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关于加强北京安责险运营规范管理提升保险服务质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01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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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0日~18日期间,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分别在丰台区、顺义区、朝阳区、海淀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召开了四场2019年安责险工作片区座谈会。根据市局落实安责险精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和2019年全市安责险运营服务工作的整体部署,针对2019年安责险工作片区座谈会中反映的重点问题,加强运营管理,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具体如下:

一、主要问题。承保方面,个别保险公司没有按照要求设立区属服务团队,没有配备实体服务团队,没有机构负责人参加有关政府会议,主要使用临时人员和寿险营销员开展安责险业务,部分保险公司上半年的业绩为零或者1单业务。市场推动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工作主要依赖政府主导的宣导会。个别街乡镇,政府不主动,保险机构也不作为。对小微企业的服务不积极、不到位,续保服务不及时,不跟进,尤其在部分街乡镇重新划分负责区域后,原保险公司续保不作为。业务人员存在先推荐商业责任保险,后推荐安责险的情况。存在行业、企业规模的选择错误,蒙蔽企业高价承保的情况;存在虚高报价,恶意竞争的情况;存在未执行安责险统一承保条件、费率定价及费率浮动规范,未执行议价项目上报的规定等问题;存在不执行费率浮动优惠的情况,普遍存在未按照业务文件规范,在保险单正本上打印安责险费率优惠明细的问题。部分业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服务态度不积极,不耐心向企业详细解释安责险制度和产品责任,索要雇员清单,导致企业对产品价格、保险责任、人员不记名、保障范围产生误解。依然存在保险公司不及时录单、送单以及倒签单的情况。在政府部门组织的安责险宣导会上,宣传其他商业保险产品的情况依然存在。理赔方面,死亡、伤残、群伤案件的事故处理和进展情况通报不及时,理赔服务不主动、不及时,部分未决赔案超过2年。理赔案件的立案、销案、赔付信息不及时、不完整录入数据的情况普遍存在。同时,个别承保限额存在问题的赔案,未能按照全市统一的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事故预防专项费使用方面,事故预防工作的参与度不高,缺乏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未及时提供事故预防专项费资金可用额度的统计,未与属地主管部门沟通确定资金使用方案及用途。分公司和支公司都缺乏专人集中管理,且未落实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事故预防费材料不及时备案,存在未执行事故预防费使用规定的情况。事故预防费使用形式单一,保险公司内部支付周期和工作效率有所改善,但部分项目依然繁琐。历史申报的事故预防费项目不实施、不支付,备案材料不完整、不及时的问题依然突出。隐患排查服务方面,保险公司缺乏专人管理,未及时、全面落实对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管理、质量监督、续保协作、合同签署、费用结算等管理工作。个别公司对于技术服务机构2018年的服务费用依然没有及时结算。未能积极和技术服务机构对接,配合和支持技术服务机构展开排查服务,解决企业联系方式、保险期限等基本信息缺失或不准确,企业对隐患排查服务工作配合度不高等问题,以至于部分参保企业对隐患排查服务不知情,出现不配合或者拒查的情况。同时,未能形成有效的隐患排查闭环管理,也未能向属地政府部门对隐患排查服务的进展情况、安全隐患的重点企业情况进行通报。信息数据方面,数据及时、完整、准确录入的问题,信息技术BUG修改的问题,信息数据交互的日常维护问题,跨保险公司的共享数据的应用问题等,都依然存在。其他方面,部分公司与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互动服务不到位,不能有效沟通有关安责险制度的政策、保险产品特点、工作方式和工作进展情况。在向各级政府部门提交的有关安责险统计数据中,仍然不能按照起保日期口径,提交统一口径的统计数据。部分公司不能有效转化原有的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商业险种。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差,缺乏保险事故案例宣传,尤其是死亡、伤残等典型案例的宣传。

二、工作改进措施。为做好2019年的北京安责险运营工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请各保险公司重点落实以下几点工作要求:

(一)制定安责险新保和续保落实计划,进一步明确有关内部奖惩措施,保证2019年安责险参保企业数量稳步增长,保证小微企业的承保服务。

(二)梳理自查各区服务机构的组建情况。各区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服务团队,必须包括分管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客户经理(不少于三名)及充足的内勤人员,同时应保证根据服务需求,及时调配和增加一线服务人员,确保为参保企业提供及时、高效的承保服务。要求各公司统一进行核定清理,重新上报各区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真实情况,无法按照要求配备负责人、服务人员的机构可以向运营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退出区域服务。设立有机构人员,但未能有效开展安责险服务工作的,需要向运营服务中心上报区域服务的整改措施报告。上述材料,请各公司按照有关格式于8月9日前书面上报运营服务中心。

(三)加强内部业务培训,细化安责险的承保实务和相关业务规定的学习。运营服务中心将会同各分公司核保、业管部门,细化和梳理有关安责险的承保实务。同时,请各公司在8月份开展北京安责险的专题学习和培训活动,强调安责险的承保规范,制定安责险的业务实务,明确内部管理考核奖惩措施。同时,加强各公司内勤综合录单人员的培训,保证承保数据录入的及时、完整和准确性。

(四)开展承保服务规范的专项整改工作。要求各公司严格执行《关于调整下发2019年安责险定价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范要求,一是要坚持统一费率、统一价格,二是对于需要进行议价审核的方案,要及时提交安责险核保工作群,进行统一报价;三是要严格执行安责险费率浮动机制,对上年度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企业,续保下调保险费率,并在保单中体现相关费率优惠系数及金额;四是要加强承保规范管理,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对于发现的未执行安责险统一承保条件、费率定价及费率浮动机制等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五是禁止在安责险培训宣导会中宣传推广其他商业险,同时按照相关协议要求积极落实承保的商业险向安责险的转化;六是要求加强承保服务人员的工作考核和服务主动性,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政府工作人员或安全员办理投保手续。

各公司在8月16号之前,将发现的未执行安责险统一承保条件、费率定价及费率浮动机制等问题,及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运营服务中心。同时,运营服务中心将结合各保险公司的年度考核,开展专项的检查,有关问题将及时反馈各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

(五)建立续保工作的督导和脱保企业名单公开制度。请各公司落实续保工作督导机制,打印一份续保到期清单,明确续保工作责任人,反馈续保企业的信息数据。对于脱保到期日前3天的参保企业,运营服务中心将在各区微信工作群发布脱保企业名单,向属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各保险公司进行公开信息,允许其他公司跟进续保。

同时,要求各区保险公司要及时建立与隐患排查技术服务机构的续保协作,做好企业续保的宣传。

(六)明确理赔专人管理职责,细化理赔工作内部流程和规范。运营服务中心将会同各分公司业务、理赔部门,进一步明确理赔实务,细化理赔流程,加强相关沟通机制,建立死亡、伤残及群伤等重大案件的信息反馈和快速理赔服务机制。同时,请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事故快报机制和集中理赔管理规定,梳理各公司理赔工作的问题,指定专人落实事故快报机制、重大案件的通报机制和集中上报互动机制。加强对时限超过半年未决案件的跟进和主动服务,及时进行理赔回访,掌握案件未决原因,清理未决案件,保证有关理赔数据的及时准确录入,保证数据完整上传安责险信息平台。结合各区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将建立重大理赔案件的通报制度,定期向各级政府通报重大理赔案件的赔付进度和理赔案例。

(七)进一步落实事故预防专人管理,加强事故预防专项费的使用管理。请各公司重视对事故预防费用的申报、项目审核和备案管理,加强对事故预防项目的审核管理,落实专人职责和内部培训,清理和复核所有事故预防费使用项目,整改有关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支付手续,真实、完整报备所有历史事故预防费项目,保证事故预防费的有效投入,严禁出现任何挪用、违规支取等经济问题。要求在8月16日之前,向运营服务中心补齐历史事故预防费使用项目的书面备案材料。

(八)重视隐患排查服务管理和与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协作。明确专人岗位职责,按照全市统一工作部署,落实走访企业清单的工作分配、质量验收和费用结算工作,落实参保企业重点安全隐患的整改复查工作,做好与隐患排查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配合,强化对隐患排查服务质量的监督,提升属地服务团队安全服务意识,及时做好向各区主管部门通报隐患排查进展情况,使各区政府部门有效掌握隐患排查活动进展情况及区属企业安全态势。

(九)重点解决信息系统和数据采集的突出问题。请各有关公司协调各总部,联系信息技术支持单位,在8月份集中解决历史遗留的安责险信息系统数据接口存在的技术问题,落实安责险共享费率浮动系数的应用开发,保证各公司的安责险保险单打印模块,能够体现安责险的费率优惠浮动明细信息。同时,强化承保、理赔数据及时、完整录入的内部管控措施,出台具体奖惩措施,杜绝因个人疏忽、懒惰、失职的录入行为导致的数据错误。要求各分公司、支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归属行业、街道、事故原因、脱保原因等补录工作,并与8月16日前由分公司将负责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运营服务中心。

联系人:于跃        电  话:13811785669

邮  箱:yuyue@anrunguoji.com

                                                                                                       北京市安责险运营服务中心

                                                                                                           二O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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