响应
5.1.1汛情预警包括暴雨预警、洪水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山洪灾害风险预警和城市积水内涝风险预警。其中,暴雨预警、洪水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5.1.2在汛期,全市性暴雨预警信号、市重点河道的洪水预警信号、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别由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市气象局,按程序制作发布、变更及解除,并报市防汛办备案。
暴雨蓝色预警由市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经市气象局商市防汛办后,由市气象局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暴雨橙色、红色预警经市气象局商市防汛办,分别报市防指执行副总指挥、总指挥批准后,由市气象局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
洪水蓝色预警由市水务局发布;洪水黄色预警经市水务局商市防汛办后,由市水务局按程序发布。洪水橙色、红色预警经市水务局商市防汛办,分别报市防指执行副总指挥、总指挥批准后,由市水务局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蓝色预警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市气象局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黄色预警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商市防汛办后,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按程序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橙色、红色预警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商市防汛办,分别报市防指执行副总指挥、总指挥批准后,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
山洪灾害风险预警和城市积水内涝风险预警由市水务局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并报市防汛办备案。
各区防汛指挥部参照市汛情预警发布流程制定各区预警发布及响应规程。根据本区实际汛情可自主发布、变更及解除暴雨预警、洪水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报市防汛办备案。
5.1.3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或终止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发布机构、发布时间等。
5.1.4预警信息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客户端、微信、微博、手机短信、警报器、应急广播、显示屏、网站、各区融媒体中心或组织人员入户通知的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5.1.5非汛期,全市性暴雨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洪水预警的发布、变更和解除,按照《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市防指根据暴雨和洪水、地质灾害、山洪、城市内涝风险等风险预警级别、发展态势及危害程度,经综合研判后,启动防汛预警响应,从低到高划分为防汛蓝色(四级)预警响应、防汛黄色(三级)预警响应、防汛橙色(二级)预警响应和防汛红色(一级)预警响应。
防汛预警响应启动后,防汛突发事件未发生时,各相关防汛部门和单位根据预案进入临战状态,做好防汛突发事件响应准备;防汛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防汛部门和单位立即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当同时伴有大风、雷电、冰雹等极端天气预警发布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本预案和《北京市大风天气应急预案》等相关应急预案做好防汛预警响应行动,统筹协调做好灾害应对工作。
全市性防汛预警响应由市防指启动和结束,其中:市级防汛蓝色(四级)预警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市防汛办主任或执行副主任批准,市级防汛黄色(三级)预警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市防指副秘书长或市防汛办主任批准,市级防汛橙色(二级)预警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执行副总指挥批准,市级防汛红色(一级)预警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市防指总指挥批准。如遇紧急情况,可以先行启动,随后补签。当防汛预警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市防指及时调整防汛预警响应等级。
当市防指没有启动市级防汛预警响应时,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可根据所辖行业、流域、区域情况自主启动和结束防汛预警响应,并报市防指备案。
(1)市防汛办副主任在市防指指挥场所指挥。各防汛专项分指及相关成员单位的防汛副指挥或分管处室负责人,各区防指副指挥或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或区应急局(水务局)分管负责同志,街道(乡镇)、社区(村)分管防汛工作负责人到防汛指挥位置开展工作。
(2)各级防汛指挥部依据预案自主启动相应值守、备勤。
(3)市防汛办副主任根据天气形势发展组织各防汛专项分指、各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重点单位进行防汛会商,视频连线相关区、部门、单位指挥调度降雨应对工作。
(4)宣传部门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利用各媒体、媒介等宣传渠道适时发布汛情、安全提示等信息。市委网信办适时关注和引导舆情。
(5)水务部门应关注水情、汛情、工情、险情,适时调整洪水预警、山洪和城市内涝风险预警等级,指导各区加强对山洪沟道、河流的管控与监测,协调指导各区、市排水集团按照管理职责做好城镇积水排除工作。
(6)交通管理部门督导所辖下凹式立交桥易积水点责任人加强巡查,重点部位抢险人员、装备、车辆布控到位,根据汛情发展果断组织采取积水排除、断路绕行等措施,及时调整公交运营线路,做好重点场站等滞留旅客接续运输的运力保障,通过道路电子显示屏及公交车、地铁车站显示屏发布汛期预警信息。
(7)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导涉山涉河及存在深基坑、高堆土的在建工程暂停施工,转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在建工地巡查,加强危旧房屋和低洼院落巡检巡查,及时处置险情。
(8)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地质灾害点的监测巡查,适时发布预警调整信息,并指导属地政府开展防汛预警响应工作。
(9)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做好城市生命线工程的巡查巡检,及时处置险情,组织督导相关单位及时清理雨水箅子,清除城区路面滞水,根据需要提前开启或延迟关闭道路照明。
(10)文化旅游部门组织督导地质灾害类景区封闭地质灾害隐患点或区域,并设置警示标识,派专人盯守并做好游客疏导工作。
(11)各区防指要跟踪研判雨情、汛情、险情,督导落实低洼院落和老旧危房包保责任和山区“七包七落实”措施,重点做好山洪地质灾害避险应对和城区积滞水处置,适时启动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12)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排水集团及其他防汛抢险队伍依照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积滞水等险情,开展抢险救援,必要时可自主强化响应措施。
(13)市气象局每日8时、17时、20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结果,期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市水务局每日8时、16时、20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每日18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市应急局每日18时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市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8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市防汛办主任或执行副主任在市防指指挥场所指挥。各防汛专项分指及相关成员单位的防汛副指挥或分管局领导,各区防指执行副总指挥或分管区领导或区带班领导,街道(乡镇)、社区(村)主要领导在防汛指挥位置开展工作。
(2)各级防汛指挥部依据预案自主启动相应值守、备勤。
(3)市防汛办主任或执行副主任组织各防汛专项分指、各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重点单位进行防汛会商,滚动研判防汛形势,视频连线相关区、部门、单位指挥调度降雨应对工作,加强与河北、天津的沟通联系。
(4)市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督导检查各相关防汛指挥部的防御措施落实情况。
(5)水务部门密切关注水情、汛情、工情、险情,适时调整洪水预警、山洪和城市内涝风险预警等级,科学调度洪水,组织指导属地政府和相关单位开展水利工程巡堤查险及险情处置,指导各区适时关闭山洪沟道,协调指导各区、市排水集团按照管理职责加强城镇积水排除工作。
(6)交通管理部门督导所辖下凹式立交桥易积水点责任人加强巡查,重点部位抢险人员、装备、车辆布控到位,根据汛情发展果断组织采取积水排除、断路绕行等措施,合理调整交通运营线路和运力,保障交通运行,做好重点场站等滞留旅客接续运输的运力保障,加强存在风险站区及线路防汛风险防控,及时处置有关险情,强化山区道路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处置,做好防汛物资车辆的运输保障,通过公交车、地铁车站等其他显示屏滚动发布汛期预警信息。
(7)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导在建工程暂停施工,及时做好受威胁人员的转移安置,加强深基坑、高堆土监测和在建工地巡查,及时处置险情,加强危旧房屋和低洼院落巡检巡查,做好工程基坑、在建轨道工程和普通地下空间防倒灌工作。
(8)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地质灾害点的监测巡查,适时发布调整预警信息,并指导属地政府开展防汛预警响应及相应群众避险转移工作。
(9)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加密做好城市生命线工程的巡查巡检,及时处置险情,保障城市运行,视情提前开启或延迟关闭道路照明。
(10)文化旅游部门组织督导关闭地质灾害类景区和游客疏散避险,普通涉山涉水景区加强巡查检查,指导属地政府做好民宿和民俗户游客疏导工作,暂停室外有组织的文旅活动,做好相关信息滚动发布工作。
(11)宣传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滚动播报汛情及应对措施等动态信息,市委网信办加强舆情引导,梳理网民救援需求信息,及时报送同级防汛指挥机构。
(12)公安交管部门及时疏导积滞水点交通,视情采取封路措施。
(13)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情统计上报及应急物资调用准备,督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非煤矿山、尾矿库落实防汛措施,并做好抢险准备。
(14)教育部门要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降雨应对工作,停止露天集体活动,保障在校学生安全,暂停野外教学活动并安全疏散转移相应人员,学校可视情采取调整上下学时间或停课措施,适时暂停线下课外培训活动。
(15)体育部门组织指导相关单位暂停举办有组织的户外体育类活动,及时做好有组织的登山、探险、徒步、骑行、涉水运动等相关活动人员的预警工作。
(16)园林绿化部门加强道路两旁树木的巡视,及时清理倒伏树木、断枝,及时关闭高压线下的公园区域。
(17)人防部门加强人防工程的巡查监测,及时组织抢险队伍处置险情,适时关停存在防汛隐患的人防工程。
(18)通信管理部门协调指导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基站维护、重点区域、重要目标、重要场所等通信服务保障,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及时通过短信等方式发送防汛提示信息。
(19)流域防指加密对河道、水库、堤防、闸坝的巡查和监测,组织相关单位及时处置险情,指导属地政府和各抢险队伍做好抢险准备,向属地政府提出风险区域内的人员转移意见。
(20)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排水集团及其他防汛抢险队伍依据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积滞水等险情,开展抢险救援,必要时可自主强化响应措施。各社会力量可根据属地防汛需要,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参加防汛抢险救援。
(21)各区防指组织关闭辖区内涉山涉水类景区、地质灾害类景区、施工工地、山洪泥石流沟道、尾矿库、地质灾害点等危险区域,督导落实山区“七包七落实”措施,及时转移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养老机构、险村及其他居住场所的人员,重点关注所辖区域的山洪泥石流沟道、地质灾害易发区、河道、水库、塘坝、下凹式立交桥、易积滞水点、危旧房屋、低洼院落、地下空间、深基坑、高堆土等防汛重点部位,落实包保责任,及时处置突发险情。加强跨界河流、跨省市沟道的防洪协同。区委、区政府可视情选派区级领导带工作组深入街道(乡镇)指导防汛工作。
(22)电力公司做好机闸、泵站等重点防汛设施及重点部位外围电网供电保障工作。
(23)地铁产权单位、运营单位落实各地铁站内和地铁站出入口的防汛措施,会同属地政府做好防倒灌及其他险情处置工作。
(24)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关注气象预警信息,根据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风险提示或通知公告调整工作时间,采取错峰上下班或居家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及时关停关闭存在防汛隐患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25)社会公众要及时关注气象预警信息,根据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风险提示减少或避免降雨期间出行,科学避险。
(26)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应防汛抢险准备与险情处置工作。
(27)市气象局每小时报告雨情监测结果,期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市水务局每小时报告洪水监测结果,预测分析洪水发展趋势。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每小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按照“零报告”与“一小时一报”要求向市防指报告汛情险情信息。
(1)市防指执行副总指挥或副秘书长在市防指指挥场所指挥,驻京部队副指挥及其他副总指挥根据需要深入一线或在指挥位置进行指挥。各防汛专项分指及相关成员单位的防汛副总指挥或主要负责领导,各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区政府主要负责领导,街道(乡镇)、社区(村)主要领导在防汛指挥位置开展工作。必要时,各相关防指副总指挥或主要负责人按照市防指要求到达指定位置指挥。
(2)各级防汛指挥部依据预案自主启动相应值守、备勤。
(3)学校视情停学,停止线下培训和野外教学活动。所有地下经营场所停业,在建工地停工,关闭山区景区及非山区景区中的普通涉山涉水类景区,停止涉山涉水户外旅游,暂停大型体育文化娱乐活动,关闭山洪沟道。倡导居家办公弹性工作方式。及时转移安置全部受威胁群众,重点危险区域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4)市防指执行副总指挥或副秘书长组织各区、各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加密开展汛情会商,适时与河北、天津沟通联系,滚动研判防汛形势,视频连线各防汛专项分指、各区防指、各管委会防指及其他成员单位,指挥部署调度降雨应对工作。
(5)市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检查督导相关防汛指挥部的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启动京津冀信息通报及联防联控工作,视情启动驻京部队等抢险力量的预置前置及抢险工作。
(6)水务部门加密水库、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及山洪沟道、积滞水点的监测,及时评估水库、河道来水风险,根据汛情发展及时调整发布洪水预警、山洪和城市内涝风险预警等级,指导属地政府及时关闭山洪沟道,科学调度洪水,指导重点防洪流域属地政府和相关单位开展水利工程巡堤查险及险情处置,重点强化堤防险工险段力量、物资。及时通知并指导属地做好受洪水威胁区域人员提前避险转移工作,根据需要依预案和权限适时启用蓄滞洪区,并提前通知属地政府做好相应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并向市防指报告。统筹协调各区、市排水集团按照管理职责加强城镇积水排除及相应险情处置,各水利工程抢险队伍依预案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7)交通管理部门督导所辖下凹式立交桥易积水点责任人加强巡查,抢险人员、装备、车辆布控到位,根据汛情发展果断组织采取积水排除、断路绕行等措施,必要时,可提前封控危险区域,并做好受威胁路段车辆人员疏导转移。合理调整交通运营线路和运力,做好重点场站等滞留旅客接续运输的运力保障,保障交通运行安全,组织应急运输车辆,协同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人员避险转移、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的处置应对。加强存在风险站区及线路防汛风险防控,及时处置有关险情,强化山区道路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处置。组织做好受损公路、桥梁抢修,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密切监测地铁运营、出现地铁倒灌时及时采取站口封闭、停运等措施,通过公交车、地铁车站等其他显示屏滚动发布汛期预警信息。
(8)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导落实在建工程停工及相应防汛措施,加强深基坑、高堆土监测和在建工地巡查,及时处置险情。加强危旧房屋和低洼院落巡检巡查及险情处置,及时做好受威胁人员的转移安置,视情督导管理单位关闭普通地下空间,做好深基坑、在建轨道工程和普通地下空间防倒灌工作。
(9)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加密监测气象变化,加密会商研判,随时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调整发布,并指导属地政府开展防汛预警响应及相应群众避险转移工作,密切监测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应急调查队赴属地备勤,及时发布地质灾害安全提示信息。
(10)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加密做好城市生命线工程的巡查巡检,及时处置险情,全力保障城市运行,组织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指挥中心、重点医院、变电站、通信枢纽、计算中心等重点目标及重点区域城市生命线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正常运行。
(11)文化旅游部门督导落实山区景区及非山区景区中的普通涉山涉水类景区关闭、民宿和民俗户停业、游客疏导劝返,并做好受威胁游客疏散避险,暂停有组织的大型和户外文旅活动,做好相关信息滚动发布工作。
(12)宣传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滚动播报汛情及应对措施等动态信息,根据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汛情灾情信息,视情启动防汛直播工作。市委网信办加强舆情引导,梳理网民救援需求信息,及时报送同级防汛指挥机构。
(13)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情统计上报,统筹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及时调用应急物资,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督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非煤矿山、尾矿库落实防汛措施,并做好相应抢险救援工作。
(14)公安部门组织加强重点洪涝区域及集中避险转移安置场所的治安管理,停止审批大型群众性活动,做好分洪爆破相关管制和警卫工作,及时处理市民救援信息并开展相应抢险救援。
(15)公安交管部门及时疏导、管控积滞水点区域交通,视情可采取区域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16)教育部门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降雨应对工作,视情启动学校停学工作,督导落实暂停线下课外培训、野外教学等活动,妥善安置、安全转移相应滞留人员。
(17)体育部门组织指导相关单位暂停举办大型体育活动和有组织的户外体育类活动并做好相关人员的安全疏散工作,及时做好参与有组织的登山、探险、徒步、骑行、涉水运动等相关人员的预警工作。
(18)园林绿化部门加强道路两旁树木的巡视,及时清理倒伏树木、断枝,及时关闭高压线下的公园区域,视情关闭所属公园、林场,及时疏散转移相关人员。
(19)人防部门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及时关闭存在防汛隐患的人防工程,及时组织抢险队伍处置险情。
(20)通信管理部门协调指导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基站维护,及时开展网络抢修恢复工作,保障中央机关、各级指挥中心、医院、通信枢纽等防汛重点部位、重点区域通信畅通。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及时通过短信等方式发送防汛提示信息。
(21)财政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可视情提前拨付相关资金。
(22)流域防指加密对河道、水库、堤防、闸坝的巡查和监测,组织相关单位及时处置险情,指导属地政府和各抢险队伍做好抢险工作,及时封闭存在风险隐患的堤防、河道两岸人行步道、堤顶道路。针对险工险段,必要时,提早向市防指提出驻京部队等抢险力量的预置前置及抢险调度意见,向属地政府提出风险区域内的人员转移意见。
(23)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排水集团及其他防汛抢险队伍依据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积滞水等险情,开展抢险救援,必要时可自主强化响应措施,并根据市防指指令开展跨区域抢险救援工作。各社会力量可根据防汛需要,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重点参与属地基层防汛抢险救援。
(24)各区防指及时组织落实区域内各项关停措施及各类人员避险转移安置措施,督导落实包保责任和山区“七包七落实”,必要时可依预案自主强化相关响应措施。重点关注所辖区域的河道、塘坝、水库、山洪泥石流沟道、地质灾害易发区、下凹式立交桥、易积滞水点、危旧房屋、低洼院落、深基坑、高堆土和地铁口、地下通道、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及其他防汛重点部位,及时处置突发险情。重点加强流域及河道防洪,部署落实巡堤查险、抢险工作,做好属地蓄滞洪区应用前人员避险转移安置,加强跨界河流、跨省市沟道的防洪协同。区委区政府可统筹选派区级领导带工作组深入乡镇(街道)指导防汛工作。街道(乡镇)、社区(村)在区防指的领导下,统筹发挥灾害信息员、专职安全员、城市协管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及其他社会抢险力量的作用,充实强化基层防汛力量,全力防范处置。利用各类媒介滚动发布汛情及安全提示性信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汛情灾情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25)电力公司做好机闸、泵站等重点防汛设施及重点部位外围电网供电保障工作,统筹调集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做好抢险现场电力保障,完成市防指和城市管理部门布置的保障电力供应和抢修任务。
(26)地铁产权单位、运营单位落实各地铁站内和地铁站出入口的防汛措施,会同属地政府做好防倒灌及其他险情处置工作,密切监测地铁运营,出现突发险情时根据预案采取封闭地铁站口、停运等措施。
(27)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视情做好抢险力量预置前置,参与防汛抢险救援。
(28)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应防汛抢险准备与险情处置工作。
(29)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关注气象预警信息,根据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风险提示或通知公告调整工作时间,倡导居家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及时妥善安置单位滞留人员,停止一切室外高危作业,关停关闭存在防汛隐患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并及时处置突发险情。
(30)社会公众要及时关注气象预警信息,根据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风险提示,非必要不出行,外出时要主动做好风险防范应对,科学避险。
(31)市气象局每小时报告雨情监测,期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市水务局每小时报告洪水监测结果,预测分析洪水发展趋势。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每小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按照“零报告”与“一小时一报”要求向市防指报告汛情险情信息,遇有涉及人员生命安全或重大及以上防汛事件,及时报告市防指。
5.2.5防汛红色(一级)预警响应
(1)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市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向国家防总及有关部门报告。
(2)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防指总指挥(或授权其他副总指挥)、驻京部队副指挥在市防指指挥场所指挥全市防汛工作,其他副总指挥依职责或按照总指挥安排赴相应岗位开展工作。各区委、区政府,各成员单位防汛总指挥或主要负责人在相应防汛指挥位置指挥,各街道(乡镇)、社区(村)主要负责人在防汛指挥位置指挥。必要时,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总指挥按照市防指要求到达指定位置指挥。
(3)各级防汛指挥部依据预案启动最高级别值守、备勤。
(4)学校停止全部线下教学活动,培训机构停止全部线下培训活动。所有地下经营场所停业,在建工地停工,关闭所有景区、公园、林场,停止涉山涉水户外旅游,停止有组织的室内、室外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关闭山洪沟道。企事业单位除保障城市基本运行的外,原则上居家办公或停工停业。必要时可采取地铁、公交停运措施。及时转移安置全部受威胁群众,重点危险区域和主要抢险救援道路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5)市防指总指挥组织各区、各成员单位、相关专家滚动开展汛情会商,加密与河北、天津的沟通联系,及时研判防汛形势,指挥调度各防汛专项分指、各区防指、各管委会防指及其他成员单位,加强降雨应对处置工作。
(6)市防指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检查督导相关防汛指挥部的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启动京津冀信息通报及联防联控工作,启动驻京部队等抢险力量的预置前置及抢险工作。
(7)水务部门加密水库、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及山洪沟道、积滞水点的监测,及时评估水库、河道来水风险,根据汛情发展及时调整发布洪水预警、山洪和城市内涝风险预警等级。重点加强洪水预报调度,指导各流域属地政府和相关单位开展水利工程巡堤查险及险情处置工作,适时向市防指提出部队参与堤防和水库工程抢险请求,重点强化重要河段堤段,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等重点堤段及密云、官厅等重要水库抢险力量和物资准备。及时通知并指导属地做好受洪水威胁区域人员提前避险转移工作,根据需要依预案和权限适时启用蓄滞洪区,提前通知属地政府做好相应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并向市防指报告。统筹协调各区、市排水集团按照管理职责加强城镇积水排除及相应险情处置,重点保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指挥中心、重点医院、变电站、通信枢纽、计算中心等重点目标及重点区域排涝安全。
(8)交通管理部门督导所辖下凹式立交桥易积水点责任人加强巡查,加强抢险人员、装备、车辆布控力量,根据汛情发展果断组织采取积水排除、断路绕行等措施,适时提前封控危险区域,做好受威胁路段车辆人员疏导转移。及时调整交通运营线路和运力,做好重点场站等滞留旅客接续运输的运力保障,保障交通运行安全,必要时可采取地铁、公交停运措施。组织应急运输车辆,协同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人员避险转移、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的处置应对。加强存在风险站区及线路防汛风险防控,加强地铁站口、出入口及地下通道防倒灌措施,强化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道路巡查及管控,及时处置有关险情。组织做好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通过公交车、地铁车站等其他显示屏滚动发布汛期预警信息。
(9)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导落实在建工程停工及相应防汛措施,及时做好受威胁人员的转移安置。加强深基坑、高堆土监测和在建工地巡查,及时处置险情;加强危旧房屋和低洼院落巡检巡查及险情处置,视情督导管理单位关闭普通地下空间,做好深基坑、在建轨道工程和普通地下空间防倒灌工作。
(10)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加密监测气象变化,滚动会商研判,随时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调整发布,并指导属地政府开展防汛预警响应及相应群众避险转移工作,严密监测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加密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及时发布地质灾害安全提示信息。
(11)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加密做好城市生命线工程的巡查巡检,及时处置险情。组织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指挥中心、重点医院、变电站、通信枢纽、计算中心等重点目标及重点区域城市生命线应急保障措施,全力保障正常运行。
(12)文化旅游部门督导落实景区关闭、民宿和民俗户停业、游客疏导劝返,并做好受威胁游客疏散避险,停止有组织的文旅活动,做好相关信息滚动发布工作。
(13)宣传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滚动播报汛情及应对措施等动态信息,根据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汛情灾情信息,启动防汛直播工作。市委网信办加强舆情引导,梳理网民救援需求信息,及时报送同级防汛指挥机构。
(14)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情统计上报,统筹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及时调用应急物资,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启动京津冀协同抢险救援机制,督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非煤矿山、尾矿库落实防汛措施,并做好相应抢险救援工作。
(15)公安部门组织加强重点洪涝区域及集中避险转移安置场所的治安管理,停止审批大型群众性活动,做好分洪爆破相关的管制和警卫工作,及时处理市民救援信息并开展相应抢险救援。
(16)公安交管部门及时疏导、管控积滞水点区域交通,重点危险区域和主要抢险救援道路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17)教育部门组织落实学校停止全部线下教学活动、培训机构停止全部线下培训活动,妥善安置、安全转移相应滞留人员。
(18)体育部门组织落实停止一切有组织的室内外体育赛事活动,并做好相关人员的安全疏散工作,及时做好参与有组织的登山、探险、徒步、骑行、涉水运动等相关人员的预警工作。
(19)园林绿化部门关闭所属公园、林场,及时疏散转移相关人员,加强道路两旁树木的巡查,及时清理倒伏树木、断枝,及时关闭高压线下的公园区域。
(20)人防部门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及时关闭存在防汛风险的人防工程,及时组织抢险队伍处置险情。
(21)通信管理部门协调指导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基站维护,及时开展网络抢修恢复工作,保障中央机关、各级指挥中心、医院、通信枢纽等防汛重点部位、重点区域通信畅通。做好防汛抢险临时应急通讯保障工作,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及时通过短信等方式发送防汛提示信息。
(22)财政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可提前拨付相关资金。
(23)流域防指加密对河道、水库、堤防、闸坝的巡查和监测,组织相关单位及时处置险情,组织指导属地政府和各抢险队伍做好抢险工作,及时封闭存在风险隐患的堤防、河道两岸人行步道、堤顶道路,针对险工险段,必要时,提早向市防指提出驻京部队等抢险力量的预置前置及参加抢险的意见,向属地政府提出风险区域内的人员转移意见。
(24)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排水集团及其他防汛抢险队伍依据预案启动最高等级应急响应,及时处置积滞水等险情,开展抢险救援,并根据市防指指令开展跨区域抢险救援工作。各社会力量可根据防汛需要,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立足属地基层参与防汛抢险救援。
(25)各区防指及时组织、严格落实区域内各项关停措施及各类人员避险转移安置措施,督导落实包保责任和山区“七包七落实”,密切关注所辖区域重点目标、重要区域及涉及人员安全的河道、水库、山洪泥石流沟道、地质灾害易发区、危旧房屋、低洼院落和地铁口、地下通道、地下车库等防汛重点部位,及时处置突发险情。重点加强流域及河道防洪,部署落实巡堤查险、抢险工作,做好属地蓄滞洪区应用前人员避险转移安置,加强跨界河流、跨省市沟道的防洪协同。区委、区政府可统筹选派区级领导率工作组深入街道(乡镇)指导防汛工作,视情安排区内干部深入防汛一线,充实基层防汛队伍。街道(乡镇)、社区(村)在区防指的领导下,统筹发挥灾害信息员、专职安全员、城市协管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及其他社会抢险力量的作用,落实基层防汛力量,全力防范处置。针对突发局地性的强降雨可利用商场、酒店、体育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方便群众就近避险,并做好相应安置保障工作。利用各类媒介滚动发布汛情及安全提示性信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汛情灾情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26)电力公司全力保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指挥中心、重点医院、变电站、通信枢纽、计算中心等重点目标及重点区域用电安全。做好机闸、泵站等重点防汛设施及重点部位外围电网供电保障工作。统筹调集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做好抢险现场电力保障,完成市防指和城市管理部门布置的保障电力供应和抢修任务。
(27)地铁产权单位、运营单位落实各地铁站内和地铁站出入口的防汛措施,会同属地政府做好防倒灌及其他险情处置工作,密切监测地铁运营,出现突发险情时根据预案采取封闭地铁站口,适时采取停运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28)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做好抢险力量预置前置,参与防汛抢险救援。
(29)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应防汛抢险准备与险情处置工作。
(30)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关注气象预警信息,根据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风险提示或通知公告,除保障城市基本运行的单位外,原则上居家办公或停工停业,并妥善安置单位滞留人员,及时处置突发险情。
(31)社会公众要及时关注气象预警信息,根据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风险提示,主动做好风险防范应对,科学避险。
(32)市气象局每小时报告雨情监测,期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市水务局每小时报告洪水监测结果,预测分析洪水发展趋势。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每小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各相关防指按照“零报告”与“一小时一报”要求向市防指报告汛情险情信息,遇有涉及人员生命安全或重大以上防汛事件,及时报告市防指。
需要宣布全市或有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时,由市防汛办提出建议,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各区需要进入紧急防汛期时,经区政府同意后,由本区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市防指备案。
在紧急防汛期,市防指或其授权的专项、流域、区防指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市防指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紧急防汛期结束,由宣布单位依法宣布解除紧急防汛期,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解除紧急防汛期的消息。
5.3防汛预警响应调整与结束
预警调整或已解除,可视为达到防汛预警响应调整或结束的条件。按照“谁启动、谁调整、谁结束”的原则,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可视情调整防汛预警响应或宣布防汛预警响应结束。
6应急处置与救援
6.1.1事件分类
防汛突发事件按特点主要分为以下六类。
水利工程及河道类:因降雨引发的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险情或主要河道产生洪水造成的河道水位上涨、漫溢等灾害。
道路积水塌陷类:道路、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等部位因降雨发生的积水、路面塌陷、公路塌方等事件。
山洪地质灾害类:山区因降雨引发的山洪及泥石流、山体滑坡、崩塌、大面积塌陷等地质灾害。
地下管线事故类: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输油等地下管线设施因暴雨洪水引发的断水、断气、断热、断电等次生灾害。
城镇房屋和在建工程类:因降雨造成的房屋进水、危旧房屋倒塌、普通地下室进水、在建工程进水倒灌等次生灾害。
6.1.2事件分级
(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一般防汛突发事件。
水利工程及河道类:重要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下时,坝体等水工建筑物局部出现险情;或者当主要河道及城区主要河湖水系出现一般洪水,堤防局部发生滑坡、管涌等险情。
道路积水塌陷类:低洼路段积水,局部道路积水深度达27厘米,造成中心城区局部交通拥堵等情况;因突降大雨,山区公路发生500立方米以内的塌方,影响交通安全。
山洪地质灾害类:山区因突发大雨发生局部山洪及地质灾害,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搬迁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险情。
地下管线事故类:事态不复杂,处置主责部门清晰,影响范围较小;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10人以下重伤。
城镇房屋和在建工程类:强降雨导致城镇房屋倒塌造成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3人以下死亡;强降雨导致在建工程浸泡造成在建工程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3人以下死亡。
游客被困类:因降雨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者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重伤,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2)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较大防汛突发事件。
水利工程及河道类:重要水库水位接近汛限水位时,坝体等水工建筑物发生较大范围险情;或者当主要河道及城区主要河湖水系出现较大洪水,堤防较大范围发生滑坡、管涌等险情。
道路积水塌陷类:极端降雨条件下地下设施(地铁)局部进水,城市道路发生较大面积积水,积水深度在27厘米以上50厘米以下,造成主要道路(长安街、二环路)短时严重交通堵塞等较大险情和灾情;因暴雨条件下,山区公路发生5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大面积塌方、局部泥石流或局部出现小范围裂缝等险情和灾情,造成交通中断。
山洪地质灾害类:山区因突降暴雨发生局部山洪、较大范围山体滑坡、局部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等险情或灾情,造成交通中断,对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搬迁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险情和灾情。
地下管线事故类:事态较复杂,但管线处置主责部门清晰;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城镇房屋和在建工程类:强降雨导致城镇房屋倒塌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强降雨导致在建工程浸泡造成在建工程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游客被困类:因降雨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3)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重大防汛突发事件。
水利工程及河道类:重要水库水位超汛限水位,坝体等水工建筑物出现重大险情,危及水库安全;或者主要河道及城区主要河湖水系出现大洪水,堤防局部地段已经或可能发生溃堤、决口等重大险情。
道路积水塌陷类:因强降雨或极端降雨,造成多处地下设施进水,道路大范围积水,积水深度在50厘米以上100厘米以下,造成城市主干道(长安街、二环路)中断等重大险情和灾情;因强降雨或极端降雨,造成山区公路发生多处山洪、泥石流或较大面积山体滑坡、采空区大面塌陷等重大险情和灾情,造成交通中断。
山洪地质灾害类:山区因强降雨发生多处山洪、多处较大泥石流或较大面积山体滑坡、崩塌等重大险情或灾情,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山洪和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搬迁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的险情和灾情。
地下管线事故类:事态复杂,需要协调多个部门和单位共同应对;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城镇房屋和在建工程类:强降雨导致城镇房屋倒塌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强降雨导致在建工程浸泡造成在建工程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游客被困类:因降雨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4)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特别重大防汛突发事件。
水利工程及河道类:重要水库坝体等水工建筑物发生严重险情,威胁水库安全和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主要河道及城区主要河湖水系出现特大以上洪水,主要防洪工程设施已经或可能发生决口、溃堤、倒闸等多处重大险情和灾情。
道路积水塌陷类:因强降雨造成道路大面积积水,积水深度达100厘米以上,造成大范围交通中断或瘫痪等严重险情和灾情,严重影响城市正常运行和市民正常生产生活;山区公路出现大面积山体滑坡、特大山洪、严重泥石流灾害及采空区严重塌陷,造成人员伤亡等重大险情和灾情,严重交通中断。
山洪地质灾害类:山区因强降雨发生特大山洪、严重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受特大山洪和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搬迁1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的险情和灾情。
地下管线事故类:事态极为复杂,对首都城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产生特别严重的危害或威胁,需要市应急委统一组织协调;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造成100人以上重伤。
城镇房屋和在建工程类:强降雨导致城镇房屋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人以上死亡;强降雨导致在建工程浸泡造成在建工程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人以上重伤,30人以上死亡。
游客被困类:因降雨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者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100人以上重伤,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6.2分级响应
防汛突发事件的处置按照“谁先到达谁先处置,逐步移交指挥权”的原则,由属地、相关责任主体、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按照预案负责组织实施抢险。
本市防汛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城六区等重点地区,或发生在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态势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当启动防汛预警响应时,各防汛专项分指、各区防指做好防汛突发事件响应准备,依据雨情汛情发展,视防汛突发事件的情况进入相应级别的事件响应,并可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遇有重大防汛突发事件,由区委、区政府商有关市防汛专项分指自主启动防汛突发事件二级响应,并向市防指报备,市防指视情可协调市级力量、物资等予以支援。如遇特别重大防汛突发事件,由区委、区政府会同相关市防汛专项分指报请市防指启动防汛突发事件一级响应,紧急情况下市防指直接启动防汛突发事件一级响应。
(1)当发生水利工程及河道、山洪和城市内涝类突发事件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北京市水务防汛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当发生道路积水塌陷突发事件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防汛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当发生地质灾害类突发事件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北京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当发生地下管线事故类突发事件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防汛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当发生城镇房屋和在建工程类突发事件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北京市住房建设防汛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当发生游客被困类突发事件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北京市旅游防汛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2.1四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防汛突发事件时,随着抢险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由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区行业主管部门、应急、公安、交管、消防、卫生健康、宣传等部门、专家队伍、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汇报险情灾情及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当多起一般突发事件同时发生时,由区防指统筹安排相关人员、队伍分类协同处理突发事件,必要时,可视情提级响应。
根据需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防汛专项分指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区级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予以支援。
6.2.2三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防汛突发事件时,随着抢险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由区委、区政府负责指挥,区行业主管部门、应急、公安、交管、消防、卫生健康、宣传等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有关区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任总指挥,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抢险救援行动。
当多起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同时发生时,由区委、区政府统筹安排相关人员、队伍分类协同处理突发事件,必要时,可视情提级响应。
根据需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防汛专项分指派出工作组,需要市领导赶赴现场时,市政府行业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赶赴现场,指导区级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予以支援。
6.2.3二级响应
当发生重大防汛突发事件时,随着抢险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由区委、区政府会同有关市防汛专项分指负责指挥,根据需要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处置,及时向市防指报告险情处置情况。区行业主管部门、应急、公安、交管、消防、卫生健康、宣传等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防汛专项分指应派出工作组指导险情处置工作。
需要市领导赶赴现场时,由市政府行业分管副市长赶赴现场,按照市领导要求,属地区防指向市领导移交指挥权,并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可根据需要,组织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事发地区政府组成市级现场指挥部,并将区级现场指挥部纳入统一领导。
当多起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同时发生时,由市防指统筹安排市领导及相关人员、队伍分类协同处理突发事件,必要时,可视情提级响应。
当重大防汛突发事件引发或可能引发重大次生衍生灾害时,其他相关行业分管副市长赶赴现场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6.2.4一级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防汛突发事件时,随着抢险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并由区委、区政府会同市防汛专项分指及时报请市防指,经市防指总指挥批准后,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防指负责落实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市防指协调驻京部队支援抢险救援工作,北京卫戍区副司令员、武警北京市总队副总队长赶赴市应急指挥中心参与指挥。需要市领导赶赴现场时,由市防指总指挥统筹安排其他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必要时,市防指总指挥赴现场指挥处置。
当多起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同时发生时,可由市委市政府统筹安排市领导及相关人员、队伍分类协同处理突发事件。
根据需要,由市防指向国家防总及其他中央有关单位提出支援请求,调配国家应急队伍、专家、物资、装备等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当国家防总对本市防汛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时,市防指在国家防总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6.3处置措施
各有关指挥机构、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在确保抢险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行业专家意见,对受到流域洪水、山洪、泥石流、积滞水威胁的人员进行抢险救援、疏散、撤离并及时妥善安置;
(2)迅速关闭涉山涉水旅游景区、停止大型户外活动;
(3)对事发区域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到达;
(4)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性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5)启用储备的防汛应急抢险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向受到山洪、泥石流等其他防汛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7)拆除、迁移妨碍防汛抢险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8)采取防止发生因防汛突发事件导致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当防汛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时,负责指挥的政府部门或防汛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可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7.1社会动员
市、区防汛指挥部应当根据应对防汛工作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防汛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防汛工作中的作用,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广泛动员、市民积极参与的防汛工作格局。
社会志愿服务组织在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志愿服务联合会统筹下参与防汛应急培训和演练,当发生全市性防汛险情时,在市防指统一指挥下,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参加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广大公民要及时关注天气动态和防汛信息提示,主动学习防汛避险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当遇到重大汛情险情时,根据属地防汛指挥机构安排,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参与防汛工作。
7.2信息发布
汛情、险情、灾情及防汛工作动态等信息,由防汛宣传分指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由市、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区防指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防汛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市防指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对于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防汛宣传分指会同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属地政府,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8.1灾后救助
市应急局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相关预案,会同属地政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开展防汛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资金和物资,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8.2总结评估
市防指根据防汛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指定相关防汛指挥部对防汛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总结、分析与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8.3水毁工程及设施修复
8.3.1应急度汛工程
对影响防汛安全的水利防洪设施水毁工程,应尽快组织应急抢险修复。对其他遭到毁坏的市政设施、交通、电力、通信、供油、供气、供水、排水、房屋、人防工程、跨河管线、水文测报、地质灾害监测设备等,由相关部门负责尽快组织抢险修复,恢复功能。
8.3.2汛后水毁工程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积滞水点治理工程建设。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水库、河道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和供排水设施水毁修复;组织指导内涝防治工程规划和建设实施。
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市域内道路、积滞水点治理等水毁设施的治理和修复。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各区做好田间机耕路、生产路等农业生产设施工程汛后修复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组织指导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的汛后修复。
其他水毁工程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汛后组织修复。所需资金由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别安排。
8.4居民住房重建与修复
属地政府负责对受影响地区居民进行妥善安置,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重建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的选址、方案设计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因灾倒损民房情况的评估,居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
8.5保险与补偿
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相关区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服务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9.1奖励与惩罚
市防指对在防汛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延误防汛突发事件处置,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
9.2.1本市防汛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防汛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市级防汛专项预案、流域防汛预案、各区防汛预案及有关部门和单位防汛预案等。
9.2.2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防汛办负责解释。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各相关防汛指挥部要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防汛应急分预案,并报市防指备案。
9.2.3预案修订
市政府负责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市防汛应急预案一般情况下每3~5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及时修订。
9.2.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京应急委发〔2019〕3号)同时废止。
10附件
1.市各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2.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体系
3.暴雨预警标准和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标准
4.名词术语、缩略语的说明
5.历史洪涝简介
市各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防汛工作动态宣传、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组织协调主流媒体积极开展防汛知识宣传。
(2)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媒体做好防汛工作动态宣传、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健全涉汛网络舆情应急预案体系,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涉汛网络舆情及相关工作情况。
(3)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能权限负责市级水利工程设施、重点雨水排除设施、堤防水毁修复等防汛工程的审批、核准以及郊区有关防汛排水、应急度汛、水毁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安排落实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
(4)市教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市级教育单位安全度汛工作。指导监督各区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和市级教育单位的危险校舍排查和改造工作;指导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学生防灾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配合各区政府落实相关学校设施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5)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防汛工作实施期间的电子政务网络、800兆无线政务网通信保障工作;协调防汛抢险救援有关应急物资的生产组织。
(6)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7)市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协助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安排市级抢险、物资、救灾、应急度汛等相关资金。
(9)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本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气象部门发布泥石流、滑坡、崩塌等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负责突发地质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培训;配合各区防汛指挥部做好群众安全避险转移工作;负责城市排水管线、排水河道、泵站等水利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
(1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因洪水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环境应急监测;监督因洪水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中产生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11)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监管范围内全市在建房屋和市政工程、在建轨道交通工程和全市城镇房屋、普通地下空间、低洼院落等安全度汛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在建工地的防汛责任制及预案;指导督促城镇居民房屋的安全检查和解危工作;指导各区防汛指挥部对属地出现险情的房屋及低洼院落进行抢险抢修及群众转移。
(12)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监管范围内本市燃气、供热、电力等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地下综合管廊、户外广告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等安全度汛工作;视天气情况提前开启或延迟关闭道路照明;协调电力企业做好重点防汛设施的外电源保障,以及因暴雨造成的电力设施损毁抢险修复工作;指导相关企业做好城市道路垃圾清扫、滞水清除工作。
(13)市交通委: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市管道路设施防汛水毁抢险工作,负责远郊区国道、市道和县道一般公路、高速公路及轨道交通既有设施的防汛抢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市级防汛物资运输车辆储备、调集、运输工作;保障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维护客、货运输市场秩序,及时调配公共交通力量疏散因降雨滞留火车站、飞机场的乘客。
(14)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本市水务行业和水务工程的防汛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河湖、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山洪监测和洪水预报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负责防御洪水和城市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指导市排水集团、各区水务局按照管理职责做好城镇排水排涝工作。
(1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做好农田排涝工作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16)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部分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17)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指导A级旅游景区的防汛警示标识、预警设施、避险地点、防汛预案的建设;协调、指导各区防汛指挥部做好游客的疏散、转移、避险,旅行社、民宿和民俗户的管理工作。
(18)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抗洪抢险伤病员的紧急医学救援、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
(19)市应急局:负责组织防汛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负责防汛突发事件数据的统计、核查、分析评估灾情趋势;组织、指导本市应急救助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指导受灾各区防汛指挥部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开展灾害救助、社会捐赠、救灾物资调配和资金保障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运输、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做好雨天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尾矿库等安全度汛各项责任的落实。
(20)市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防汛信息,开展防汛宣传工作,正确把握宣传导向;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洪涝灾害应对工作。
(21)市政务服务局:负责协调防汛应急相关政务服务工作;负责通过热线电话收集并反映市民防汛相关诉求。
(22)市国资委: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国有企业落实各自安全度汛职责,落实法定代表人安全度汛责任。
(23)市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体育系统防汛安全工作;建立健全体育赛事和体育健身团体防汛安全的组织体系、责任制体系、预案体系、赛事活动疏散、警示、教育等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应对部署、处置措施等情况;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协调影响行洪河道及水文站测流树障的清除工作;负责汛前危树排查;负责雨天及时清理城区倒树、淤泥落叶等垃圾;协调公园船只应急调配工作;指导、协调本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做好防汛安全保障及汛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各区防汛指挥部做好游客的安全避险工作。
(25)市人防办:指导各区做好人防工程隐患消除和应急抢险的组织工作,监督检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度汛安全。
(26)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洪涝灾害应对工作。
(27)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所辖工程及跨河铁路桥的防洪安全;优先保证运送抗洪抢险救灾物资。
(28)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协调首都机场及周边排水等安全度汛工作,协调属地政府共同做好机场外围排水。
(29)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通信系统的恢复工作;为抢险救灾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30)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开展气象监测、预测、分析等工作;负责提供实时气象服务,及时向社会和政府职能部门发布暴雨等灾害天气过程的预报、预警和实况信息。
(31)市公安交管局:负责雨天道路交通管控;负责制定雨天道路交通疏导预案;负责道路交通信息实时播报;负责做好抢险救灾现场及路线的交通应急保障工作。
(32)市文物局:负责指导文物管理单位做好文物的防汛安全工作。
(33)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配合各专业队伍开展下凹式立交桥、低洼路段、低洼易积水居民区等区域的先期排水等任务。
(34)北京卫戍区:负责驻京部队参加防汛抢险、抗洪救灾等组织协调工作;根据需要担负防汛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抗洪救灾任务。
(35)武警北京市总队:负责武警部队参加防汛抢险、抗洪救灾等组织工作;根据需要担负防汛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抗洪救灾任务。
(36)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区域内重点部位、重要设施等的防汛工作,落实各部门安全度汛责任制,制定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及时启动避难场所,做好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
(37)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域内相关单位、部门做好重点部位、重要设施的防汛工作,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制,制定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协调东城区、西城区及时启动避难场所,做好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
(38)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区域内重点部位、重要设施等的防汛工作,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制,制定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及时启动避难场所,做好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
(39)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备设施安全运行,负责本单位防洪管理;保证防汛、抢险、重点防洪调度工程电力供应。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所属单位做好洪涝灾害应对工作。
(40)市排水集团:负责城六区、回天地区、城市副中心范围内集团运营管理的污水厂、再生水厂和排水设施安全度汛;承担市防指派的防汛抢险任务。
(41)市地铁运营公司:负责所辖已开通地铁线路汛期正常运营工作,包括车辆、设备、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辆段、车站、站房等设备、设施的维修及防汛抢险工作,确保安全运营。
(42)京港地铁公司:负责所辖已开通地铁线路汛期正常运营工作,包括车辆、设备、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辆段、车站、站房等设备、设施的维修及防汛抢险工作,确保安全运营。
(43)京投公司:负责督促、协调所属轨道公司落实所辖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度汛工作;督促、协调所属轨道运营公司落实所辖已开通地铁线路汛期正常运营工作;督促、协调所属资产管理公司配合属地做好轨道交通车站前广场防汛工作;通过电子显示屏发布强降雨提示信息。
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体系
一、市级防汛总体预案
序号 | 防汛应急预案名称 | 预案制定单位 |
1 | 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 | 市防汛办 |
二、市级防汛专项预案
序号 | 防汛应急预案名称 | 预案制定单位 |
1 | 防汛宣传专项应急预案 | 防汛宣传专项分指挥部 |
2 | 水务防汛专项应急预案 | 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 |
3 | 住房建设防汛专项应急预案 | 住房城乡建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 |
4 | 道路交通防汛专项应急预案 | 道路交通防汛专项分指挥部 |
5 | 城市地下管线防汛专项应急预案 | 城市地下管线防汛专项分指挥部 |
6 | 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应急预案 | 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 |
7 | 旅游防汛专项应急预案 | 旅游防汛专项分指挥部 |
三、流域防汛预案
序号 | 防汛应急预案名称 | 预案制定单位 |
1 | 永定河流域防汛应急预案 | 永定河流域防汛指挥部 |
2 | 潮白河流域防汛应急预案 | 潮白河流域防汛指挥部 |
3 | 北运河流域防汛应急预案 | 北运河流域防汛指挥部 |
4 | 大清河流域防汛应急预案 | 大清河流域防汛指挥部 |
5 | 蓟运河流域防汛应急预案 | 蓟运河流域防汛指挥部 |
四、区级防汛预案
序号 | 防汛应急预案名称 | 预案制定单位 |
1 | 东城区防汛应急预案 | 东城区政府 |
2 | 西城区防汛应急预案 | 西城区政府 |
3 | 朝阳区防汛应急预案 | 朝阳区政府 |
4 | 海淀区防汛应急预案 | 海淀区政府 |
5 | 丰台区防汛应急预案 | 丰台区政府 |
6 | 石景山区防汛应急预案 | 石景山区政府 |
7 | 门头沟区防汛应急预案 | 门头沟区政府 |
8 | 房山区防汛应急预案 | 房山区政府 |
9 | 通州区防汛应急预案 | 通州区政府 |
10 | 顺义区防汛应急预案 | 顺义区政府 |
11 | 昌平区防汛应急预案 | 昌平区政府 |
12 | 大兴区防汛应急预案 | 大兴区政府 |
13 | 平谷区防汛应急预案 | 平谷区政府 |
14 | 怀柔区防汛应急预案 | 怀柔区政府 |
15 | 密云区防汛应急预案 | 密云区政府 |
16 | 延庆区防汛应急预案 | 延庆区政府 |
五、市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防汛预案
负有防汛责任的各成员单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市重点站区管委会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制定防汛应急预案。
暴雨预警标准和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标准
一、暴雨预警标准
1.暴雨蓝色预警标准
当预计未来可能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或实况已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可能持续时,可发布暴雨蓝色预警:
(1)雨强(1小时降雨量)达30mm以上;
(2)6小时降雨量达50mm以上;
2.暴雨黄色预警标准
当预计未来可能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或实况已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可能持续时,可发布暴雨黄色预警:
(1)雨强(1小时降雨量)达50mm以上;
(2)6小时降雨量达70mm以上;
3.暴雨橙色预警标准
当预计未来可能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或实况已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可能持续时,可发布暴雨橙色预警:
(1)雨强(1小时降雨量)达70mm以上;
(2)6小时降雨量达100mm以上;
4.暴雨红色预警标准
当预计未来可能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或实况已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可能持续时,可发布暴雨红色预警:
(1)雨强(1小时降雨量)达100mm以上;
(2)6小时降雨量达150mm以上;
(3)24小时降雨量达200mm以上。
二、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级标准
1. 蓝色预警等级: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有一定风险;
2. 黄色预警等级: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较高;
3. 橙色预警等级: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高;
4. 红色预警等级: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很高。
名词术语、缩略语的说明
汛期:是一年中降水量最大的时期,容易引起洪涝灾害,是防汛工作的关键期。北京的汛期是每年6月1日至9月15日。
洪水:是由暴雨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河湖水量迅速增加或水位迅猛上涨的水流现象。洪水等级一般按照其重现期,分为一般洪水、较大洪水、大洪水和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年至10年一遇的洪水,为一般洪水;重现期10年至20年一遇的洪水,为较大洪水;重现期20年至50年一遇的洪水,为大洪水;重现期超过50年一遇的洪水,为特大洪水。
全市日均降雨量:当降雨过程不到24小时时,表示降雨开始到结束期间的全市气象站平均降雨量;当降雨过程超过24小时时,表示降雨开始起未来24小时的全市气象站平均降雨量。
区域预警:市气象台发布含落区的预警信号。
分区预警:各区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
积水点:指道路排水无下游、无排水设施或河道排洪能力不足、顶托形成的排水不畅路段。
滞水点:指降雨强度超过标准或超过道路排水设计能力所形成的短时积水点。
洪涝灾害:是一种常见的自然灾害,是因大雨、暴雨引起的水过多或过于集中,形成的水道急流、山洪暴发、河水泛滥、淹没农田、毁坏环境与各种设施等灾害现象。
地质灾害:指在自然或者人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破坏和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
重点河道:指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拒马河和泃河。
重要水库:指官厅、密云、怀柔、海子、十三陵等大中型水库。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我市城区出现大面积严重内涝,严重影响城市正常运行时,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七包七落实:区干部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党员包群众、单位包职工、学校包学生、景区包游客;落实转移地点、转移路线、抢险队伍、报警人员、报警信号、避险设施、老弱病残等提前转移。
雨情:各雨量监测点的降雨量、雨强、最大降雨点等信息。
水情:各河道监测点的流量、流速、水位指标等信息。
工情:主要是指水利防洪工程信息,包括水库、闸坝、堤防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和日常监测情况。
险情:堤防、桥梁、房屋损毁、水库及河道管涌以及道路积水导致的人员被困、车辆被泡等信息。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历史洪涝简介
一、基本概况
北京位于华北平原的西北端,东经115°20至117°30,北纬39°28至41°05之间,地形西北高,东南低。总面积16400km²,其中山区面积10200km²,约占总面积的62%,平原区面积6200km²,约占总面积的38%。
北京地区属暖温带半干旱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多年平均年降雨量为585mm,汛期雨量约占全年降水量的75%,极易形成洪涝灾害。
北京市河流众多,隶属海河流域,从西到东分布有拒马河、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泃河五条主要河流,分别属于海河流域的大清河、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蓟运河五大水系。除北运河发源于本市外,蓟运河、潮白河、大清河水系发源于河北省,永定河水系发源于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经过多年的规划治理,全市初步形成了由81座水库、5大干流、425条中小河道及16处蓄滞洪(涝)区等水利工程构建的“上蓄、中疏、下排、有效滞蓄利用雨洪”的防洪排涝工程体系。
二、历史洪涝简介
历史上,北京大河洪灾以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和大清河为重。涝灾以北运河为重。据资料统计,永定河有记录洪水从1412年-1939年528年间共发生洪水34次,其中发生10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7次,50-100年一遇的洪水10次,有6次洪水间隔超过40年以上。潮白河有记录洪水从1425年-1939年共发生洪水49次,有8次洪水间隔超过25年以上。北运河有记录洪水从1470年-1939年共发生洪水23次,有5次洪水间隔超过25年以上。
北京城区洪涝灾害主要由永定河、西山洪水及当地暴雨引发,尤以永定河洪水危害最大。永定河对北京城区危害较大的洪灾有18次,严重侵袭北京城的洪灾有1554年、1626年、1668年、1801年、1890年、1939年6次。
1939年北京发生了近代罕见的大洪水,暴雨洪水集中在潮白、北运、永定及大清河四大水系。昌平站7、8两月总雨量1137mm,最大24小时降雨326mm。永定河三家店洪峰流量4665m³/s,先在左岸梁各庄、南章客等多处决口,后在右岸卢沟桥以下决口夺溜,使永定河洪水全部泄入小清河;北运河通县站洪峰流量1670m³/s,潮白河苏庄站洪峰流量15000m³/s,拒马河张坊站洪峰流量7100m³/s。四大水系均发生严重灾情,潮白河与北运河洪水连成汪洋一片,淹没村庄1万余个,死伤人数达1.57万人。
建国初期,正值海河流域丰水期,洪涝灾害频繁发生,如1956年、1963年大水。
1956年永定河大水,暴雨中心位于官厅山峡王平口,24小时雨量435mm,卢沟桥洪峰流量达2450m³/s,西麻各庄堤防溃堤300m,使大兴县42个村庄过水,死伤8人,倒塌房屋4.2万间。
1963年8月大水,暴雨主要集中在大清河、北运河两大水系。暴雨中心位于朝阳区来广营,最大24小时降雨量429mm,市区平均雨量300mm。拒马河张坊站洪峰流量9920m³/s,北运河通县站洪峰流量1035m³/s。城区及近郊积水面积超过200km²,积水点398处,死亡27人。
近些年,极端天气频繁发生。降雨呈现发生快、强度高、局地性强等特性,造成城市道路、低洼地区积水,严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民的正常出行。
2004年“7·10”暴雨,造成市内交通瘫痪长达数小时;2005年“7·9”暴雨西山洪水造成香泉环岛积水;2006年“7·31”暴雨,首都机场道路中断;2007年“8·1”暴雨,安华桥下积水断路;2009年“7·13”、2010年“6·1”暴雨,西三环莲花桥、丰益桥等多处桥区积水;2011年“6·23”暴雨,全市29处桥区、道路出现积滞水等。
2012年“7·21”暴雨,北京市遭遇1963年以来最大的一场洪涝灾害,全市16小时平均降雨量170mm,中心城区平均降雨量215mm,暴雨中心位于房山区河北镇,达到541mm。拒马河张坊站洪峰流量达到2800m³/s,接近10年一遇;北运河北关闸洪峰流量1650m³/s,高于1963年8月的“63.8”洪峰值1035m³/s。暴雨给城市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尤以房山最重。全市因灾死亡79人,受灾人口127.48万人,倒塌房屋1.38万间,农作物受灾面积102.56万亩,损坏堤防361km。中心城区63处路段积水。洪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61.57亿元。
2016年“7·20”暴雨,降雨总量超过2012年“7.21”特大暴雨量,过程持续时间超过55个小时。强降雨范围广,98%的站点雨量超过100mm,125个站雨量超250mm,4个站雨量超过400mm;全市平均降水量212.6mm,最大降雨点门头沟东山村453.7mm;7座大中型水库超汛限水位运行,北运河流域凉水河张家湾洪峰流量686m³/s;永定河流域雁翅洪峰流量114m³/s,大清河流域漫水河洪峰流量1080m³/s。降雨造成中心城区主要道路积水断路17处,城区房屋进水117间,倒塌农房106间;全市突发地质灾害20起,树木倒伏26227棵;水利工程水毁51处,农作物受灾面积4518公顷,经济损失5876万元。全市累计转移受威胁群众13223人,未有人员伤亡。
2018年“7·16”暴雨,全市平均降雨量103.1mm,城区平均降雨量127.2mm;最大降雨出现在密云张家坟386mm。最大小时雨强出现在密云西白莲峪,16日2-3时降雨117.0mm,超过2012年“7·21暴雨”。密云白河张家坟水文站16日5时30分洪峰达1340立方米每秒,为1998年以来最大洪水。北运河北关枢纽17日13时最大下泄流量700m³/s。全市范围内共发生道路短时积水53处,道路塌方31处。因塌方导致断路或半幅断路25处。造成全市受灾人口1.61万人,无人员伤亡。密云区因琉辛路道路塌方断路造成石城镇贾峪、红星、二平台、黄土梁、四合堂5个村交通中断,影响群众2935人;密云区、怀柔区部分10千伏电力设施受损,4100户断电;密云区漫水桥水毁59处,怀柔区琉璃庙镇冲毁漫水桥4座,密云水库张家坟水文站基础设施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8.8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