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信访复查复核须知

发布日期:2019-07-12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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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如对信访办理意见不服,应按照《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之规定,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书面答复意见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访人向办理机关提出的信访请求;

(二)办理机关出具的信访办理答复意见书;

(三)信访人向复查机关提交的复查申请书;

(四)信访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具体明确的请求与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

对复查机关的信访复查意见书不服,申请复核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

(一)复查机关向信访人出具的信访复查意见书;

(二)信访人向复核机关提交的复核申请书;

复查复核机关审查范围仅限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请求或复查请求,对于信访人在复查、复核申请中提出的新的请求,不在复查、复核审查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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