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义“12•3”燃气爆炸事故责任人获刑
2019年12月3日,位于顺义区牛栏山镇的北京京日东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北京顺义“12·3”燃气爆炸事故经查明,北京市板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非法购入二甲醚并指使员工加入液化石油气罐中对外销售,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事故发生后,经检验,发生爆炸的液化石油气不合格,不合格原因为添加二甲醚。经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现场燃气管道主阀门垫片不耐液化石油气腐蚀,添加二甲醚会加速腐蚀进程。
根据事故调查的准确结果和充分证据,人民法院依法依规判决,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公布了关于该起事故的一名主要责任人方某的二审刑事裁定书,被告人方某最终获刑三年六个月。
判决书显示,2004年,京日东大公司委托方某,作为新建本部工厂项目驻施工现场代表,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负责该工程全部工作。施工期间,该公司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核的情况下,将设计图纸中本应存放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LPG钢瓶间”处变更为“备用间”。方某还带领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人员,自行安装燃气管道,而液化气瓶正放在图纸中的“备用间”处。2018年,在方某负责新冷藏库建设期间,某公司按照方某图纸施工,将部分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封闭在相对密闭的场所内,且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据了解,方某于2019年4月15日离职,在其离职的8个月后,即2019年12月3日凌晨,京日东大公司生产车间发生爆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调查,该事故为气体爆炸事故,爆炸中心位于冷藏库区域,爆炸气体为液化石油气,造成事故的部分原因是违规建设燃气设施、未按标准设置安全设施,故当时向施工公司提供图纸并进行对接工作的总经理助理方某,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惩处,故判决被告人方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除方某外,顺义“12·3”燃气爆炸事故的6名相关责任人此前亦已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