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发布日期:2020-08-06 16:09 来源: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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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0年2月21日,应急管理部等8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按照《通知》及市政府工作要求,为有效化解我市尾矿库安全风险,确保尾矿库安全平稳运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制定了《北京市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 2030-2010 )、《尾矿库安全规程》(AQ2006-2005)。

三、制定过程

(一)启动方案制定工作。应急管理部等8部委《通知》印发后,市应急局明确责任部门认真研究《通知》内容,结合本市尾矿库风险管理工作实际起草《实施方案》。

(二)广泛征求意见。《实施方案》初稿编制完成后,分别书面征求了相关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并采纳了合理意见。

(三)完成方案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经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市政府同意,于2020年7月31日印发并实施。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提出了4方面13项重点工作。

(一)在健全完善责任体系方面。

一是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建立区政府领导对尾矿库安全生产的包保责任制。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明确由所在区政府承担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

二是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全面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

三是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尾矿库企业要编制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一岗双责,按职责分工承担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相应责任。

(二)在有效管控安全风险方面。

一是要全面评估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明确无主尾矿库由区政府每年组织1次安全风险评估,对黄金尾矿库(砂堆)每年还要开展1次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风险评估。督促尾矿库企业强化尾矿库安全风险动态评估,对“头顶库”要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

二是要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到2020年底前,所有运行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位移、浸润线、库水位等在线监测和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相关信息要接入国家灾害风险综合监测预警信息平台。

三是要完善尾矿库应急管理机制。强化地方政府应急预案与企业应急预案的合理衔接,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联合开展应急演练。督促尾矿库企业切实完善溃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严格执行应急值班、专人巡查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四是要严格落实尾矿库汛期管控措施。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出现极端天气,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信息,并督促做好应急准备。尾矿库企业在汛期尽量降低库内水位,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浸润线埋深等主要运行参数及排洪系统始终满足设计要求。

(三)在综合施策减少存量方面。

一是积极推进尾矿库销库治理。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鼓励采取尾矿综合利用等方式减少尾矿堆存量直至消除尾矿库。

二是严格尾矿库闭库治理。对于运行到设计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企业停产关闭、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要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

三是加强尾矿库土地综合治理。尾矿库企业要严格落实已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及时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收。对于利用尾矿库销库治理后的土地建设其他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四)在执法检查打击违法违规方面。

一是突出监管执法重点。要将尾矿库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以“头顶库”、停用库为重点,聚焦重大隐患,加大专项执法力度。加大汛期等关键时段尾矿库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

二是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擅自加高坝体、擅自改变筑坝方式、发生重大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停用时间6个月以上尾矿库擅自启动使用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采取执法措施。

三是严厉打击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对尾矿库闭库、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原行政许可文件规定情形的,应当组织论证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或备案,未报批或报备的,依法予以处罚。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放尾矿的行为。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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