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要求,现就贯彻执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北京地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具体评价办法另行规定。
二、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按照专业类别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和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以外的其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和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管理工作。
三、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北京市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全国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卷、实施考试等考务管理和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并会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审定考试题库;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合格后的注册管理等工作。
四、本通知施行之前已取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分别视同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五、注册安全工程师各级别分别与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初、中、高级职称相对应。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11 日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