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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8-09-19 17:12 来源: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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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应急委发〔2018〕13号

  目 录

  1 总则

   1.1 本市桥梁现状

   1.2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3 适用范围

   1.4 编制目的

   1.5 编制依据

   1.6 事件等级

   1.7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3 市交通委路政局职责

   2.4 专家组及其职责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现场指挥调度

   4.5 人员安全防护

   4.6 处置措施

   4.7 响应升级

   4.8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9 响应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与评估

   5.3 监督检查与奖惩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宣传教育与培训

   6.8 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说明

   7.2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本市桥梁现状

  北京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人口稠密,经济社会活动频繁。多条高速公路、国道贯穿境内,城市路网密集,桥梁众多。由于桥梁往往位于道路的关键位置,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将导致交通拥堵中断,继而影响周边交通环境,对生命安全、社会秩序、交通运行等造成严重影响。

  截至2017年底,全市共有市属道路桥梁8817座,分为城镇道路桥梁和公路桥梁两类。其中,城镇道路桥梁2276座(城市桥梁2094座、郊区县桥梁182座),公路桥梁6541座。此外,还有部分区管道路桥梁、水利桥梁、公园和景区内桥梁以及铁路桥梁等其他桥梁。

  受人为致灾因素、自身客观因素、自然因素等影响,本市桥梁突发事件的主要原因有:桥梁结构病害、地下构筑物施工、行驶车辆超限超重,以及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等。

  人为致灾因素突出。随着北京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汽车保有量和交通量大幅增加,地下构筑物施工频繁,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等因素导致的桥梁损坏事件频发,此外,桥梁也有可能成为恐怖袭击的目标。

  自身客观因素突出。1978年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桥梁设计荷载等级标准历经数次提升,但限于历史客观条件,目前本市一些已不符合标准或低等级荷载的桥梁仍在使用,成为桥梁突发事件发生的潜在条件。

  自然因素影响。因强降雨导致的山洪、泥石流、滑坡、塌陷等地质灾害,可能对山区公路桥梁造成损害。

  1.2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2.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桥梁抢险应急体系为目标,全面提升本市桥梁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桥梁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1.2.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桥梁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

  坚持预防为主。不断健全完善预防、监测和预警工作体系。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坚持高效处置。桥梁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指挥调度,协同应对处置,有效控制事件影响范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恢复交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和善后工作。因地下管线渗漏冲刷、地下构筑物施工、恐怖袭击等外部因素造成的桥梁突发事件,相关权属单位和主责部门应同时启动有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针对水利桥梁、公园和景区内桥梁、铁路桥梁、文物桥梁等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由相关权属单位和属地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关预案,做好防范和处置工作。

  1.4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本市桥梁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组织实施抢险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桥梁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5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北京市公路条例》《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6 事件等级

  桥梁突发事件按照规模、影响和后果,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详见附件)。

  1.7 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专项、市级部门、区级、单位四级构成。本预案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制定。市级部门预案由市交通委及市相关部门制定。区级预案由区政府及区相关桥梁管理部门制定。单位预案为各桥梁管养单位根据本预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为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桥梁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处置方案、工作手册等。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市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负责本市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领导工作,对全市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行统一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委主任、市城市管理委主任、市公安局主管负责同志担任,协助总指挥做好全市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市交通委主任协助总指挥做好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受总指挥的委托,负责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市城市管理委主任、市公安局主管负责同志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

  根据桥梁突发事件处置的工作需要,处置现场设置执行指挥,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承担具体指挥处置工作,督促落实各项应对处置措施,并对重点地区或特殊时期的交通组织运行进行协调调度。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

  (1)研究制定本市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指挥本市桥梁突发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

  (3)分析总结本市桥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5)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交通委。根据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是:

  (1)组织落实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度成员单位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相关工作;

  (2)组织制订本市桥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桥梁管养单位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处置方案等;

  (3)负责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4)负责本市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负责收集分析相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6)负责组织本市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7)负责本市桥梁突发事件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以及相关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

  (8)负责本市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与管理工作;

  (9)负责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专家组联系工作;

  (10)承担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3 市交通委路政局职责

  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下,负责所属桥梁突发事件的具体处置和相关工作:

  (1)组织制订市级部门桥梁突发事件处置类应急预案,指导桥梁管养单位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处置方案等;

  (2)对所属桥梁安全进行风险控制及隐患排查;

  (3)协调指挥桥梁管养单位实施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及时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所属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信息,根据现场情况提出抢险增援等应急处置建议;

  (5)参与配合桥梁突发事件处置总结和调查评估工作;

  (6)统筹、规划企业做好行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培训、演练、物资保障、站点布设等工作;

  (7)承办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其他事项。

  2.4 专家组及其职责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设专家顾问组,由道桥工程施工相关专业,以及地质、建筑、水务、环保、安监、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1)在制定交通安全应急管理的有关规定、预案、制度、方案、项目建设的过程中提供参考意见;

  (2)按照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就应急战略和阶段性应急战术等为指挥机构提供科学指导与建议,参与信息公开与发布;

  (3)为应急抢险处置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及时反映交通安全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4)参与各类交通安全应急业务培训教材、编审等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市交通委路政局负责桥梁的日常检测、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建立桥梁监测体系和安全运行机制,对监测信息及桥梁安全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报告,每年12月底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监测范围包括:对完好状态等级低的桥梁进行监测;对纳入风险源的桥梁进行监测;在一定时间内对因突发事件造成桥梁设施损坏并已经处置后的桥梁进行监测。

  3.1.2 市交通委路政局负责对所属桥梁的安全进行风险控制及隐患排查。

  3.1.3 市交通委路政局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所属桥梁的突发事件信息,并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1.4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2 预警

  3.2.1 预警机制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在日常工作中开展预警预防工作,做好重要桥梁的检测和重要部位的监测,并及时收集桥梁突发事件和相关部门预警信息,建立完善预测预警、协同联动及出行提示信息发布等机制。针对各种可能对桥梁安全产生影响的情况,做好预防与应对准备,及时向公众发布出行服务和提示信息。预警信息来源包括:

  (1)本市气象、地震、规划国土、水务、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的监测和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2)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可能造成桥梁运行严重阻塞或中断的监测信息。

  (3)其他需要提供交通应急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信息收集内容包括预计发生事件的类型、出现的时间、地点、规模、可能引发的影响及发展趋势等。

  3.2.2 预警级别

  按照桥梁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由低到高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桥梁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桥梁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桥梁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桥梁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2.3 预警发布和解除

  蓝色预警:由市交通委路政局或区相关桥梁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黄色预警: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橙色预警: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市应急办报请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

  红色预警: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

  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组织各类桥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

  预警信息包括桥梁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4 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交通委路政局或区相关桥梁管理部门依据职责立即做出响应,相关负责同志带班,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桥梁管养单位的巡查人员应上岗对隐患部位进行适当的处置,并调阅相关资料,配合交管部门对交通进行局部断行,防止隐患或事态进一步扩大。

  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赶赴现场,视情况采取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其他措施。

  (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及市交通委路政局、桥梁管养单位的带班负责同志应及时掌握情况,做好随时赶赴现场的准备。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突发事件预警情况。市交通委路政局或区相关桥梁管理部门到场后依据职责组织现场勘查,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并及时上报信息。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通讯管理部门及时做好现场应急通讯和视频连线;视情况协调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组建现场指挥部。

  桥梁管理部门组织现场勘查及监测等工作。相关专业救援队伍随时待命,各保障部门备齐人员物资,接到命令后5分钟内出发。

  专家组进驻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或事件现场,对事态发展做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和各保障部门备齐物资,到达事件现场随时进行相关处置工作。

  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预警响应可随时转入应急响应,按照应急响应程序处置。

  3.2.5 预警变更

  市交通委路政局或区相关桥梁管理部门密切关注事件进展,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市应急办提出调整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的建议。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桥梁管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桥梁突发事件信息。信息报送应全程贯穿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环节。

  4.1.1 获悉桥梁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公民可拨打市交通委路政局热线电话(96108)或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值班电话(63032266)报告突发情况。

  4.1.2 信息报送内容

  (1)首报: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件性质的初步判断、发生的可能原因等。

  (2)续报:事件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事件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3)终报: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4.1.3 信息报告程序

  (1)首报

  发生桥梁突发事件后,桥梁管养单位要立即向市交通委路政局报告,突发事件涉及水利、铁路等部门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对于初判为一般级别的桥梁突发事件,市交通委路政局或区相关桥梁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在30分钟内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

  对于初判为较大级别的桥梁突发事件,市交通委路政局或区相关桥梁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

  对于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桥梁突发事件,相关桥梁管养单位可以直接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并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等相关部门,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向交通运输部报告。

  对于重点地区、特殊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桥梁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受事件分级标准的限制,市交通委路政局必须立即上报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办。经进一步核实后,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详细信息。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或性质的突发事件,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向市应急办报告,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

  (2)续报

  一般、较大道桥梁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市交通委路政局或区相关桥梁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时向市应急办报告。

  重大和特别重大桥梁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在一般和较大级别事件信息报告的基础上,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每日向交通运输部报告。

  (3)终报

  处置工作结束、桥梁交通回复后,市交通委路政局或区相关桥梁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将详细情况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市应急办。

  4.2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交通委路政局或区相关桥梁管理部门依据职责立即启动先期处置应急工作预案并赶赴现场。到场后,立即联系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现场会商和风险研判,及时报告现场事态。

  (2)属地政府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人员疏散、秩序管控等工作,保障现场处置有序进行。

  (3)公安交管部门迅速部署警力,在现场周边有关桥梁实施交通管制,保证社会车辆安全和抢险通道畅通。

  (4)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设置警戒标志、配合公安交管部门疏导交通,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并及时调阅技术资料,做好信息发布准备,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情况、所采取的措施。

  (5)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区相关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公交运营企业组织事发区域公交线路绕行,维持公交正常运营秩序。

  4.3 分级响应

  4.3.1 Ⅳ级响应

  接到一般桥梁突发事件报告后,由市交通委路政局或区相关桥梁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启动相应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相关成员单位到场工作人员具体实施现场秩序维护、信息报告及抢险救援等相关工作。桥梁及运输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发布出行引导信息。

  4.3.2 Ⅲ级响应

  接到较大桥梁突发事件报告后,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响应,指挥协调处置工作。

  (2)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在市交通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指挥,必要时赶赴现场。市交通委路政局相关负责同志赴现场指挥具体处置工作。

  (3)根据需要,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交通委主任)赶赴现场,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4)根据需要,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现场指挥部,属地政府做好保障工作。

  4.3.3 Ⅱ级响应

  接到重大桥梁突发事件报告后,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处置工作。

  (2)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或在市交通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指挥。必要时,赶赴现场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需要,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担任现场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并任命执行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4)各成员单位主管负责同志赶赴现场,依据相关职责开展本行业应对工作。属地区政府负责对事发现场周边居民进行宣传、引导、管控及后勤保障工作。

  4.3.4 Ⅰ级响应

  接到特别重大桥梁突发事件报告后,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市应急委主要负责同志或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或市交通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指挥。必要时,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处置。

  (3)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市应急委主要负责同志或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现场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并任命执行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4)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依据相关职责开展本行业应对工作。属地区政府负责对事发现场周边居民进行疏散安置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4.4 现场指挥调度

  4.4.1 组建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决策和行政协调权,执行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指挥协调组、工程组、管线组、交通安全组、施工安全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专家技术组、宣传组等小组。

  指挥协调组: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属地政府配合,主要负责抢险施工现场与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及市应急指挥中心之间的联系、应急移动指挥车的调派、会议组织、信息报送、抢险施工期间的总体协调与值班安排、指挥部现场管理等综合工作。

  工程组:由市交通委路政局牵头,可能涉及的地下构筑物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养护部门)、勘察单位、路桥产权单位等配合,主要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地质勘察,为专家分析提供相关物例、提供工程抢险所需的道桥及相关建筑物的图纸;制定并组织实施桥梁抢险工程施工方案、工程应急预案;监督并报告工程出现的各种问题。

  管线组:由市城市管理委牵头,水、气、热、电力、电信等行业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配合,主要负责实施完成相应管线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关闭相应管网,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加强与中央管线单位的沟通,协助中央管线单位解决抢险施工中的问题。

  交通安全组:由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市轨道办牵头,市公交、地铁运营企业配合,主要负责现场安全警戒线的设置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交通疏导方案;保障社会公共交通运力,做好公交车改线和换乘接续工作;开辟应急抢险绿色通道,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临时出入口设置。

  施工安全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规划国土委、市城市管理委、相关管线单位配合。主要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施工工艺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施工重点位置(重机械的支撑点位、重碎块的坠地点位)埋设的管线布局进行全面研究,提出管线安保意见并监督落实。

  专家技术组: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桥梁、建筑、气象、环保、卫生、防疫、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搜救、法律等方面专家,主要负责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保障;为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处置方案提出审查意见,为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有关救援力量对伤病人员实施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医疗救护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属地区政府牵头,公安部门配合,负责参与桥梁突发事件救援工作,配合做好人员疏散安置、秩序管控、后勤保障和其他相关工作。

  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交通委等部门配合,主要负责统一组织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现场的新闻报道和对外宣传,并向社会公众通报突发事件相关情况。

  4.4.2 指挥权交接

  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相关负责同志到场后,现场处置指挥员应立即汇报事件情况、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和问题。按照“谁先到达谁指挥”的原则,随事件发展,逐步移交指挥权,将现场总指挥权移交至到场最高级别行政负责同志,将现场执行指挥权移交至主责部门到场最高级别负责同志。

  4.4.3 现场指挥部建设与现场管控

  (1)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要确定相对固定的指挥场所,并及时将现场指挥部人员名单、通讯方式等报告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2)根据现场指挥需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指挥设备及通讯等手段,具备迅速搭建现场指挥平台的能力。

  (3)现场指挥部要悬挂或设置醒目的标志;现场总指挥和其他人员要佩戴相应标识。

  (4)根据现场桥梁突发事件特点,确定警戒隔离区。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件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根据事件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情况,适当调整警戒隔离区。

  4.4.4 跟踪进展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适时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并报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确定。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协调调度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区域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5 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入现场救援。遇有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救援队伍负责人和现场指挥部,救援队伍负责人、现场指挥部应当迅速作出撤离决定。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进行记录。

  4.6 处置措施

  桥梁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公安交管、公共交通管理、桥梁管理等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发布出行引导提示信息。

  (2)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消防、卫生等部门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汇报现场处置情况。

  (3)迅速控制风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公安等部门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通行,确保受伤人员、救援物资和抢险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到达;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和区相关运输管理部门做好公交绕行、发行区间车等应急措施。

  (4)有关部门迅速抢修被损坏的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要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正常。

  (5)市交通委路政局和区相关桥梁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调集应急队伍、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做好先期处置工作;调阅事发桥梁相关资料;协调相关部门配合抢险处置工作;组织事发桥梁的检测和监测工作;联系桥梁应急专家对事发桥梁进行风险研判;根据风险研判结果,制定桥梁临时支护或恢复重建方案。根据需要,采取架设钢桥、开辟临时便道等措施临时恢复交通。

  (6)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加强事发桥梁现场周边的环境和地质监测,防止衍生灾害。

  (7)根据需要,请求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给予支援或协助救援。

  (8)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7 响应升级

  当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桥梁突发事件,且可能发生危害程度严重、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等情况时,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委建议启动市应急委决策机制,由市应急委负责组织协调市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应对工作。

  当桥梁突发事件十分严重,已经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应急委应提请市委、市政府将情况立即上报党中央、国务院,请其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当国家启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本市全力配合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8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8.1 桥梁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本市相关规定,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办对发布和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

  4.8.2 发生一般、较大桥梁突发事件后,经市新闻发布协调小组批准,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组织信息发布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桥梁突发事件后5小时内,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或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组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中心,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新闻发布组织和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4.8.3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和属地区应急委负责迅速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核实与解决反映的问题,消除不实信息

  4.8.4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桥梁突发事件,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外宣办、市政府外办、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等单位共同组织对外报道,确保各新闻媒体遵守有关规定。

  4.9 响应结束

  (1)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2)一般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由市交通委路政局和区相关桥梁管理部门依据职责确定应急响应结束;较大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应急响应结束。

  (3)重大和特别重大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必要时,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响应结束或出行提示类信息。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下,相关成员单位、市交通委路政局及相关管养单位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突发事件的损害核定工作,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灾后恢复计划,并组织实施。

  5.2 调查与评估

  (1)事件处置调查

  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相关部门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成立事件处置调查评估小组,开展事件原因分析、事件责任调查评估,并书面报市应急办。评估报告应包括:事件原因及背景分析、处置过程规范性及效率分析、处置效果分析、责任分析等。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报告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建立事件案例库,并提出改进要求和意见。

  (2)应对工作总结

  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市交通委路政局及相关桥梁管养单位,对应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市应急办。报告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各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和处置结果等。

  5.3 监督检查与奖惩

  (1)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每年应对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资源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为应急准备或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并实施效果显著的,或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3)对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或通报事件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本预案、不服从应急指挥的,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以及其他延误桥梁突发事件处置、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据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桥梁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各成员单位电话24小时开通,保证信息及时畅通。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各专业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按照统一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6.3 队伍保障

  6.3.1 应急队伍组建

  桥梁管养单位各专业应急队伍是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其中首发集团应急抢险大队、公联公司应急抢险保障大队、北京市政路桥养护集团路桥抢险救援大队、公交集团公司应急运输保障队伍等4支队伍为市级专业应急队伍。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各相关成员单位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6.3.2 应急队伍调动

  发生一般桥梁突发事件时,由市交通委路政局或区相关桥梁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按照相关预案要求调动本系统应急队伍进行处置。

  发生较大以上桥梁突发事件时,按照以市级专业抢险队伍为主体、本系统应急队伍为辅助的原则,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应急处置队伍。

  6.4 物资保障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建立与其他省市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由市交通委路政局制定救灾物资储存、调拨管理方案,报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5 资金保障

  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

  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归口管理的要求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突发事件的应急设备、物资等各项保障资金。

  桥梁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调整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6 技术保障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专家加强对桥梁突发事件处置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建立桥梁突发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制订研发计划,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重点加强智能化的应急指挥通信技术装备、辅助决策技术装备、特种抢险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科学合理地进行配备。

  6.7 宣传教育与培训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教育培训计划,编制公众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各种宣传材料和应急手册。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桥梁突发事件应对相关知识培训。

  6.8 应急演练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演练,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本系统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分项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说明

  7.1.1 桥梁突发事件

  桥梁因地下设施施工回填不密实、管线渗漏冲刷、地下构筑物施工或地震、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等原因出现重大隐患或坍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中断或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7.1.2 桥梁分类

  特大桥:指桥梁结构总长大于1000米、或单跨跨径大于150米的桥梁。

  大桥:指桥梁结构总长大于等于100米、小于等于1000米,或单跨跨径大于等于40米、小于等150米的桥梁。

  中桥:指桥梁结构总长大于30米、小于100米,或单跨跨径大于等于20米、小于40米的桥梁。

  小桥:指桥梁结构总长大于等于8米、小于等于30米,或单跨跨径大于等于5米、小于20米的桥梁。

  国道:指在国家公路网中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并确定为国家级干线的公路,其路线编号以“G”开头。

  市道:指在北京市公路网中具有全市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并确定为市级干线的公路,其路线编号以“S”开头。

  县道:指具有区县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并确定为县级干线的公路,其路线编号以“X”开头。

  乡道: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其路线编号以“Y”开头。

  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其附属桥梁。

  快速路:快速路应为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快速路对向车行道之间设中间分车带,其进出口应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

  主干道:应为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自行车交通量大时,宜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

  次干路: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支路:支路应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市应急办会同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依据本预案,各区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等情况时,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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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