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关于下发《北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业务管理和份额奖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27 字号:[ ]

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太平财险北京分公司、国寿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制度的规范服务,提高共保业务的工作效率,明确违反运营管理的处罚措施,依据《北京市安责险保险服务机构考核细则》、《北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规范》等有关文件制度的规定,经与各保险公司协商一致,特制定《北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业务管理和份额奖惩办法》,现正式下发。

 

 

附件:《北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业务管理和份额奖惩办法》

 

 

联系人:李荣怡              电话:68060129-8019

邮箱:lirongyi@anrunguoji.com

 

 

安责险运营服务中心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共保业务管理和份额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共保业务管理规范,明确各保险公司的共保份额分配规则,保证共保业务的顺利开展,依据《北京市安责险保险服务机构考核细则》、《北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规范》等有关文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保业务是指由北京市安责险运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运营中心”)牵头,各保险公司共保,统一为大型企业、市属企业及特殊行业的企业提供承保、理赔、事故预防等服务的业务。各保险公司以共保方式签发保险单。

第二章 承 保

第三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参与的安责险共保业务,原则上按照4.5:2.5:1:1:1的比例承担共保份额,或按照运营中心确定的比例承担共保份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三方已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以共保方式签发的保险单,原则上其续保业务的共保主体和共保份额不变,如出现上述三方中某一方或多方退出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可递补参与共保业务。各公司的共保份额应依据本办法有关奖惩规定进行调整。

第四条 符合共保业务范围的安责险产品方案应由运营中心统一牵头,会同各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进行沟通,根据投保人的实际需求设计保险方案、厘定保险费率,并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确定首席承保公司、共同承保公司及共保份额比例。

个别共保项目出现以下四种情况,可由运营中心与各保险公司协商后,重新确定首席承保公司和承担的共保份额比例:

1、投保人明确要求更换原首席承保公司并提供书面函件的;

2、保险公司在共保项目的签署中起主导作用的;

3、原首席承保公司放弃首席承保资格和共保份额,并经运营中心和其他共保公司协商同意的;

4、个别共保公司放弃共保份额,并经运营中心、首席承保公司协商同意的。

第五条  运营中心与投保人商定保险方案、保险费率、首席承保公司、共同承保公司、共保份额比例及共保协议后,商首席承保公司后以书面形式向各共保公司发送出单通知。

第六条  正式出单通知发出后,首席承保公司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单录入,于保险单录入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他共保公司提供保险单影像资料保险合同,并于保险单录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他共保公司提供共保协议。保险合同及共保协议应按照首席承保公司、其他共保公司的顺序依次进行签章。各共保公司应在共保协议中明确共保业务的联系人、所属部门、职务、联系电话和邮箱地址。

第七条  共保公司在接到首席承保公司提供的相关保险单影像资料或保险合同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单录入,在接到保险合同及共保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签章,并将保险合同及共保协议递送其他共保公司,最后进行签章的共保公司应将保险合同及共保协议递送被保险人或运营中心的指定联系人。

第八条  共保业务保险费由首席承保公司代各共保公司收取, 首席承保公司应于收到保险费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险费发票并递送投保人,并以邮件方式通知运营中心。同时,首席承保公司在收到保险费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共保公司向首席承保公司开具共保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席承保收到其他共保公司开具的共保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共保协议规定的共保比例,将共保费划付至其他共保公司的指定账户,并将划转保险费的相关电子支付凭证发送运营中心指定邮箱,邮件名称需包括:时间、项目名称、凭证名称。

第三章 理 赔

第九条  各共保公司应按照共保协议,执行首席承保公司全权处理共保业务有关理赔事宜并作出的理赔决定。若其他共保公司参与理赔处理,且与首席承保公司之间存在意见分歧,则以首席承保公司意见为准。首席承保公司需做到出席所有与定责、定损有关的会议,并迅速作出理赔决策,保证理赔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  首席承保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应立即派人或指派保险合同指定的保险公估人前往事故现场调查、查勘,并根据保险合同或保单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涉及人员死亡或估损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保险事故,首席承保公司应在48小时内以邮件方式通知其他共保公司的项目联系人,其他共保公司对案件存在异议的,应在48小时内决定并书面回复首席承保公司是否参与事故现场查勘、定损工作;如共保公司未参与现场查勘、定损工作的,则对首席承保公司的定责定损工作不得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首席承保公司经与被保险人就赔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应立即安排保险赔款事宜,并作为共保业务保险赔款的支付代表统一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保险事故发生后,首席承保公司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首席承保公司应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规范》有关规定,在出具书面责任认定书前将有关理赔意见提交运营中心。运营中心对首席承保公司出具的理赔意见存在异议的,运营中心将与首席承保公司及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责任和最终理赔意见。首席承保公司与运营中心对理赔意见达成一致后,方可向被保险人出具书面责任认定书。

第十二条  首席承保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需将理赔案件的材料、赔款分摊分割单、相关支付凭证和摊回赔款账户等,以邮件形式同时发送各共保公司的项目联系人及运营中心指定邮箱,包括但不限于:理赔报案截图、赔款支付凭证截图、赔款计算书电子版、摊赔函盖章扫描件、报案信息明细表、理赔材料等,首席承保公司应同时电话或微信通知其他共保公司的项目联系人。

第十三条  其他共保公司收到首席承保公司发送的相关赔款摊回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共保业务的内部结案手续,录入各自的信息系统,并在收到相关赔款摊回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按共保比例将应分摊的赔款及理赔费用划付至首席承保公司的指定账户。同时,其他共保公司应在划付分摊赔款及理赔费用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首席承保公司的项目联系人和运营中心的指定邮箱发送支付凭证截图或电子转账凭证。

第十四条  经共保体协商同意向第三方进行追偿的保险赔案,由首席承保公司负责一切追偿事务,并定期将进展情况通告其他共保公司(重大事项及时告知);追偿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通信费等与追偿有关的一切费用)和追偿款均按共保比例由共保各方分摊。首席承保公司应在收到追偿款并扣除其他共保公司应分摊的追偿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按共保比例划付至其他共保公司指定的账户,其他共保公司应在收到追偿款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的收据。同时,首席承保公司应在划付追偿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其他共保公司的项目联系人和运营中心的指定邮箱发送支付凭证截图或电子转账凭证。

第四章 事故预防和有关业务费用

第十五条  共保项目的事故预防服务由运营中心牵头与被保险人就事故预防服务的相关需求进行沟通,首席承保公司负责提供具体服务,其他共保公司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共保项目的事故预防费投入和有关业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由首席承保公司牵头与有关合作机构签订有关协议,代为其他共保公司先行向有关合作机构一并支付费用。之后,其他共保公司按共保协议规定的共保份额比例将应分摊的事故预防费有关业务费用划付给首席承保公司。二是各共保公司分别与有关合作机构签订有关协议,根据共保协议规定的共保份额比例核定费用额度,各自向有关合作机构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运营中心及首席承保公司根据北京安责险事故预防费的相关管理规定及共保协议的有关约定,针对共保项目的事故预防费使用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后,首席承保公司应向其他共保公司及相关承办单位提供最终服务方案、有关协议文本及资料。承办单位在收到首席承保公司提供的服务方案、有关协议文本及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运营中心在线提交《事故预防费立项表》、《事故预防费预算书》等相关材料完成项目立项。运营中心及各保险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在线审批。

第十八条  共保项目事故预防费或有关业务费用由首席承保公司代为其他共保公司先行支付的,首席承保公司及承办单位在支付事故预防费或有关业务费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事故预防费或有关业务费用的相关材料提供其他共保公司及运营中心,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故预防服务或有关业务的服务协议、费用支付凭证截图及费用发票等。其他共保公司在接到事故预防费或有关业务费用的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共保协议规定的共保份额比例将应分摊的事故预防费或有关业务费用划付至首席承保公司的指定账户。同时,其他共保公司应在划付事故预防费或有关业务费用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首席承保公司的项目联系人和运营中心的指定邮箱发送支付凭证截图或电子转账凭证。

第十九条  涉及共保项目事故预防和有关业务的相关协议,各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协议文本的法律审核意见。在正式签署有关协议文本后需要支付费用的,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支付。

第五章 共保份额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本市安责险共保业务的份额调整,列为全市规范运营服务管理的奖惩措施之一。运营中心依据有关安责险运营制度和文件对各保险公司的运营服务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及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共保业务份额比例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运营服务中出现重大原则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扣减下一年度所有共保业务的共保份额,首席承保公司被扣减的份额将增加给第二次序共保公司或由首席承保公司以外的其他共保公司进行分摊;其他共保公司被扣减的份额将增加给首席承保公司。具体措施如下:

1、共保业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未经运营中心同意,私自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方案、保费测算或未按照运营中心确定的保险方案承保的,每次扣减该保险公司下一年度所有共保业务或新增共保业务共保份额的1%~5%。

2、保险公司违反北京安责险相关文件规定,不执行运营中心议价业务管理规范,出现违规报价的,按照违规项目所涉及保险费规模,扣减该保险公司下一年度所有共保业务或新增共保业务相应的共保份额,并对因违规行为遭受损失的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共保分额补偿。

3、保险公司违反有关协议或有关规定,拒绝将原有的相关商业保险转换为安责险,出现争抢本市安责险业务的,按照违规项目所涉及保险费规模,扣减该保险公司下一年度所有共保业务或新增共保业务相应的共保份额。

4、在共保业务中,保险公司接到运营中心出单通知后,未能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出具保险单,或由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时限完成保险合同签章,造成保险合同无法按照规定的日期起保或履行的,每次扣减该保险公司下一年度所有共保业务或新增共保业务共保份额的1%。

5、在共保业务中,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逾期10个工作日及以上提供材料、划转保费、摊回赔款的,每次扣减该保险公司下一年度所有共保业务或新增共保业务共保份额的1%。

6、共保业务,首席承保公司未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规范》或共保业务保险合同规定的有关赔款时限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造成被保险人受到损失或遭到被保险人投诉,经运营中心核实无误的,每次扣减该保险公司下一年度所有共保业务或新增共保业务共保份额的1%~5%。

7、保险公司违反《北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费提取使用办法》相关规定,未按规定时限提取、划转有关事故预防费或被参保企业投诉的,每次扣减该保险公司下一年度所有共保业务或新增共保业务共保份额的1%;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该共保业务的共保资格。

8、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未按规定时限划转有关业务费用或被参保企业投诉的,每次扣减该保险公司下一年度所有共保业务或新增共保业务共保份额的1%;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该共保业务的共保资格。

9、在共保业务中,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投诉、举报未能及时响应,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每次扣减该保险公司下一年度所有共保业务或新增共保业务共保份额的1%。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险顾问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要求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安责险运营服务中心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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