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 “1•25”破坏燃气管线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15年1月25日17时许,保定兴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顺义区京承高速大柳树营桥西南侧,实施电力管线顶管作业过程中,将地下燃气管线破坏。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14.86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14年9月12日,保定兴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始在京承高速大柳树营跨河桥(往承德方向30米处)进行地下管线探测。探测深度为地下5米(工程实际顶管深度为地下8米)。经探测,仅发现一条DN1100大唐燃气管线,未发现DN500的燃气管线。
2014年9月23日,北京顺力成电力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就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向监理单位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出《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但未获得监理单位批准。此后,北京顺力成电力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未将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单位审批。
2015年1月5日,保定兴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穿越京承高速机械顶管方案、应急预案等工程文件后,未上报监理单位审核。
2015年1月11日,监理单位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北京顺力成电力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下发监理联系单,要求其对穿越京承高速顶管路段重新地勘后上报合格地勘报告,并要求未经监理同意不得施工。1月13日,保定兴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将顶管竖井与接收竖井对调,由接收竖井向顶管竖井(南向北),开始顶管施工作业。
1月25日17时许,保定兴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顶管机操作人员张××在操作顶管机顶进至125米左右时,发现顶管机压力表显示异常,同时发现有气泡从泥浆池内排水管连续冒出,并伴有轻微燃气气味,便立即上报现场施工队长于××。于××到现场查看后,指挥工人关闭顶管机电源,疏散现场人员,拉起警戒线,并通知北京顺力成电力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高××。18时30分左右,北京市燃气集团抢险队赶到现场,对现场情况进行勘查、检测。21时许,依据勘查及检测结论,判定为现场可燃性气体超标,燃气管线泄漏。
事故发生后,市安全监管局、市市政市容委、市燃气集团、中石油北京公司及顺义区相关部门及单位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抢险作业。
经抢险作业,1月28日凌晨管线泄漏初步得到控制。 2月9日,燃气管线漏点处理完毕,恢复正常压力运行,并断开旁通管路。同时,开始阶段性恢复场地。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 直接原因
现场作业人员在施工方案未经审批且未实施有效物探的情况下,违规施工冒险作业,导致顶管机将燃气管线顶漏,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保定兴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实施物探的过程中,未能探测出燃气管线的基本情况;在无方案的情况下,擅自调换顶管竖井与接收竖井位置;未能在发现顶管机压力表数据异常情况下及时停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施工路由附近的地下管线进行全面排查,继续冒险作业。
2.北京顺力成电力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未执行监理单位下达的停工指令;未及时制止专业分包单位违规、冒险作业;未按照施工文件报审程序,在施工前将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等上报监理审核。
3.北京市供用电建设承发包公司,未能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北京顺力成电力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资料;未能在工程路由和施工工艺发生变化后,及时提供工程设计变更。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保定兴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在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审核通过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在施工现场附近未能发现漏气燃气管线的标识牌与标识桩,在实施物探的过程中,未能探测出漏气燃气管线的基本情况;擅自调换顶管竖井与接收竖井位置;发现顶管机压力表数据异常时,未能及时停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施工路由附近的地下管线进行全面排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
(二)北京顺力成电力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施工管理不到位,未能执行监理单位的停工指令,未能及时阻止专业分包单位的违规冒险作业;未能按照施工文件报审程序,在工程施工前,将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等工程文件报经监理审核通过;在施工现场附近未能发现漏气燃气管线的标识牌与标识桩,在实施物探的过程中,未能探测出漏气燃气管线的基本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和《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2条第3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
(三)北京市供用电建设承发包公司未能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未向北京顺力成电力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资料;在工程路由和施工工艺发生变化时,未能及时提供工程设计变更,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40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条第1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的行政处罚。
(四)保定兴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刘建国,未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5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
(五)保定兴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于××,在顶管方案未经审批、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违章指挥现场作业人员顶管穿越公路。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7条、《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56-2001)第2.0.3和《顶管施工技术及验收规范》第1.0.9规定,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北京顺力成电力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高××,未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未能执行监理单位的停工指令,未能及时阻止现场违规施工、冒险作业;未能按照施工文件报审程序,在工程施工前,将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等工程文件报经监理审核通过,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责成北京顺力成电力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
五、建议措施
这是一起由于违规施工、作业现场疏于管理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应从事故中吸取的教训:
(一)施工单位一是要从根本上强化安全意识,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法定职责,切实提高各级施工管理人员遵章守法意识,提高事故隐患防范意识,发现重大险情时,果断采取应急措施,坚决杜绝冒险施工现象,避免事故的发生;二是在穿越市政管道施工作业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市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复同意后方可施工;三是应当在开工前及时按照相关要求,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相关人员到位。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是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住建部门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施工方案报至市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建设;二是针对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规定保护距离的,应当提出防护方案,并经专家评审论证和市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三是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四是应当制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与属地相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并报市政部门备案,同时,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三)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法定职责,向施工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资料,若工程实际情况与预先设计不一致,应协调完成设计变更后,方可允许施工单位施工。同时,应尊重监理单位的意见,坚决杜绝重进度、轻安全的思想,避免事故的发生。